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想問台主權未定論、中華民國佔台論者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入贅桧月家,我妻彩花)時間10年前 (2015/09/19 00:13), 10年前編輯推噓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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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cpic (麻雀)》之銘言: :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 推 zx198507: 其實你打的喔,跟建國派根本無關,因為你全部都在回應急獨 09/17 17:51 : : 推 zx198507: 起手式就是偷換概念說人急獨,用否定現在來證明未來 09/17 17:55 : : → zx198507: 對這種潑屎和缺乏邏輯的討論,我也不知要怎麼跟你溝通 09/17 17:56 : : 你說的也是, 我的確是犯了一個直覺上的錯誤, : : 那就是我太常看到「自決建國」跟「中國不會打」的主張, 是被放在一起宣傳的。 : : 但儘管如此, 我也應該仔細去確認這兩種主張, 其實不是互相捆綁的。 : : ---- : : 我可以理解「自決建國」的主張, 我也能體會到急獨派的心情, : : 但對用「中國不會打」來主張急獨, 我認為這個有些偏離真實了。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感謝 song7775 版友 找到一些判決文件 : 來說明台灣在1945.8.15之後的主權爭議 與相關判例 : 這邊把它全文整理上來: : 發文單位: 司法院 : 解釋字號: 院解 字第 3708 號 : 解釋日期: 民國 36 年 12 月 12 日 (也就是1947.12.12) :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6 頁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 24.01.01 ) : 解 釋 文: : 臺灣人民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後 九月二日前 陰謀獨立 : 其時臺地雖未即歸屬中國臺民 亦未即返為中國人民 但此種阻撓國土恢復之敵對行為 : 既顯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第二條第四款之情形符合 不得不依該條例該條款 : 適用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處斷 : (意思是 雖然那時候領土不是中國的 人也不是中國人 但是用了中國法律來判決) : 全文內容: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院復國防部電 : 國防部白部長勛鑒 : 申有呂甚代電誦悉所請解釋一案 玆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 : 臺灣人民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後九月二日前陰謀獨立 : 其時臺地雖未即歸屬中國 臺民亦未即返為中國人民 但此種阻撓國土恢復之 : 敵對行為既顯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第二條第四款之情形符合 : 不得不依該條例該條款適用 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處斷 特電復請查照 : 司法院亥文印 : 附國防部原代電 : 司法院居院長覺生先生賜鑒 : 查關於臺灣人民於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 同年九月二日以前 : 有陰謀臺灣獨立之行為 應成立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罪 並認為戰犯 : 由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管轄 業經大院辰先院解字第三四六四號代電 : 解釋有案 按陰謀臺灣獨立之犯罪內容及性質論 行為人所應構成之具體罪名 : 當為「陰謀竊據國土」 惟一般論者 對於臺灣土地在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 : 後九月二日以前是否即可認為中華民國國土 一點不無疑義 並有如下不同之解說 : (一)依國際公法上一般公認之原則 國家領土之得失須以媾和條約為準據 : 當時臺灣之割讓與日 乃依據中日馬關條約 故在國際間久已公認為日本領土 : 此次波茨坦宣言中雖有臺灣應返還中國之規定 但日本之接受該項宣言是為一種諾言 : 換言之僅係媾和條約之預約 與媾和條約之締結顯然有別 : 在媾和條約未締定以前 中國之於臺灣事實上為占領性質 法律上之土地主權變更手續既尚 : 未完成 故在國際公法上 猶不能認為中國領土 : (二)臺灣原為中國領土因戰敗而被迫割讓者 此次返還中國其性質與割讓有異 : 前說自嫌未盡合理 惟其返還既係根據波茨坦宣言而來 則其開始重入中國版圖之日期 : 應以波茨坦宣言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為準 質言之 即應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 : 盟國正式簽訂降約之日為準 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廣播 答復盟國願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僅係 : 口頭上之意思表示 依國際慣例並無若何拘束力可言 設使事後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諾言 : 在法律上亦不負任何責任 自該日起即視波茨坦宣言為已發生效力 : 而認臺灣為中國領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據 且所謂「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 : 依刑法第十條第一項注意應連本數在內 當時日本發表廣播時間為十五日正午 : 是將發生效力之時間連其未廣播前之半日亦計算在內 亦覺有欠允洽 : (三)臺灣之返還中國 既係失土光復性質 則應以事實上由中國政府接收之日 : 為重歸中國版圖之日 行政院公佈之「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規定臺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日期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佈告指明臺灣 : 歸入中國版圖日期 均以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為準 即係依此理論者 : (四)如依大院解釋 以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為臺灣土地回復中國領土起始之日 : 則臺灣人民之國籍亦應於同時起恢復中國國籍 否則先土地而後人民在理論上 : 是否可通姑不具論 事實上恐未足以安撫臺灣人民內向之心 但若確認彼時起同時恢復 : 則本案事實成為中國人陰謀竊據中國之土 應為普通刑事案件 : 由該管高等法院管轄 而不能復以戰爭罪犯論 如此則大院第三四六四號解釋本身 : 前後不無矛盾 : 以上各說均具有相當之理由 究以何者為是案關法律疑義 : 謹電請大院察照迅賜解釋示 復俾資遵循為禱 : 國防部部長白崇禧申有呂甚印 : ----- : 至少可以知道在當時 白崇禧的想法是 : 1 領土的變更要以條約為準據 國際法上確實如此,所以有了臺北和約,這個是繼承來舊金山和約的框架. : 2 波茲坦宣言是諾言的程度 跟合約還不能劃上等號 諾言也有法律效力的,這個是國際慣例.何況是日本投降承諾要履行的範圍. 中國代表可依照此索取臺灣與澎湖主權. : 3 在合約完成之前 中國對於台灣是佔領性質 故不能認為是中國領土 並非佔領,理由我在2.7講述清楚了,我中華民國宣稱擁有對臺灣澎湖擁有主權. 日本自投降一刻起不再擁有任何主權了(包括本島). 和約屬於事實上追認. 不然你看看韓國和朝鮮,韓國政府1965年才和日本簽訂協議. 難到人家是非法佔領日本領土嗎? 朝鮮至今沒有簽訂協議,是非法佔據韓國還是日本領土? : 4 馬關條約的割讓 與後來的"光復" 性質上有差異 : 5 若要認為1945.8.15 日本投降以後 台灣就算中國的 ,那麼早上半天不能算進去 : 因為天皇是中午廣播 (真細心...) 應該算光復日開始,這個時間不需要很精準,看當事方協商結果. : 6 如果要認為台灣是光復 就應該以10.25號行政院發布命令以後為準 事實和法律追認問題. : 7 土地與人民應該同時變更主權.國籍 不然會引起問題 ,但若同時變更 : 就變成中國人陰謀竊據中國土地 不能以戰爭罪論處 會違反3464號解釋 : 所以如果依照白的想法 其實會跟今日的說法差不多: 要變更領土主權 : 需要條約 而沒有自動恢復 自動變更的情況.. 當年馬關條約就沒有這麼做阿,日本人讓中國人選擇國籍,自願回國阿。 國民政府這麼做不符合國際慣例,所以澀谷事件的時候被靠北阿。 中華民國政府認定的比一定完全正確,所以需要法律和歷史學者。 不然某國定假日是被認定為叛亂阿(事實是什麼另外開題吧) 上面是歷史問題,下面是現在的現實問題 其實阿,我們不爽政府,要建立新政府很容易的。不要找這種理由, 問題在於建立新政府後會又什麼變化? 能進聯合國? 加入新成員,要共匪同意(安理會五大流氓) 能不被視為中國? 共匪的銀彈比你多.非洲人是里表如意的. 或者說共匪中國經濟問題無力解決臺灣? 老大,臺灣的經濟實力,共匪就算餓死,屍體也比你大. 我們要誠實的面對民眾,讓民眾自己選擇.而不是通過畫大餅的手法去吸引民眾. 我記得去年我當公民記者的時候,雙十節國慶的時候,在總統府的拒馬前,下著大雨. 我問一位臺灣獨立運動家:『經濟問題想過沒?』她回答說:『讓民眾選擇,我們是要建立一個民主國家, 民眾有權你選擇自己的生活』 我們如果隱瞞事實,這樣和集權政府又有什麼區別呢?也只是利用資源去哄騙民眾罷了。 其實中華民國有沒有臺灣澎湖主權不是個問題。問題在於萬惡共匪怎麼想? 或者說是被共匪愚騙的中國百姓怎麼想。 中華民國復國無望,領土也不過臺灣澎湖罷了,那些外島根本不值得一提。我們欺負她很容易, 但是我們要如何面對兩千三百萬的民眾? 我們許下諾言,我們會有一個平安民主的生活。 但是事實如果沒有那麼沒好怎麼辦?民眾會不會留著一身的鮮血,死前對我們充滿了怨恨? 或者是剩下苟活的人們,在夜裡痛切哀哭我們帶他們走到這種地方? 而有些人卻到國外當起寓公。 應該要先想想看我們這樣做能不能讓民眾過上有尊嚴的生活。 個人的理想不要毀滅讓一堆人盲目送死。這樣我認為是另外一種自私。 公民,公民,我們都是公民。我們這樣做是否有侵犯到他人同等權力,這是首先需要思考的。 -- 國民黨和日本人統治的台灣差異在哪? 他們在台堂口都在同一個地方,然後國府有戡亂條例,日本有六三法,都是政府最大。 國府有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日本有特別高等警察,警察一樣都是特等流氓。 他們都喜歡動不動就槍斃人,都把不喜歡的人跟核廢料往火燒島丟。 唯一的差別啊~只有那個旗子上畫的奶頭一個帶刺一個圓圓飽滿,剩下都可以互換。 所以皇民們是在抱怨什麼?既然只想當奴才,這兩個主子的鞭子都差不多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23.13.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2592812.A.CFC.html ※ 編輯: hizuki (58.23.13.242), 09/19/2015 00:14:54 ※ 編輯: hizuki (58.23.13.242), 09/19/2015 00:19:51

09/19 00:23, , 1F
這篇該推
09/19 00:23, 1F

09/19 00:38, , 2F
國粉才應該要誠實面對民眾 別再用強詞奪理的一黨之言騙
09/19 00:38, 2F
我賭爛國民洞的時候你沒看到。這樣也是國粉阿。

09/19 00:38, , 3F
台灣人
09/19 00:38, 3F

09/19 01:41, , 4F
同篇文章一下說和約有效,一下又說事後補票 這樣還敢回也
09/19 01:41, 4F

09/19 01:41, , 5F
算是厲害了
09/19 01:41, 5F
看清楚條約是什麼時候生效的?上面條約都還沒有影。 一個是事實問題,一個是法理問題。

09/19 05:25, , 6F
被打臉成這樣還想繼續凹
09/19 05:25, 6F

09/19 11:10, , 7F
看不出邏輯在哪
09/19 11:10, 7F

09/19 12:01, , 8F
邏輯很清楚啊
09/19 12:01, 8F
※ 編輯: hizuki (58.23.13.242), 09/19/2015 17: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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