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都更條例須4/5多數決還叫惡法?
※ 引述《gamer ()》之銘言:
: ※ 引述《chosenone (獲選者)》之銘言:
: : 坪數增加 不過不見得是可以用的坪數
: : 現在買新房 實際上可用的坪數只有80~70% 其他的是公設
: : 我還看過更低的
: : 這也是一樓住戶不想都更的原因之一
: : 表面上坪數變多 實際上我的店面坪數縮水
: : 那要是房客出來叫說店面變小要降租金怎麼辦
: 這又和王家那塊地有什麼關係?就算地坪讓出建築線,讓
: 出五米道路,少掉那一點點地也不會損害到原有住戶可以分到
: 的坪數,講好給原有坪數的幾倍就是幾倍,不會因為有沒有王
: 家那些地變更。
今天是王家和建商利益衝突 鄉民普遍不爽有錢人你才會這樣講
若是換成和其它住戶衝突呢?多數的利益一定是大於少數的損失
所以比例原則上一定是判多數獲勝 除非你找得到其它兼得的方法
比例原則也會優先適用 沒有的話 很抱歉多數人的利益比較重要
: : 以先進國家的思維看來 你說的真的沒錯
: : 為了社區其他人的利益是可以剝奪少數人的權利
: : 現在會吵是因為這個所謂公眾利益的定位為何
: : 多少人才叫公眾 什麼叫公眾利益 那要怎樣情況才能多數決
: : 就像種族隔離為何不能多數人同意就成立 那為何選總統可以
: : 台灣選來選去再怎樣都漢人做總統 原住民哪天也很不爽 你們漢人都人多取勝
: : 不過實際上好像吵得大聲的一方就是真理XDDD
: 你要不要先講清楚你所謂的先進國家是什麼?
: 美國最高法院有判例白人社區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絕黑人入
: 住,所以美國不是先進國家?
要看拒絕理由 種族歧視本來就不能當作損益的衡量標的
若是有其它正當實質的理由 這個判例大概就會倒過來了
: 重點根本不在什麼公眾利益的定義為何,而是有些東西不
: 能也不應該用多數決來決定,舉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今天全民
: 投票過半數贊成林志玲去拍A片,賺的錢繳國庫,這樣也是有利
: 全民啊,那是不是國家就可以要她去拍A片?
憲10也有憲23制衡 沒有什麼權利的前提是絕對的
還有那些鬼打牆的例子 全都違反最小侵害和損益比較原則
不要再舉出來讓人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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