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盧梭《社會契約論》駁斥廢除死刑主張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盧梭確實贊同死刑 而且也明確的知道其論點跟死刑的衝突
: 第二卷 第五章 論生死權
: 有人問:個人既然絕對沒有處置自身生命的權利,又何以能把這種他自
: 身所並不具有的權利轉交給主權者呢?
: 這個問題之顯得難於解答,只是因為它的提法不對。
: 每個人都有權冒自己生命的危險,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
: 難道有人會說,一個為了逃避火災而跳樓的人是犯了自殺罪嗎?
: 難道有人會追究,一個在風浪裡被淹死的人是在上船時犯了不顧危險的罪嗎?
: 社會條約以保全締約者為目的。 誰要達到目的也就要擁有手段,而手段
: 則是和某些冒險、甚至於是和某些犧牲分不開的。 誰要依靠別人來保全
: 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時就應當也為別人獻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也不
: 應當自己判斷法律所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種危險;當君主對他說:“為了國
: 家的緣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應該去效死;因為正是由於這個條件他
: 才一直都在享受著安全,並且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單純地只是一種自然的恩
: 賜,而是國家的一種有條件的贈禮。
看清楚了,社會契約論中生命不是自然的恩賜,而是國家有條件的贈禮。
有條件的啊!
你認為生命權是天賦的不容侵犯,那不是盧梭的看法,更不是社會契約論,是你兄弟
自己獨創的玩意兒,跟社會契約論還有盧梭自始無關。
你說你兄弟獨創的這個玩意兒,突然就碰的一聲變成無上的法理基礎,真的是好厲害呢!
: 而且也有的論點也在其他板友的論述中出現過,所以有的我也說明過了。
: 1.生命權是無法交託的。
: 2.破壞契約的代價可以有其他方式,例如流放、終身監禁...等等 並非只有殺死一途
: 3.破壞法律的人仍舊是人,褫奪公權並不否定其為人所應享有的人權。
以上是你兄弟獨創的至高無上法理,好厲害的。比起盧梭的社會契約厲害多了。
盧梭要是再世,恐怕要把社會契約撕掉三回來跟您請教這無上法理才是。
: 盧梭也反對大多數人的意見(眾意)來影響法律
: 盧梭認為以全體福祉為念的公意比混亂的眾意來得重要
: 所以法律應以公意而非眾意為準
眾意的總和就是公意啊,所以為了知道總和,才有民意調查的統計啊。(笑)
: 以下引文:
: 第二卷第三章
: 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是並不能由此推論說,
: 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 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
: 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
: 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願意要不好的東西。
: 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總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
: 著眼於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
: 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
--
「如果我沒錯認你們,你們必也自知都是天上的子民,本來不從屬於誰,即使不完全自由
,卻都自由,平等地自由;因為地位和等級,跟自由不相矛盾,可以和諧地共存。那麼,
論理性和正義,誰能對平等的同輩冒稱帝王而君臨?論權利和光榮,雖有所不同,但論自
由,卻都是平等的,我們本沒有法律,也不犯罪,怎能拿法律和命令壓在我們頭上。」
--撒旦對天使演說。<失樂園>,彌爾敦,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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