Re: [問題] 指控王金平關說的理由

看板politics作者 (hifree)時間10年前 (2013/09/23 01:43), 編輯推噓7(7041)
留言4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24 (看更多)
先生 同樣的麻煩你要引條文也引完整一點好嗎 不要自行解讀斷章取義 這是通保法第五條的條文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 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 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罪。 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 罪。 十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 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 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 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該條項所謂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係指涉及其所列舉十五款重罪 但關說不是刑法上的罪名 根本不可能符合本條之規定而聲請監聽票 更不用去談後面所謂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問題 至於通保第七條的監聽事由 第 7 條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 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是指涉及敵對勢力的情報監聽 也與國會議長的關說案無關 在沒有其他的法律規定下 依通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檢察總長是根本沒有提供監聽料予他人的權限 如果您不懂法律 請去請教專家 不要自己胡亂解讀 以免貽笑大方 ※ 引述《jc0214 (等待黎明)》之銘言: :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 (構) 、團體或個人。...... : 不好意思,陳檢察長,引用法條不要只引用一半,全台灣也不是只有您懂法 : 律。第18條還有但書, :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即言明: :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 重點就在於,"王金平的關說事件",這個問題到底足不足以"危害國家安全 : 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吧? : 當然如果閣下認為:"國會議長為在野黨最大黨黨鞭的個人個案,關說司法 : 單位主官,並因此影響上訴與否的決定",這樣的事情,並不足以"危害國家 : 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那我當然也沒什麼好說的了。

09/23 12:46, , 1F
看了一連串文章,只能說搞政治的,人緣
09/23 12:46, 1F

09/23 12:47, , 2F
果然要好。看看台聯林世嘉,沒有人為他
09/23 12:47, 2F

09/23 12:47, , 3F
吭半點氣XD
09/23 12:47, 3F
而且本案有趣的是背信罪本來就不能上訴第三審啊 而得上訴第三審的商業會計不實罪又係最高法院發回理由 高等法院依發回意見判斷,檢察官要拿什麼理由上訴? 真不知道一大堆人在吵妨礙司法公正是在吵什麼?

09/23 13:51, , 4F
結論:國會關說檢察官幾乎不能合法處理
09/23 13:51, 4F

09/23 13:51, , 5F
即便意外發現也要銷毀,船過水無痕
09/23 13:51, 5F

09/23 13:52, , 6F
唯一合法狀況是檢察官當場錄音並舉發
09/23 13:52, 6F

09/23 13:53, , 7F
否則事後再舉發還可能吃上濫權不上訴..
09/23 13:53, 7F
本案本來就不能上訴第三審 如果檢察官堅持要上訴才真的是濫訴

09/23 13:55, , 8F
那林秀濤用的理由應該是上訴違法
09/23 13:55, 8F

09/23 13:56, , 9F
而非"判決無違背法律"而不上訴
09/23 13:56, 9F
哀~~~ 什麼時候一大堆人都變成法律專家了?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09/23 13:57, , 10F
另外我前面推文是針對通案的狀況
09/23 13:57, 10F

09/23 13:58, , 11F
若遇到其他更明顯司法關說......
09/23 13:58, 11F

09/23 14:01, , 12F
另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過,當初怎能上訴?
09/23 14:01, 12F

09/23 14:02, , 13F

09/23 14:03, , 14F
"一、二審均認定柯建銘背信罪成立"
09/23 14:03, 14F
前面講那麼大的商業會計不實罪 你是沒有看到嗎? 這正是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主要理由之一

09/23 14:03, , 15F
當時難道是非法上訴第三審?
09/23 14:03, 15F

09/23 14:04, , 16F
在下是法律門外漢,但同一案件以前能上
09/23 14:04, 16F

09/23 14:05, , 17F
訴現在卻不行,難道這段時間該條有修法?
09/23 14:05, 17F
一、二審均認定柯建銘背信罪成立,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六個月

09/23 14:05, , 18F
那檢察官也以"商業會計不實罪"上訴阿
09/23 14:05, 18F
上訴? 明明就是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你還想上訴? 最高法院依然「撤銷發回」,撤銷發回理由如下:(一)會計人員證詞,柯建銘並未指示挪用款項,故應深入研求詳述理由。

09/23 14:07, , 19F
二審殺人罪無罪判了恐嚇罪,就不能上訴
09/23 14:07, 19F

09/23 14:07, , 20F
殺人罪?
09/23 14:07, 20F
1.第三審是法律審,只能以第二審判決事實為基礎 2.發回更審法應受發回理由拘束 3.更審法院審理後認無會計登載不實 請問檢察官要拿什麼理由上訴?

09/23 14:09, , 21F
"故應深入研求詳述理由"然後不能上訴?
09/23 14:09, 21F

09/23 14:10, , 22F
如果檢察官詳述理由還被二審打槍
09/23 14:10, 22F

09/23 14:10, , 23F
還不能上訴?
09/23 14:10, 23F
第 394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七)末按證人全民電通公司副總經理陳昇宏於原審法院證述:傳 票一般都是財務經理或財務副總簽核,但每個月的報表一定 都會給總經理看過簽核。財務報表也是帳冊的一部分,傳票 只是依照所有的事實來登錄,依據原始憑證登錄。87年8月5 日轉帳傳票的核准人是我簽名,柯建銘為總經理,我只是財 務副總,是他的下屬等語(原審卷(二)第56頁至第60頁) 。據上所陳,固認被告柯建銘對於全民電通之財務報表負有 簽核之責,但有關傳票及財務報表之製作,證人陳昇宏則證 稱均依事實及原始憑證登錄。復據全民電通會計人員趙維倩 原審證稱證稱:「(問:妳製作此調撥單的過程,柯建銘有 無對妳作任何指示?)印象中沒有。」、「(問:妳擔任全 民電通公司會計出納期間,柯建銘有無就隆元國際投資案對 妳作何指示?)沒有。在我印象中指示都是來自陳昇宏,因 為柯建銘雖然當時是總經理,但他沒有每天進公司。」、「 (問:除了陳昇宏之外,有無其他人是可以直接指揮監督妳 的主管?)在我印象中沒有。」等情(見原審卷二第91、92 、94頁)。又據證人黃珮筠於原審證述:「(問:妳在處理 林苓若的一千二百萬元票據,及隆元國際投資案的帳冊登載 業務時,柯建銘有無對妳作過指示?)沒有,都是陳昇宏的 指示。」、「(問:柯建銘有無要求過妳如何登載在帳冊裡 面?)沒有,怎麼紀錄都是依陳昇宏的指示。」等情(見原 審卷二第36、37頁)。則依證人趙維倩、黃珮筠上揭證述及 陳昇宏前揭證述,堪認被告固為公司總經理,但對於公司之 傳票及帳冊之記載並未行指示或干涉。況本案有關全民電通 公司內於87年8月5日所製作之轉帳傳票之會計科目就隆元國 際短期投資部分,登載3200萬,沖銷87年1 月31日登載自全 民開發籌備處移轉至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支票(票號APB089 2473)1,200萬元(應收票據),併現金2,000萬元,作價共 3,200 萬元購置隆元國際公司股票,全民電通公司並以現金 2,000萬元及對於柯建銘債權1,200萬元支付價款,均係依照 交易事實,所為之會計帳目登載(見97年度他字第694 號第 24頁、第34頁、97年度偵字4504號第23至27頁),而3200萬 之交易價格既是實情,則全民電通公司於87年度、86年度之 財務報表未登載上開已沖銷被告應收票款1200萬元及登載投 資隆元國際公司3200萬元,即無所謂之財務報表登載不實。 據上,被告既未有所謂指示或干涉作帳之情事,而全民電通 所為轉帳傳票之記載及財務報表之登載既均與本院所認定之 事實相符,當無所謂登載或紀錄不實可言,自無從據為被告 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罪嫌之認定。 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被告即為犯罪嫌疑人,而得確信公訴意旨為真實之程度, 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犯 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09/23 14:12, , 24F
話說回來閣下還堅持本案上訴一定違法?
09/23 14:12, 24F

09/23 14:13, , 25F
檢察官要拿什麼理由上訴不是重點,
09/23 14:13, 25F

09/23 14:13, , 26F
重點是閣下聲稱上訴必定違法
09/23 14:13, 26F
????????? 啥上訴違法不違法的 是本案根本找不到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檢察官上訴也是被打槍而已 選擇不上訴哪裡違法不當了?

09/23 14:15, , 27F
若檢方覺得他在二審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
09/23 14:15, 27F

09/23 14:15, , 28F
難道不能上訴讓三審就同一事證判決?
09/23 14:15, 28F
前面講的那麼多第三審是法律審你是沒聽懂嗎?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8 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09/23 14:17, , 29F
在下沒說不上訴違法喔,但上訴也沒違法
09/23 14:17, 29F

09/23 14:17, , 30F
會不會被打槍那是檢方和法院心證空間
09/23 14:17, 30F

09/23 14:18, , 31F
現在有議長介入這心證空間.......
09/23 14:18, 31F
還心證空間哩 你把第 379 條規定放哪去了?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09/23 14:22, , 32F
檢察官上訴違反哪一項?
09/23 14:22, 32F
你很盧喔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就那14項 請問檢察官要依據哪一項寫上訴理由?

09/23 14:26, , 33F
那是檢察官的工作,只要他能找出來就能
09/23 14:26, 33F

09/23 14:26, , 34F
上訴
09/23 14:26, 34F
那檢察官找不到理由決定不上訴又違法了嗎? 又妨礙司法公正了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5.124 (09/23 14:28)

09/23 15:32, , 35F
簡單的說 目前就是立法委員關說不違法
09/23 15:32, 35F

09/23 15:33, , 36F
要違也只有內部的相關規定 反正不痛不癢
09/23 15:33, 36F

09/23 15:34, , 37F
至於"檢察官"本身的問題,當事人記得已
09/23 15:34, 37F

09/23 15:35, , 38F
經轉送相關部門審理了
09/23 15:35, 38F

09/23 15:36, , 39F
就等結果啦。當事人的證言在哪邊 冷氣
09/23 15:36, 39F

09/23 15:37, , 40F
就算證明檢察官被關說了. _立法委員
09/23 15:37, 40F

09/23 15:38, , 41F
還是無法可罰. _唯一有實質效益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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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5:38, , 42F
兩種 黨紀拉下去 跟他自己自動下台
09/23 15:38, 42F

09/23 15:39, , 43F
中間少打一句 因為冷氣太冷改變說法 也
09/23 15:39, 43F

09/23 15:40, , 44F
在那邊,應該會有法官或是相關人士去審
09/23 15:40, 44F

09/23 15:44, , 45F
不是因為你說檢查官找不到理由 他就不違
09/23 15:44, 45F

09/23 15:45, , 46F
法.只是不管如何 現在看起來最大咖的就
09/23 15:45, 46F

09/23 15:46, , 47F
就算被證明有去關說 也是沒事
09/23 15:46, 47F

09/23 15:47, , 48F
至於另外一位委員 我是不指望了...
09/23 15:47, 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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