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吵架專用的悖論
本文的質疑跟原作者無關 是針對設想此一例子本身的書籍作者......
: 這是在書上看到的雙刀論證...
: 某辯論大師某甲收某乙為學生,約定『乙第一次在法庭勝訴必須支付某甲學費』
: 乙因為不想支付學費,遲遲不受理委任
: 於是某甲起訴某乙
: 在法庭上
: 某甲宣稱:若甲勝訴,根據判決某乙應該支付學費,若甲敗訴,某乙應依約定
: 支付學費。
抱歉插個嘴....在法律論證上,請問原告做如此的訴之聲明的請求權基礎是?
為什麼某甲勝訴可以推導出法官要判決某乙支付學費?甲乙間的契約有這麼說嗎?
就算法官判某甲勝訴,其結果也是:命「某乙去履行當初與某甲所訂契約的內容」才對。
那麼契約內容是什麼?答案就在其中。不過重點是,法官「憑民法哪一條」可以判某甲勝
訴?甲乙間的契約可沒說「某乙一定要支付學費」喔!付錢之前,是有「條件」的!
既然甲算是亂告,法官根本不必感嘆遭遇了邏輯難題,而是輕鬆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因此這個雙刀論證例子很明顯是不懂法律的邏輯學者自以為是編出來的。看了夫復何言
。插個話。至少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德國民法。德國人的腦筋可嚴謹得很,
沒笨到無法讓民法解決這個雙刀論證。
: 某乙辯稱:若甲勝訴,根據約定某乙不需支付學費,若甲敗訴,某乙依照判決
: 不需繳付。
某乙同樣鬼扯。就算某甲敗訴,某乙「為什麼」「依照判決」(永遠?)不需繳付學費?
是邏輯學者自以為是認為的吧!難道讓甲乙一直吵下去?德國立法者可沒這麼無能喔!
某甲第一次跟乙打官司所導致的敗訴,是:使得甲乙間的契約中所規定的給付條件成就!
產生了「某乙勝訴的事實」。
接著,某甲可以依據「此一事實」,主張「已符合當初契約所規定的給付學費的條件」,
重點是:第一次敗訴後要第二次打官司!以上一行的說法來訴請法院判決某乙「履行契約
」。至此,法院即可判決某甲的主張有理由。某甲在判決書中才能看到「某乙應支付學費
」的文字。
End。The problem is now solved.
PS:這個還蠻常聽到的訴訟邏輯案例,真是一個爛字了得.......
※ 編輯: ChrisLu0606 來自: 140.112.155.111 (11/20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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