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轉型正義個屁?
※ 引述《song7775 (凜透)》之銘言:
: 我沒說其他民眾不能檢舉
: 妨礙安寧與否的判定交給警察去判斷
: 畢竟這也是罷免提起方所要面對及處理的
: 各自錄影存證事後自然見分曉
: 但是否真的是民眾檢舉則存疑
民眾檢舉存疑?你這個講法就是嚴重的不正確了,你是在說中華民國各級民意代表
中有為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是身分證的人?你這個指責很嚴重喔
任何人包括總統都必須是中華民國的民眾才能是民意代表或是官員,當然是否有第
二國籍那我們不討論
檢舉會造成困擾,檢舉是民意的展現,檢舉也是很正常可以動用來干擾的手段,你
不可以因為他的工作所帶來的身分來指責他的檢舉就是錯誤的,因為這是歧視
難道只有你認同的人才可以進行檢舉?還是任何中華民國的國民在進行檢舉前都必須
經過背景調查?我們現在是活在白色恐怖那個時代嗎?
: 另外 警察要保護罷免人員只剩下貼身保護這種爛方法了?
恩有很多更好的辦法,但你鐵定不會喜歡
: 罷免也是民主體系的一環 那麼以維持民主理念的角度來看
: 政府應該是要支持罷免可以宣傳以促進人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度才對吧
: 怎麼會是用會降低參與度的禁止宣傳來主張自己是在宣揚民主理念?
: 玩不過擁有政府資源的一方這一點不足以支持禁止宣傳的論點
: 玩不玩的贏宣傳戰是罷免提起方要面對的問題
: 但是政府連玩都不給玩那就是錯誤了
錯了是讓擁有更便利資源的人無法利用這些資源,因為使用這些資源會干預到民主進
程,而為了保護在過程中較弱的一方所以才必須限制
就像前面的內容,假設你是罷免發起者你說了式不是民眾檢舉希望警方提出相關資料?
階下來24小時我發動所有媒體對你這段話進行白色恐怖的話術連想,並且在持續發動群
眾進行檢舉你沒辦法繼續下去的,所以我們才需要限制
: 有罪就是錯的 無罪就是對的 你是這個意思?
: 我這裡主要想講的是無罪不一定是對的
: 這一段我前面的內容是在說執政方違反行政中立原則的時候是錯的
: 結果你回了一句違反原則無罪 違反法條才有罪
: 但是違反行政中立原則是對的嗎 是正確的嗎?
錯了,重點是你說的代價,有罪無罪還關係到證據等等的東西,你的論點是
因為他的做為違反道德即便沒有證據還是要懲罰他
: 如果是私人的事 又跟我無關 那我也不能拿他如何 頂多看不起他
: 如果是公眾的事 那麼道德標準要求高一點錯了嗎?
錯了,不能用道德來進行懲罰,你不能因為今天某個人違反了道德就懲罰他
你可以因為他這個不道德的行為違反了哪條法律起訴然後由司法處理
否則你的做法和希臘式民主沒有差別
: 這裡能把你的說法理順以後再說一次嗎 不然我真的不懂你的說法
: 如果真的有罷免活動
: 那麼政府本來就該支持宣傳這個活動以提高參與率
: 但是不該對正反兩方進行支持
既然這樣就按照你說的我想個廣告好了
你說應該宣傳這個活動,那麼政府做為行政單位進行公投法相關規定的宣
傳也是合理的對吧
如果罷免馬英九,而他身為總統出來宣傳公投法的規定自然也是合理的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否決。
然後馬英九站著右手指著黃色的位置,接著進行政府廣告文宣的宣傳和
電視廣告,你覺得呢?
: 宣傳本來就該兩方都能宣傳才公平阿
都宣傳對於支持罷免方不公平
: 民眾跟民代
: 簡單的說就是類似公司董事會跟CEO的關係
: 今天某個董事認為這個CEO幹的不好
: 在董事會上提出解雇CEO的提案
: 照你的說法
: 因為這個案子沒通過提案董事不會有損失 但是CEO的權益名譽會受損?
錯了,通過與否對於董事是絕對不會有影響,相反是得利,沒通過董事維持現狀
通過了董事達成訴求獲得利益
但是CEO不論成敗名譽其實都已經受損,指是敗了更慘而以
: 所以不該給這個董事對其他董事說明為何要解雇以及爭取其他董事支持的機會
: 應該只讓這個CEO有為自己辯駁的機會?
因為我們並沒有給他辯駁的機會,指有給董事說明的機會
: 這是什麼公司這麼爽?
: 有哪個董事/老闆會站在這種角度來拒絕聽取提案董事的說明的?
拒絕聽取則案子不會成立,規則就是發起的董事有提出其罷免的原因,
但並沒有給予另一方辯駁的機會
: 說罷免提起方不會有任何損失更是笑話...
真的不會有任何損失,創決權的設立目的如果讓民眾有損失那就不是民主
: 說的好像罷免提起方完全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一樣...
你要付出甚麼代價?
: 錯了 邏輯不對
: 應該是拿罷免沒通過來比對連任成功才對
: 這兩種情形才是連任人/被罷免者會繼續擁有實質權利來影響政府
一個是結果一個是過程你比對的邏輯錯誤,連任的結果才會影響政府,但罷免的過程
他就可以影響政府
: 所以依你的邏輯
: 不能讓尋求連任的人有機會利用公家資源進行宣傳凸顯出他不該連任的事實
: 所以應該選舉禁止宣傳才是
錯了你的邏輯是根本上錯誤,因為不會有人突顯他不該連任的事實
: 不一定能連任不代表他就可以動用政府資源進行個人宣傳
其實你整個已經搞錯方向了,可不可以和會不會是兩回事
: 用公家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在選舉結果出來之前就會先被噴翻...
各政黨用到今天也沒看過誰被噴的
: 如果法規沒有規定這樣做有罪 那麼就是法律還不夠完善
: 不代表這樣是正確的
法律不完善及代表他可以這樣做
: 開放宣傳有利於提高民眾對公眾事務的參與度
: 能讓罷免方提出罷免的原因讓更多人了解
: 能讓被罷免方提出辯駁
: 能讓更多民眾理解兩方的說法然後用更好的角度來做選擇
: 你能說說禁止宣傳對哪些部份是有利的嗎?
: 除了上面那個所謂保護民眾以外的理由
: 因為這個理由真的站不住腳
錯了,你辦不到讓更多人了解,全面開放擁有實質資源者將可以更方便控制管道
進而箝制和排擠另一方的內容,而被迫進行不對等選舉的一方,除了滿口道德之
外並無任何辦法可以反制,而事實上現任將會比罷免擁有更大的權利,所以為了
保護弱勢的一方才必須進行禁止宣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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