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都更條例須4/5多數決還叫惡法?
※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學)》之銘言:
: 這個事件的爭議點在於,
: 多數決的原則能不能合理化公權力的介入。
: 今天建商跟住戶的利益衝突跟社會一點關係也沒有,
: 這個利益衝突該不該用多數決來解決,依當事人雙方合意即可。
: 依我之前所說,公權力只有在公共利益存在的時候才可以介入,
: 這個時候即使違背多數決原則,公權力還是可以介入。
: 舉例來說,徵兵和賦稅都具有公共利益性質,但是違反多數決原則,
: 也就是自願繳稅或服兵役者一定是佔少數,但是政府還是可以強制。
: 所以反對都更並非反對多數決原則,反對的是在沒有公共利益狀況下公權力介入,
: 這種情況政府的權力本來就應該被限縮,為了確保人民的自由權或財產權。
: 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性質就是付出成本的人要有相對的利益,
: 有人不用付成本就可獲得利益,或是付出成本而無法獲得利益,
: 都是違反公共利益原則。
: 以核能發電來說,只有核電廠跟核廢料周圍居民付出成本,但是電力由所有人共享,
: 因此政府要對額外付出成本的居民作出補償,盡量讓每個人都有淨利益,
: 才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則。
: 另外,自由主義不反對公共利益,無政府主義才會反對。
: 社群主義的公共利益則包含抽象的美德,這是我比較不認同的部分。
都市更新沒有公共利益嗎?
都市規劃、老舊都市更新 這顯然都不是私人的責任 更不是建商的義務
台灣的都市計畫法規定的鉅細靡遺 土地怎麼用、能怎麼蓋、蓋多高、能蓋多少
全部都是都市計畫中公權力的範圍
人民的財產權在都市計畫法中
顯然並沒有自由使用、處分(政府可以用區段徵收強買)的權利
然而由於財政結構失衡 絕大多數地方政府都無力負擔都市更新的費用
可是從戰後至今已經六七十年 破敗社區、老舊區域越來越多
都市更新是台灣大多數都市區域都要面對的嚴峻問題
都市更新是法令給政府公權力去做 但是政府沒有錢做
所以都市更新條例才會開放部份利益與公權力 來協助民間資金投入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的容積率獎勵 以及 對於最後少數不同意住戶的強制力
就是政府開放獎勵都市更新的誘因
如果說都市更新條例違憲
那比都市更新條例更凶狠、管天管地管到太平洋的都市計畫法反而不違憲嗎?
我認為爭議點並不是都市更新 從來媒體就沒有關心過都市更不更新的問題過
而是執行公權力有沒有起衝突 有沒有流血流淚
最好是同意的住戶跟王家直接上街頭打群架 這才是媒體認定的爭議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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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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