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想問台主權未定論、中華民國佔台論者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麻雀)時間8年前 (2015/09/18 19:39), 8年前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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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推 zx198507: 其實你打的喔,跟建國派根本無關,因為你全部都在回應急獨 09/17 17:51 : 推 zx198507: 起手式就是偷換概念說人急獨,用否定現在來證明未來 09/17 17:55 : → zx198507: 對這種潑屎和缺乏邏輯的討論,我也不知要怎麼跟你溝通 09/17 17:56 : 你說的也是, 我的確是犯了一個直覺上的錯誤, : 那就是我太常看到「自決建國」跟「中國不會打」的主張, 是被放在一起宣傳的。 : 但儘管如此, 我也應該仔細去確認這兩種主張, 其實不是互相捆綁的。 : ---- : 我可以理解「自決建國」的主張, 我也能體會到急獨派的心情, : 但對用「中國不會打」來主張急獨, 我認為這個有些偏離真實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感謝 song7775 版友 找到一些判決文件 來說明台灣在1945.8.15之後的主權爭議 與相關判例 這邊把它全文整理上來: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院解 字第 370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36 年 12 月 12 日 (也就是1947.12.12)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 24.01.01 ) 解 釋 文: 臺灣人民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後 九月二日前 陰謀獨立 其時臺地雖未即歸屬中國臺民 亦未即返為中國人民 但此種阻撓國土恢復之敵對行為 既顯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第二條第四款之情形符合 不得不依該條例該條款 適用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處斷 (意思是 雖然那時候領土不是中國的 人也不是中國人 但是用了中國法律來判決) 全文內容: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院復國防部電 國防部白部長勛鑒 申有呂甚代電誦悉所請解釋一案 玆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 臺灣人民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後九月二日前陰謀獨立 其時臺地雖未即歸屬中國 臺民亦未即返為中國人民 但此種阻撓國土恢復之 敵對行為既顯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第二條第四款之情形符合 不得不依該條例該條款適用 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處斷 特電復請查照 司法院亥文印 附國防部原代電 司法院居院長覺生先生賜鑒 查關於臺灣人民於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 同年九月二日以前 有陰謀臺灣獨立之行為 應成立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罪 並認為戰犯 由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管轄 業經大院辰先院解字第三四六四號代電 解釋有案 按陰謀臺灣獨立之犯罪內容及性質論 行為人所應構成之具體罪名 當為「陰謀竊據國土」 惟一般論者 對於臺灣土地在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 後九月二日以前是否即可認為中華民國國土 一點不無疑義 並有如下不同之解說 (一)依國際公法上一般公認之原則 國家領土之得失須以媾和條約為準據 當時臺灣之割讓與日 乃依據中日馬關條約 故在國際間久已公認為日本領土 此次波茨坦宣言中雖有臺灣應返還中國之規定 但日本之接受該項宣言是為一種諾言 換言之僅係媾和條約之預約 與媾和條約之締結顯然有別 在媾和條約未締定以前 中國之於臺灣事實上為占領性質 法律上之土地主權變更手續既尚 未完成 故在國際公法上 猶不能認為中國領土 (二)臺灣原為中國領土因戰敗而被迫割讓者 此次返還中國其性質與割讓有異 前說自嫌未盡合理 惟其返還既係根據波茨坦宣言而來 則其開始重入中國版圖之日期 應以波茨坦宣言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為準 質言之 即應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 盟國正式簽訂降約之日為準 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廣播 答復盟國願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僅係 口頭上之意思表示 依國際慣例並無若何拘束力可言 設使事後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諾言 在法律上亦不負任何責任 自該日起即視波茨坦宣言為已發生效力 而認臺灣為中國領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據 且所謂「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 依刑法第十條第一項注意應連本數在內 當時日本發表廣播時間為十五日正午 是將發生效力之時間連其未廣播前之半日亦計算在內 亦覺有欠允洽 (三)臺灣之返還中國 既係失土光復性質 則應以事實上由中國政府接收之日 為重歸中國版圖之日 行政院公佈之「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規定臺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日期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佈告指明臺灣 歸入中國版圖日期 均以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為準 即係依此理論者 (四)如依大院解釋 以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為臺灣土地回復中國領土起始之日 則臺灣人民之國籍亦應於同時起恢復中國國籍 否則先土地而後人民在理論上 是否可通姑不具論 事實上恐未足以安撫臺灣人民內向之心 但若確認彼時起同時恢復 則本案事實成為中國人陰謀竊據中國之土 應為普通刑事案件 由該管高等法院管轄 而不能復以戰爭罪犯論 如此則大院第三四六四號解釋本身 前後不無矛盾 以上各說均具有相當之理由 究以何者為是案關法律疑義 謹電請大院察照迅賜解釋示 復俾資遵循為禱 國防部部長白崇禧申有呂甚印 ----- 至少可以知道在當時 白崇禧的想法是 1 領土的變更要以條約為準據 2 波茲坦宣言是諾言的程度 跟合約還不能劃上等號 3 在合約完成之前 中國對於台灣是佔領性質 故不能認為是中國領土 4 馬關條約的割讓 與後來的"光復" 性質上有差異 5 若要認為1945.8.15 日本投降以後 台灣就算中國的 ,那麼早上半天不能算進去 因為天皇是中午廣播 (真細心...) 6 如果要認為台灣是光復 就應該以10.25號行政院發布命令以後為準 7 土地與人民應該同時變更主權.國籍 不然會引起問題 ,但若同時變更 就變成中國人陰謀竊據中國土地 不能以戰爭罪論處 會違反3464號解釋 所以如果依照白的想法 其實會跟今日的說法差不多: 要變更領土主權 需要條約 而沒有自動恢復 自動變更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233.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2576392.A.3C8.html ※ 編輯: tcpic (220.135.233.183), 09/18/2015 19:58:53

09/18 19:59, , 1F
當時的看法跟現在的未定論說法頗一致
09/18 19:59, 1F

09/18 20:01, , 2F
使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09/18 20:01, 2F

09/18 21:06, , 3F
09/18 21:06, 3F

09/18 21:31, , 4F
看來看去沒有人提到被出賣的台灣這本書ㄟ
09/18 21:31, 4F

09/18 21:31, , 5F
請問這本書有參考價值嗎?? 最近想借來看
09/18 21:31, 5F

09/19 13:04, , 6F
樓上,那本一定要看的!校註版跟翻譯版都看
09/19 13:04, 6F

09/19 13:05, , 7F
還有同作者的"面對危機的台灣"也一定要看
09/19 13:05,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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