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社會契約論》駁斥廢除死刑主張

看板ask-why作者 (awful)時間14年前 (2010/04/28 10: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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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7:51,
我不能理解你情緒這麼激動是在激動什麼...
04/27 17:51

04/27 17:52,
你的反問 我其實很想直接回應「沒錯,就是這樣」
04/27 17:52

04/27 17:53,
因為你通篇只情緒的發言而已 完全沒有論點 沒什麼可討論
04/27 17:53

04/27 23:48,
人家就照你邏輯推出來的 被戳到不合理的點就說別人沒論點 XD
04/27 23:48

04/28 01:05,
不合理? 我沒說不合理啊 我說都對 沒錯 就是這樣
04/28 01:05

04/28 01:31,
你說「沒錯,就是這樣」,那就是自打嘴巴啊... 真好笑
04/28 01:31

04/28 01:32,
前面幾篇還想把持輿論的解釋權,想把輿論跟民意脫勾咧....
04/28 01:32

04/28 01:36,
就算盧梭再世,恐怕看了也要大笑三聲氣絕而死....
04/28 01:36

04/28 02:46,
隨便你啦 你笑完了有空就把哪裡好笑哪裡自打嘴巴講講
04/28 02:46

04/28 02:46,
不要也笑完三聲就追隨盧梭去了就好了
04/28 02:46
好,我來為你講解到底你是如何自打嘴巴。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很遺憾啊 定讞以後 就算有疑點也不能一審再審 : : 也沒有檢察總長或法務部長在無期徒刑搞什麼非常上訴 提請再審這種事 : : 定讞其實是滿無力回天的情況 就算覺得很冤枉 也往往沒什麼機會翻案了 : : 要不是因為死刑感覺太可怕 有這麼強的驅動力去驅使司法體系去拼那些救濟途徑 : : 無期徒刑的早就丟進牢裡去了 管他這麼多 : 所以你希望廢除死刑後,重大案件的審判就可以不必像目前死刑犯的審理這麼 : 勞師動眾,不必請那麼多鑑識人員,不必請那麼多律師,也不用請那麼多法警, : 不用經過那麼多法官,也不必花費這麼多精力去驅使司法體系拼救濟途徑, : 應該把那些重刑犯早早丟進牢裡管他這麼多,這樣就替國家節省了非常多的成本, : 成本效益上非常划算,對嗎? 你前面說死刑妨礙司法救濟,這邊卻又說「沒錯,就是這樣」,提倡成本至上, 廢除司法救濟。 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 : 而李昌鈺是非常昂貴的 光是來個一天兩天就是幾萬美金起跳的 : : 常講到的44個死刑犯 有幸請到李昌鈺來看一下的 也只有蘇案 : : 其他的死刑案也是沒有 (不過沒人死刑的319槍擊案倒是請到了李昌鈺) : : 我的看法是 每個死刑案之間的成本就已經是差異非常懸殊 : : 無期徒刑間的成本更加懸殊 : : 平均來講 : : 因為有像蘇案這種非常高成本的死刑案 : : 而最高判處無期徒刑的罪案較多 其速審速決的案子也相對比死刑多 : : 所以很有可能平均來講 死刑案的成本高於無期徒刑案的成本 : : 我並不認為死刑案的卷證成本...等成本「必然」會高於所有的無期徒刑案 : : 只是在實際上 我相信平均來講 死刑案的平均成本很可能是高於無期徒刑案件的 : 有個更簡單的說法:重刑犯的平均成本高於輕刑犯。 : 所以按照你推論死刑廢除的成本效益推論法可知: : 重刑犯的判決就成本效益上來說完全不划算,應該通通廢除。 既然你說「沒錯,就是這樣」贊同廢除重刑,那廢除重刑後的度刑又可再一分為二, 切割成輕刑重刑,那重刑也再次同理廢除。 只要按照你的推論法繼續切割下去,那任何處分都可以切割為重刑而被廢除。 也就是說你僅能支持毫無處分的無政府主義。 你支持任何處分的論點都是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 : 然而隨著時代改變 一般人並不「都」同意這樣的觀念的時候 : : 這樣的法律就有檢討的空間 : 所以你是支持法律要訴諸數人頭的民意/輿論嗎? : 但是很顯然民意的主流(可由統計民意調查的數字得知),並不同意你的觀點。 既然你說「沒錯,就是這樣」法律要有民意/輿論的支持,那已知民意/輿論不支持, 你還推銷廢除死刑,那就是漠視民意/輿論。 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 : 政治力是比較大沒錯的 : : 所以公投啦、選舉啦、國會立法 都是可以實現死刑的手段 : : 政治力高於法理 我也是認同的 : : 現在辦公投什麼的 結局就是廢死派大敗虧輸 這我也能理解 : : 所以其實沒有什麼各說各話 : : 就是贊同死刑派的人就是不論法理 靠著一般民意為後盾就是了 : : 而廢死派缺乏民意、政治力的支持 只有對法理的理性論述為後盾而已 : 贊同死刑的法理就是輿論,就是一般民意啊!這是你最愛引用的盧梭所說的法理。 既然你說「沒錯,就是這樣」盧梭強調民意/輿論就是法理基礎,你又說死刑違反法理, 而我們又知道民意/輿論不支持廢除死刑。 那你的說法就只有兩種可能:如果不是你扭曲民意/輿論,就是你沒有法理基礎。 論點反覆,自打嘴巴。 ==============================分隔線============================== 附帶告訴你,盧梭從來沒有說過"天賦人權"是法理。他說的是: "人是生來自由的,卻無處不在枷鎖中。" 盧梭又說: “要找出一種結合形式,讓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障和衛護每個結合者的財富和人身 ,並且由於結合而使每一個和全體相聯合的個人服從自己本人,而且依然像以前同樣地自 由。”這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這些條款無疑地可以全部歸納為一句話,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所有權利全部都轉 讓給整個集體,因為,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奉獻出來,所以對所有的人條件都是同等的, 而條件對於所有的人都是同等的,沒有人要使它成為別人的負擔。 而你的"只看審判成本來決定廢除處分的無政府主義",很顯然跟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完全 背道而馳。而你的"天賦人權所以不能處死"也與盧梭的社會契約條款完全相反;盧梭是 說你簽訂社會契約之後,你的所有權利都已經出讓給集體,也就是下一段所提的國家/ 政治共同體。 更重要的是,盧梭也提到了危害社會的人要怎麼處置: 他的個人利益對他所說的話,可以違背公共利益;他那天然獨立的、絕對的生存,可以使 他把自己對於公共事業所承擔的義務看作是一種無償的貢獻,而拋棄義務為害別人會遠遠 小於因履行義務所加給自己的負擔。並且他對於構成國家的道德人格,因為它不是一個個 人,認為它只是一個理性的存在;於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權利,不願意盡臣民的義務了。 這種非正義長此以往,將會毀滅的政治共同體。   因而,為了讓社會公約不致于成為一紙空文,它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只有這 一規定才能讓其他規定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 。 盧梭根本就不支持你所說的犯人有生命權所以不能死,也根本不支持你打著天賦人權的招 牌來招搖過市。他說的是這種只想要有天然生命權卻拋棄義務危害別人的人,是一種會毀 滅社會契約的非正義,必須要強迫他服從公意--也就是當民意認為他必須要將他出讓給 國家的"天然獨立生存權"剝奪的時候,他就得服從公意。對盧梭而言,這樣強迫他服從社 會契約,反倒是一種幫助他自由的行動。(因為幫助他簽訂了主權在民的社會契約,而非 服從於君主的威勢) 不要再隨便扭曲你所引用的古人了。 -- 「如果我沒錯認你們,你們必也自知都是天上的子民,本來不從屬於誰,即使不完全自由 ,卻都自由,平等地自由;因為地位和等級,跟自由不相矛盾,可以和諧地共存。那麼, 論理性和正義,誰能對平等的同輩冒稱帝王而君臨?論權利和光榮,雖有所不同,但論自 由,卻都是平等的,我們本沒有法律,也不犯罪,怎能拿法律和命令壓在我們頭上。」 --撒旦對天使演說。<失樂園>,彌爾敦,166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89.160 ※ 編輯: nidor 來自: 220.132.89.160 (04/28 10:37) ※ 編輯: nidor 來自: 220.132.89.160 (04/28 10:40) ※ 編輯: nidor 來自: 220.132.89.160 (04/28 10:40) ※ 編輯: nidor 來自: 220.132.89.160 (04/2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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