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盧梭《社會契約論》駁斥廢除死刑主張

看板ask-why作者 (怎麼啦)時間14年前 (2010/04/28 17:28), 編輯推噓7(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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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確實贊同死刑 而且也明確的知道其論點跟死刑的衝突 第二卷 第五章 論生死權 有人問:個人既然絕對沒有處置自身生命的權利,又何以能把這種他自 身所並不具有的權利轉交給主權者呢? 這個問題之顯得難於解答,只是因為它的提法不對。 每個人都有權冒自己生命的危險,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 難道有人會說,一個為了逃避火災而跳樓的人是犯了自殺罪嗎? 難道有人會追究,一個在風浪裡被淹死的人是在上船時犯了不顧危險的罪嗎? 社會條約以保全締約者為目的。 誰要達到目的也就要擁有手段,而手段 則是和某些冒險、甚至於是和某些犧牲分不開的。 誰要依靠別人來保全 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時就應當也為別人獻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也不 應當自己判斷法律所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種危險;當君主對他說:“為了國 家的緣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應該去效死;因為正是由於這個條件他 才一直都在享受著安全,並且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單純地只是一種自然的恩 賜,而是國家的一種有條件的贈禮。 對罪犯處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同樣的觀點來觀察: 正是為了不至於成為凶手的犧牲品,所以人們才同意,假 如自己做了兇手的話,自己也得死。 在這一社會條約裡,人們所想的只是 要保障自己的生命,而遠不是要了結自己的生命;決不能設想締約者的任 何一個人,當初就預想著自己要被絞死的。 而且,一個為非作惡的人,既 然他是在攻擊社會權利,於是便由於他的罪行而成為祖國的叛逆;他破壞 了祖國的法律,所以就不再是國家的成員,他甚至於是在向國家開戰。 這時保全國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兩者之中就有一個必須毀滅。 對罪犯處以死刑,這與其說是把他當作公民,不如說是把他當作敵人。 起訴和判決就是他已經破壞了社會條約的證明和宣告,因此他就不再是 國家的成員了。 而且既然他至少也曾因為他的居留而自認為是國家的成 員,所以就應該把他當作公約的破壞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當作一個公共 敵人而處以死刑。 以上是盧梭在社約論第二卷贊同死刑的論點 簡言之 盧梭認為罪犯得以處死的理由是 1.在避免未知的危險前,先交託生命與主權者。 2.為了避免被殺害,而同意自己破壞契約時要付出生命代價。 3.破壞法律就不是公民,而是敵人,所以可以處死。 這些論點在今日看來,已經是很陳舊而缺乏論述的強辯了。 而且也有的論點也在其他板友的論述中出現過,所以有的我也說明過了。 1.生命權是無法交託的。 2.破壞契約的代價可以有其他方式,例如流放、終身監禁...等等 並非只有殺死一途 3.破壞法律的人仍舊是人,褫奪公權並不否定其為人所應享有的人權。 然後另外一提 盧梭也反對大多數人的意見(眾意)來影響法律 盧梭認為以全體福祉為念的公意比混亂的眾意來得重要 所以法律應以公意而非眾意為準 以下引文: 第二卷第三章 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是並不能由此推論說, 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 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 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 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願意要不好的東西。 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總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 著眼於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 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 -- 把在ask-why自己寫的收一收 http://askoikeiosis.blogspot.com/ 就不用等板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26.179

04/28 17:29, , 1F
那很好啊,你反對民約論嘛,天賦人權的神主牌可以收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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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什麼民約論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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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盧梭在當時的環境下 難免要強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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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已經講過了 要體察民約論的概念在現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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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個人贊成死刑 只是天賦人權還是反死刑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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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裂盧梭的話語來替尚書大人抬轎,這種強辯手段真的是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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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明明盧梭也有講過眾意並不總是對的 你還高唱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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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覺得你自己才是故意斷章取義 曲解古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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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終身監禁這點不是已經被你自己否定了? 那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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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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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要體察天賦人權的概念在現代的意義,所以只要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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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認為死刑不違法理,無論天賦人權如何,死刑都可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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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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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講到最後,死刑在法理上正當或不正當,都只是一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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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判斷,誰也說服不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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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我是有條件的支持 流放我沒有否認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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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支持是什麼條件 可否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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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個人覺得流放的定義和終身監禁十分接近 應該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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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限制其自由 而且台灣應該沒有可以流放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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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有實證的證據表示終身監禁沒有嚇阻力時再推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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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階段支持用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但是日後若終身監禁跟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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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死刑一樣 既沒有嚇阻力又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那就該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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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 台灣曾經一直有實行啊 就是所謂的黑名單 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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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我還是無法接受你的理由 終身監禁的問題不在於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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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再犯的問題比較嚴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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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犯是要禁止入境到哪裡去 哪個國家要收留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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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就連有假釋的無期徒刑再犯例都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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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想要把原本會被判死刑的罪犯放出來 實在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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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估罪犯的危險性只會侵害到更多無辜人民的人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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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後的再犯率真的有比輕罪犯或初犯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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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期徒刑的假釋犯真的再犯率很高嗎? 基本上我很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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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我沒有「希望放出死刑犯」 而是希望死刑犯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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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死刑犯也保有即便微小的司法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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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堅決認為低估司法的危險性才是侵害無辜人民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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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為低估司法危險性那只是死刑比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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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對於非冤獄而言有什麼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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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比率來看再犯率 就等於是漠視可能再犯的任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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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許多人則是完全不願意見到任何假釋再犯 跟廢死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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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見到死刑冤獄是差不多的想法 不過統計一下死刑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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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1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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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重罪犯 光是反社會人格的診斷無犯判斷是否未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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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不是常說題目太大,做小一點嘛;現在只是在談誰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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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句承認盧梭有怎麼想,這題也就論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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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部份引用盧梭,儘可在標題'我主張廢死'去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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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盧梭怎麼想你不要部份引用,說他是這樣講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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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沒讀那麼多,也會 end;我只看到你原來真的在部份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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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09, , 67F
這很嚴重.一個討論的人碰上一個推銷,說服的人,雙方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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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何必討論?只有討論者被說服才會結束,如果是想說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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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說不贏,就只會再去找另一個角度的說法..這有什麼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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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社還有個玩法咧,辯論要比兩場,第二場交換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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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好的不管當正方或反方都會勝,但這代表口才,不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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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在這樣的辯論裏找出誰口才好,但不會更了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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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雙英會一樣,只是場表演,但事實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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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犯不是人人都是反社會人格 但只要有一個也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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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查查像是泰德‧邦迪這種典型的高智商反社會人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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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現一個這種犯人 而這個國家的法律只能判有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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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失業男原住民只要有一個犯罪 其他人就都先抓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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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 會讓社會背負多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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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跟你辯那種沒什麼邏輯的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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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犯是已經犯過罪 當然有前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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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又不是全部都是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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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 有前科的失業原住民都無期徒刑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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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詭辯了 竊盜前科也要無期徒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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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27, , 84F
先提條件明明就是該人犯下終身監禁水準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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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28, , 85F
一直扯一些不著邊際的例子 很難相信你討論的誠意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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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不著邊際 而是現在的假釋犯再犯是輕罪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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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陳進興也是輕罪再犯 而不是無期假釋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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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把這些輕罪再犯一直要連結到無期假釋再犯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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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提的一直都是"重刑犯假釋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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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31, , 90F
那本來就有邏輯上的錯誤 亂抓原住民 本來就是人所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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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強調不要終身監禁 等於會把一些本來會被判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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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的人放出來 釐清這點有這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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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們卻對於並不知道的 無期徒刑更生人卻還是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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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輕罪再犯和重罪再犯搞在一起討論的人是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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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33, , 95F
我沒有強調這點啊 我只是說假如未來發現沒有必要再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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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33, , 96F
本來就是無期徒刑還要更生 本身我就已經覺得很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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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33, , 97F
現階段我根本不在乎一個不存在的刑罰是怎樣 那都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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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34, , 98F
所以我舉的例子都是在告訴你 我們的社會需要有永久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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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重大罪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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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34, , 100F
不知道你的想法會對社會帶來什麼影響 就不要隨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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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r__103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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