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社會契約論》駁斥廢除死刑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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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來為你講解到底你是如何自打嘴巴。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很遺憾啊 定讞以後 就算有疑點也不能一審再審
: : 也沒有檢察總長或法務部長在無期徒刑搞什麼非常上訴 提請再審這種事
: : 定讞其實是滿無力回天的情況 就算覺得很冤枉 也往往沒什麼機會翻案了
: : 要不是因為死刑感覺太可怕 有這麼強的驅動力去驅使司法體系去拼那些救濟途徑
: : 無期徒刑的早就丟進牢裡去了 管他這麼多
: 所以你希望廢除死刑後,重大案件的審判就可以不必像目前死刑犯的審理這麼
: 勞師動眾,不必請那麼多鑑識人員,不必請那麼多律師,也不用請那麼多法警,
: 不用經過那麼多法官,也不必花費這麼多精力去驅使司法體系拼救濟途徑,
: 應該把那些重刑犯早早丟進牢裡管他這麼多,這樣就替國家節省了非常多的成本,
: 成本效益上非常划算,對嗎?
你前面說死刑妨礙司法救濟,這邊卻又說「沒錯,就是這樣」,提倡成本至上,
廢除司法救濟。
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 : 而李昌鈺是非常昂貴的 光是來個一天兩天就是幾萬美金起跳的
: : 常講到的44個死刑犯 有幸請到李昌鈺來看一下的 也只有蘇案
: : 其他的死刑案也是沒有 (不過沒人死刑的319槍擊案倒是請到了李昌鈺)
: : 我的看法是 每個死刑案之間的成本就已經是差異非常懸殊
: : 無期徒刑間的成本更加懸殊
: : 平均來講
: : 因為有像蘇案這種非常高成本的死刑案
: : 而最高判處無期徒刑的罪案較多 其速審速決的案子也相對比死刑多
: : 所以很有可能平均來講 死刑案的成本高於無期徒刑案的成本
: : 我並不認為死刑案的卷證成本...等成本「必然」會高於所有的無期徒刑案
: : 只是在實際上 我相信平均來講 死刑案的平均成本很可能是高於無期徒刑案件的
: 有個更簡單的說法:重刑犯的平均成本高於輕刑犯。
: 所以按照你推論死刑廢除的成本效益推論法可知:
: 重刑犯的判決就成本效益上來說完全不划算,應該通通廢除。
既然你說「沒錯,就是這樣」贊同廢除重刑,那廢除重刑後的度刑又可再一分為二,
切割成輕刑重刑,那重刑也再次同理廢除。
只要按照你的推論法繼續切割下去,那任何處分都可以切割為重刑而被廢除。
也就是說你僅能支持毫無處分的無政府主義。
你支持任何處分的論點都是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 : 然而隨著時代改變 一般人並不「都」同意這樣的觀念的時候
: : 這樣的法律就有檢討的空間
: 所以你是支持法律要訴諸數人頭的民意/輿論嗎?
: 但是很顯然民意的主流(可由統計民意調查的數字得知),並不同意你的觀點。
既然你說「沒錯,就是這樣」法律要有民意/輿論的支持,那已知民意/輿論不支持,
你還推銷廢除死刑,那就是漠視民意/輿論。
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 : 政治力是比較大沒錯的
: : 所以公投啦、選舉啦、國會立法 都是可以實現死刑的手段
: : 政治力高於法理 我也是認同的
: : 現在辦公投什麼的 結局就是廢死派大敗虧輸 這我也能理解
: : 所以其實沒有什麼各說各話
: : 就是贊同死刑派的人就是不論法理 靠著一般民意為後盾就是了
: : 而廢死派缺乏民意、政治力的支持 只有對法理的理性論述為後盾而已
: 贊同死刑的法理就是輿論,就是一般民意啊!這是你最愛引用的盧梭所說的法理。
既然你說「沒錯,就是這樣」盧梭強調民意/輿論就是法理基礎,你又說死刑違反法理,
而我們又知道民意/輿論不支持廢除死刑。
那你的說法就只有兩種可能:如果不是你扭曲民意/輿論,就是你沒有法理基礎。
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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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告訴你,盧梭從來沒有說過"天賦人權"是法理。他說的是:
"人是生來自由的,卻無處不在枷鎖中。"
盧梭又說:
“要找出一種結合形式,讓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障和衛護每個結合者的財富和人身
,並且由於結合而使每一個和全體相聯合的個人服從自己本人,而且依然像以前同樣地自
由。”這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這些條款無疑地可以全部歸納為一句話,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所有權利全部都轉
讓給整個集體,因為,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奉獻出來,所以對所有的人條件都是同等的,
而條件對於所有的人都是同等的,沒有人要使它成為別人的負擔。
而你的"只看審判成本來決定廢除處分的無政府主義",很顯然跟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完全
背道而馳。而你的"天賦人權所以不能處死"也與盧梭的社會契約條款完全相反;盧梭是
說你簽訂社會契約之後,你的所有權利都已經出讓給集體,也就是下一段所提的國家/
政治共同體。
更重要的是,盧梭也提到了危害社會的人要怎麼處置:
他的個人利益對他所說的話,可以違背公共利益;他那天然獨立的、絕對的生存,可以使
他把自己對於公共事業所承擔的義務看作是一種無償的貢獻,而拋棄義務為害別人會遠遠
小於因履行義務所加給自己的負擔。並且他對於構成國家的道德人格,因為它不是一個個
人,認為它只是一個理性的存在;於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權利,不願意盡臣民的義務了。
這種非正義長此以往,將會毀滅的政治共同體。
因而,為了讓社會公約不致于成為一紙空文,它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只有這
一規定才能讓其他規定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
。
盧梭根本就不支持你所說的犯人有生命權所以不能死,也根本不支持你打著天賦人權的招
牌來招搖過市。他說的是這種只想要有天然生命權卻拋棄義務危害別人的人,是一種會毀
滅社會契約的非正義,必須要強迫他服從公意--也就是當民意認為他必須要將他出讓給
國家的"天然獨立生存權"剝奪的時候,他就得服從公意。對盧梭而言,這樣強迫他服從社
會契約,反倒是一種幫助他自由的行動。(因為幫助他簽訂了主權在民的社會契約,而非
服從於君主的威勢)
不要再隨便扭曲你所引用的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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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錯認你們,你們必也自知都是天上的子民,本來不從屬於誰,即使不完全自由
,卻都自由,平等地自由;因為地位和等級,跟自由不相矛盾,可以和諧地共存。那麼,
論理性和正義,誰能對平等的同輩冒稱帝王而君臨?論權利和光榮,雖有所不同,但論自
由,卻都是平等的,我們本沒有法律,也不犯罪,怎能拿法律和命令壓在我們頭上。」
--撒旦對天使演說。<失樂園>,彌爾敦,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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