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整理文)撿屍文化--為什麼我們該在這時候談女權
這篇為回文內容整理,讓我們看看在討論者到底有沒有在討論同一件事....
1.#1I_oU1H- 作者DaFang
結語
在台灣當女人很辛苦。在印度當女人很辛苦。我們只希望台灣不是印度。
教育我們不要去夜店喝酒的時候,為什麼沒有人教育強暴性侵性騷擾是不對的呢?
2.#1I_s-Ysc 作者Ilovecats
在我的觀點,
如果完全不譴責這些去玩去喝酒搞到自己爛醉如泥後發生性侵慘案的受害者
只顧著安慰他/她們,告訴他/她們說
「錯的不是你/妳,是性侵你/妳的人!別哭了。」
那只會讓他們無法認清事實(自己是幫助犯罪)、永遠無法長大。
3.#1I_tQCVC 作者strellson
最重要的是,請學會保護自己。
4.#1I_tZa-o 作者chiens
另外有一群人甚至不是因為喝得爛醉被撿屍性侵的
看到這些留言是否會開始檢討自己,造成二次傷害?
保護自己外,也多留點口德吧。
5.#1I_ttSFO 作者ctie
(這篇非常有意思,提出了分析跟說明,不過強調保護自己的人都沒有來推文)
如果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還要求他/她檢討自己的原因是什麼?
(一)覺得付出的代價還不夠?
(二)在夜店喝得爛醉如泥人家才會找上你?
如果是支持第(一)點的,嗯,可以分享一下嗎?
如果是支持第(二)點的人,
不覺得就跟「支持加害者被判刑」的想法有若干衝突嗎?
因為法律上本身就有加害動機的理由,
第(二)點不就給予了加害人所謂的"合理"的加害動機,
據我對法律的看法,這在判刑上會差很多耶。
那如果是這樣,支持第(二)點人是否認為,
加害者判刑太重,甚至不該判刑?
新增:如果理由有(三)的是否也分享一下?
6.#1I_u5-lM 作者hajimechan
如果檢討受害者的風氣盛行,
只會讓受害者不太敢出面指責此等性侵行為,
因為容易造成二次傷害(你自己愛去夜店喝掛還敢怪誰!?)
(中略)
不管撿屍/性侵案受害人是男是女,
我都會發這樣的文出來,
我同情受害者,
我心疼受害者,
而且我想保護受害者不受不當言論的二次傷害,
所以我回了這篇文。
7.#1I_ub-aQ 作者NoPTT
結論一直是張飛打岳飛
愛喝的還是愛喝 不喝的還是不喝 嘲諷的還是嘲諷 憤怒的還是憤怒
2024年再開結論應該還是一樣
放假打筆戰也要打個會有結果的 至少要能把對方打爆
而不是對空氣開槍 努力扁根本不在場的稻草人
8. #1I_viuAD 作者lucifax
其實我是建議 入場時應該強制貼一張貼紙 上面寫好如果路倒時 可以叫計程車送的地方
或是統一有個收容所 路倒了就把他們收屍到某個包廂之類的
畢竟醉成那樣 也不會走太遠吧
9. #1I_vnZ6g 作者trigungo
拜託不要拿女權為喝醉護航
再提醒一次,這次的case是喝爛醉,要什麼微醺阿,小酌阿,我還沒聽過有人會阻止的
至於那些沒口德,說什麼活該被性侵、價錢喬不攏的,本應被譴責
但不是一提到喝醉不對自動歸類成這一票,世界不是只有二分法
10. 然後sonora版友發文,跟原議題無關
(如果有耐心看到這裡的人,
可以翻到第一篇文去看結語,大約從這邊開始大家戰的點開始模糊.....)
11.Assyla #1I_yWJyQ
(因為有神發言忍不住摘錄這一段)
摘錄1.然後真遇到強暴了,
有些人覺得這沒啥大不了,就像吃飯喝水一樣,
大部分都會罵強暴她的人,巴不得把對方抓去關,最起碼也要金錢賠償,
然後隔天繼續醉倒在路旁,被好心人士帶到旅館 ^^
摘錄2.喝酒醉倒在路旁絕對不是值得鼓勵的風氣。
摘錄3.警察對那些醉倒的人,應該像對待酒駕的人一樣,
不止帶回警局接受保護,也要開罰單才對。
12.zuan #1J02JpQr
孟子曰:「莫非命也,順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巖牆之下。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
。桎梏死者,非正命也。」
後人引申為「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
(中略)
第三者的行為不應該,是因為違法且不道德,並不論受害者有無意識;
但這跟"某人將自己處於明顯可見的危險之下"這件事並不衝突,
原文討論的是後面這個議題,有人要摻在一起當撒尿牛丸,當然搞不清楚,
人家只是在討論牛丸啊小笨蛋~
然後有耐心的人再回頭看看第一篇文的結語...
「在台灣當女人很辛苦。在印度當女人很辛苦。我們只希望台灣不是印度。
教育我們不要去夜店喝酒的時候,為什麼沒有人教育強暴性侵性騷擾是不對的呢?」
13.#1J037xic emip
如果目標是要解決問題
自然就是要攤開來看
哪邊可能有問題就改哪邊
沒什麼自稱受害者就不准人家去質疑他的事情
跟電視上那種無理取鬧被人家碰一下就喊著我受傷了我受傷的人差不多
然後這種雞同鴨講 沒有結果的話題還是趕快結束吧~
14.YEN2006 (小喪犬) #1J05MCRV
(......我找不出重點,大家可以自己看)
15.#1J05MRcw amyjames
就算法律可以懲治壞人 但是每個人還是有保護好自己的義務
老實說 對不會做歹事的人談女權談人權都OK
(出事之後勸妳不要將自己暴露在危險的情況底下 還要被罵沙文主義??!!)
但是問題是真正會做壞事的人就不管這一套阿
那些穿著暴露將自己喝得爛醉的女性對他們而言就是暗夜裡的肥羊罷了
16.hajimechan #1J05qNex (這篇面面俱到,天災說大致上被結局了)
檢討受害者當然可以,
可現在是用檢討加害者的力道檢討受害者。
這個,就是問題。
是什麼問題?
是將撿屍這性侵害案件給正當化的問題
這個受害者沒事去夜店喝倒掛,這個就叫白目,
這個加害者沒事去夜店撿屍,這個就叫性侵。
如果批評/檢討白目受害者的聲浪高,
就算檢討者的本意是在檢討,
但無形間也讓加害者的行為漸漸的被正當化。
(當然這還是犯罪無誤)
(中略)希望以後討論風氣可以把焦點漸漸從檢討白目那邊轉移。
17.meowyih
大意是 社會對把自己曝露在危險懷境的男性會譴責
所以這種事無關乎女權
18.ArrancarnNo4 (這篇點出提醒女性不要自招危險背後的意涵)
剛才看到一篇文引用嘴砲王孟子的話
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說得好
但問題是為什麼這堵危牆百分之8、90一定會壓到女性身上呢?
(中略)
提醒女性不要立於危牆之下是很好,但等於同時承認這堵牆根本就是專為女性打造的
當然各位的立意良善,目前看起來可能也是最簡單明瞭避免悲劇的方法
不過其中所蘊含的傳統性道德思維其實還滿明顯的
我是認為面對這種狀況我們實在不應該雙手一攤說
"社會就是這樣,女人在夜店喝醉就是很容易被男人強暴,女人除了保護自己不然能怎樣
?"
這真是太消極了,當大家都照著這個思維走的時候,誰還會想到要爭取的是讓女性免於
恐懼、達到真正男女平等的方法?
(中略)
重點不是為什麼妳要對自己保護不週,而是為什麼我們會覺得女生在夜店喝醉被撿屍就好
像颱風天去觀浪被瘋狗浪捲走一樣自然、活該(自招危難)?
如果瘋狗浪只捲男生不捲女生,大家不會覺得怪怪的嗎?
所以到最後你們覺得某些人講的話很莫名其妙,我只是好意提醒女人要自保,為什麼這些
女性主義分子要這麼憤慨?是不是搞錯重點了?
其實不是啊,只是他們看到你的好意背後隱藏了甚麼東西,而你剛好沒注意到而已。
19. BirdofHermes #1J06pvTx
(強調男女生理上的不平等)
20.Assyla #1J07d1NE
(討論夜店文化)
帶回警局接受保護是目前正在推廣的做法,但我覺得使用者要付費。
如果隱性受害者不做功課來保護自己的話,
那就把夜店打造成啃瓜子聊天,吃快炒小菜,跟看書的美好環境吧 ^^
21.xieapi #1J0AhHlT (又回到保護自己的議題上面)
警力真的有限啦,身體,生命是你自己的,都幾十歲的人了
而那些喊個人自由的我是想問:
晚上下大雨在山路上,速限60,你真的敢開60? 好吧 算你有種
滾落山坡了是要怪政府護欄不夠硬這樣?
22.AMDsucks #1J0B71Zd
這個環境並不安全, 只有法律可以保護你, 你覺得有多安全?
喝了酒有會醉倒的風險, 會失去判斷能力和抵抗能力, 誰不知道?
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我認為這不是什麼性解放(捍衛女權)的英勇表現
性解放(捍衛女權)有更多正面的具體行為,
不需要靠喝醉被人撿走來證明, 喝醉被撿走, 那個叫做自我失控
-------------------------------以下是整理心得----------------------------
可以直接回整理部分就好,以下碎碎念想看再說
到這邊告一段落,
到第22篇回文時,還是有人在強調自我保護
而且還變成「他認為女性覺得去夜店是性解放」
對,自我保護很重要,但是所有人把力氣都放在強調自我保護上
甚至有報紙專欄在採訪撿屍者,是否代表強調撿屍是犯法的力氣相對少了很多?
在許多人出於好心強調受害者應該自我保護時
可能沒有發現被撿屍者在性別比例上的壓倒性差距
其背後的意涵是 女性的性道德是需要自己主動防護時,才能得到別人的保護
而非 即使維持被動防護時也能得到保護
講的白話一點
就是女性有對外界表現出我想保護自己時,其他人才會去提供保護、去同情她
如果她沒有主動對外界表達出保護自己的意圖,
則她遭難時,周遭的人可以在她的傷口上灑鹽
這是歧視的重點
沒有人會認為保護自己不重要,更沒有人認為喝醉是女權
喝醉後不會被強暴/被強暴也不會被譴責沒有保護自己 才是女權
------------------------以上是整理心得不重要-------------------------
總之,這一番讀下來,大家認為這些文章有沒有在討論同一件事情呢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6.39
→
02/17 00:42, , 1F
02/17 00:42, 1F
今天我是在整理文摘的心情啦
那不然你把你那篇的重點寄給我
我編輯啊
畢竟那段話也是從你原文原封不動的貼出來的
噓
02/17 00:43, , 2F
02/17 00:43, 2F
→
02/17 00:44, , 3F
02/17 00:44, 3F
自己去翻原文,那句是引用原PO的結語
推
02/17 00:44, , 4F
02/17 00:44, 4F
推
02/17 00:45, , 5F
02/17 00:45, 5F
你到底是來......?
每篇推文都有你耶?
※ 編輯: Spell16 來自: 61.230.186.39 (02/17 00:47)
→
02/17 00:46, , 6F
02/17 00:46, 6F
→
02/17 00:46, , 7F
02/17 00:46, 7F
噓
02/17 00:46, , 8F
02/17 00:46, 8F
→
02/17 00:46, , 9F
02/17 00:46, 9F
省略語句→喝醉不被強暴是女權
看吧,所以我才不放我的文章,因為我是整理者
結果你還是要跳針我,卻無視整個討論串的脈絡跟原原PO的用意
針對我打沒啥好玩的啦,我只是個小咖,有能耐在DaFang的文下戰啊
噓
02/17 00:46, , 10F
02/17 00:46, 10F
喔,大家都知道了,但是你挑我的文噓這句
你會在chiens的文下噓這句嗎?
※ 編輯: Spell16 來自: 61.230.186.39 (02/17 00:50)
→
02/17 00:48, , 11F
02/17 00:48, 11F
→
02/17 00:48, , 12F
02/17 00:48, 12F
→
02/17 00:48, , 13F
02/17 00:48, 13F
我自己閱讀方便,或是推薦大家這篇文很好
我在()中寫得文字,我自認為沒有惡意扭曲各位作者的原意
如果有該作者認為我引原文文字錯誤可以寄信給我,我修改
但是限於原文文字內
推
02/17 00:49, , 14F
02/17 00:49, 14F
推
02/17 00:49, , 15F
02/17 00:49, 15F
→
02/17 00:50, , 16F
02/17 00:50, 16F
→
02/17 00:52, , 17F
02/17 00:52, 17F
Narcissuss,minicheertkd,你們真是一對活寶。
推
02/17 00:52, , 18F
02/17 00:52, 18F
→
02/17 00:52, , 19F
02/17 00:52, 19F
→
02/17 00:52, , 20F
02/17 00:52, 20F
→
02/17 00:53, , 21F
02/17 00:53, 21F
→
02/17 00:53, , 22F
02/17 00:53, 22F
→
02/17 00:53, , 23F
02/17 00:53, 23F
→
02/17 00:53, , 24F
02/17 00:53, 24F
噓
02/17 00:54, , 25F
02/17 00:54, 25F
→
02/17 00:54, , 26F
02/17 00:54, 26F
總之這篇整理,大家認為這些文章有沒有在討論同一件事情呢
※ 編輯: Spell16 來自: 61.230.186.39 (02/17 00:58)
推
02/17 00:56, , 27F
02/17 00:56, 27F
→
02/17 00:56, , 28F
02/17 00:56, 28F
→
02/17 00:57, , 29F
02/17 00:57, 29F
→
02/17 00:57, , 30F
02/17 00:57, 30F
→
02/17 00:58, , 31F
02/17 00:58, 31F
還有 79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推
02/17 01:56, , 111F
02/17 01:56, 111F
→
02/17 01:57, , 112F
02/17 01:57, 112F
→
02/17 01:58, , 113F
02/17 01:58, 113F
→
02/17 01:59, , 114F
02/17 01:59, 114F
推
02/17 01:59, , 115F
02/17 01:59, 115F
→
02/17 01:59, , 116F
02/17 01:59, 116F
→
02/17 02:00, , 117F
02/17 02:00, 117F
→
02/17 02:00, , 118F
02/17 02:00, 118F
推
02/17 02:06, , 119F
02/17 02:06, 119F
→
02/17 02:09, , 120F
02/17 02:09, 120F
推
02/17 03:49, , 121F
02/17 03:49, 121F
噓
02/17 07:21, , 122F
02/17 07:21, 122F
→
02/17 07:21, , 123F
02/17 07:21, 123F
噓
02/17 07:33, , 124F
02/17 07:33, 124F
推
02/17 08:54, , 125F
02/17 08:54, 125F
推
02/17 09:43, , 126F
02/17 09:43, 126F
→
02/17 09:44, , 127F
02/17 09:44, 127F
→
02/17 09:44, , 128F
02/17 09:44, 128F
噓
02/17 09:45, , 129F
02/17 09:45, 129F
→
02/17 09:45, , 130F
02/17 09:45, 130F
→
02/17 10:04, , 131F
02/17 10:04, 131F
推
02/17 10:09, , 132F
02/17 10:09, 132F
推
02/17 10:50, , 133F
02/17 10:50, 133F
→
02/17 10:50, , 134F
02/17 10:50, 134F
→
02/17 10:51, , 135F
02/17 10:51, 135F
→
02/17 10:51, , 136F
02/17 10:51, 136F
→
02/17 10:55, , 137F
02/17 10:55, 137F
→
02/17 10:56, , 138F
02/17 10:56, 138F
推
02/17 10:57, , 139F
02/17 10:57, 139F
→
02/17 10:57, , 140F
02/17 10:57, 140F
→
02/17 11:00, , 141F
02/17 11:00, 141F
→
02/17 11:01, , 142F
02/17 11:01, 142F
→
02/17 11:02, , 143F
02/17 11:02, 143F
→
02/17 11:44, , 144F
02/17 11:44, 144F
推
02/17 11:48, , 145F
02/17 11:48, 145F
→
02/17 12:06, , 146F
02/17 12:06, 146F
推
02/17 12:25, , 147F
02/17 12:25, 147F
→
02/17 12:26, , 148F
02/17 12:26, 148F
→
02/17 12:48, , 149F
02/17 12:48, 149F
→
02/17 12:54, , 150F
02/17 12:54, 15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