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都更條例須4/5多數決還叫惡法?

看板ask-why作者 (繞了一圈)時間12年前 (2012/04/04 01:17),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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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沒做什麼功課,所以只能很簡短的回應這個議題 想戰的請直接舉法條、實例、論點,這樣才不會離題 自由主義與功利主義 這兩個主義的基本差異在於追求個人自然權及達到社群最大幸福(細項先不討論) 自由主義的極端是小政府(甚至無政府),追求個人權利的最大化 在這種狀況下,多數決是侵害個人權利的 但是為了追求最大善(公共利益),多數決是可以被接受的一項工具 Michael Sandel對於這些議題提出許多例子給學生思考 ex: 6個病人,5輕1重,取出重病者器官可以救活其他5人,是否該做? 梅杜薩之筏,海難後吃掉將死之人是否正確,若他自己同意或反對? 在自由主義的狀態下,為了社群的存續,部份權利的犧牲該如何取捨 因此克稅(財產權)、兵役(生命權)、NCC(言論自由權)在什麼限制下是合理的? 都更與合建 都更分公辦與自辦 (例: 自辦:尚華 公辦:永康飛雁) 都更與合建的差異在於: 都更只需2/3同意,合建需全體同意 都更有獎勵(容積率、稅制),合建無 自辦都更需由住戶自組都更委員會,官方提供資源輔導 自辦都更也享有不需全體住戶同意的權利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理13條中也提到 都更屬於不需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事項之一 因此在同一個社區中,管委會可依此組都更委員會推動都更 都更審議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這個案子是否符合都更要件 因此可以享受多少獎勵(綠建築10%,單一街廓或面積達三千平方米15%...) 這些獎勵也造成部份都更案強劃民戶,也因此造成爭議點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程序正義是指解決爭端和資源分配的程序符合正義的精神 以士林苑為例,這個案子通過所有的行政程序及法律程序,因此合乎程序正義 (今天晚上的違法拆除令如果為真,則這個案子不符合程序正義) 但是程序正義不等於實質正義 雖然王案經法律確認符合程序,但是依然有些爭議點,使得此案在實質正義上有問題 1.在這個都更案中,無新增公設,無開放空間 唯一與公共相關的利益是新增30多坪的新增道路 這與都更法的立意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有衝突 2.本案中王家土地屬獨自持有,與公寓大廈共同持分不同 在此案中,建商強行將王家劃入並處分,已侵犯王家個人財產權 雖然王家無建築線,往後王家不可能取得建照 但是王家可能以主張袋地通行權(需支付償金),以維持目前狀態 而此都更案即便劃除王家仍可執行,因此實在沒有強制徵收之必要(需打行政訴訟) ps.王家新裝修,旁邊巷道尚未整修不足支援之類的就先不提了 在目前的社會,我們多半可以接受多數決用於公共事務上 但是對於私人事務及特定對象,即便經過多數決議也不會被接受 (ex.我們可以投票班費支付前三名的獎勵,但是不能投票針對最後一名要求他支付獎勵) 誠如我在原po中提議限制特定人士言論,這個提議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雖然這個提議也是有公共利益,讓這個板不會被誤認為八掛或HP板,及增進有效討論 相同的,王家的私人土地也不該被不相關的其他36戶住戶決議所支配 王案會產生合乎程序但不符合正義的狀況,代表這個程序中有漏洞存在 行政裁量權,現在可以決議緩拆後續爭議住宅,為何本案拆除前不能進行這個裁量? 都更案中的多數決,基本上是適當的工具 主管機關代為徵收(拆除),在某些時候也是必要工具(如緊急危難) 增進公共利益,這次的公共利益效益似乎不大,至少像帝寶還有停車場 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是否適用? 這點在許多土徵案和政府決策中似乎都有待商確 潛規則永遠比不上明文規定的 這些漏洞不是我這個沒做功課的人能找完,更別說想修正案了... 果然忘了提杭州南趙案 該案提供如何反抗都更案程序的有效案例 -- 這篇文章寫得不好,在這個板看看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34.114 ※ 編輯: mpcb 來自: 140.115.34.114 (04/04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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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緩徵是因為當北市府依14條介入時,王家給了兩億的回答吧
04/04 01:4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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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k6Ojv 兩億是回應這個公文 你收到會不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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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xePWc 他的回應開頭便說不同意都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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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要估,第一個公文就是市府以14條介入阿。堅持袋地方案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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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使14條協調破滅吧。這樣才會走道緩徵的程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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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很明顯不是回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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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錯了,剛看完全部。公文是權利變換計畫中的異議吧
04/04 04:39, 7F

04/04 04:41, , 8F
那就不是14條的協調了。不過已經走到這了,只是拖時間吧
04/04 04:41,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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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億是指這個,那就不是我聽說的協調時由七千萬開兩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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