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負面表列失控 日本引爆貧窮與犯罪
如果依照目前的法規定義,
派遣公司的角色,應該是跟現在承包政府工程或是清潔工作的包商一樣,
派遣人員的老闆應該是派遣公司而非要派公司才對。
而勞基法對於員工的資遣本來就有一定要件,
那麼,派遣人員在要派公司不用以後馬上就被資遣,
則派遣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所列的要件,
我個人是存疑的。
換句話說,派遣人員的不安定性,與其說是國家沒有規定勞動派遣法規,
不如說是勞基法沒有被好好適用所造成的異常狀態。
如果說把不肖廠商所造成的異常狀態視為必需要以
法規特別加以規定的常態,
並且果真為這種異常狀態訂了特別法,
我認為這不僅僅是「法不責眾」而已,根本算是鼓吹違法了。
我個人期期以為不可。
不過就人力派遣這方面而言,我個人覺得,企業有勞基法的因素,
所以選擇了勞動派遣去規避法律,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政府機關的約聘人員所受的保障,本來就比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要少,
換句話說,政府雇用約聘人員的成本,說不定比給人力派遣公司的錢還少。
那麼,政府運用人力派遣的目的為何?這是我個人深深感到不解之處。
我所了解的是,政府機關用人力派遣是為了規避員額限制,
然而,如果真有人力不足,理當說服民眾同意政府機關擴充編制,
又怎能用人力派遣來掩飾政府人力不足,或是政府人員效能不彰的狀況呢?
這不是花了更多納稅人的錢來欺騙納稅人嗎?
這種作法,等於是政府機關帶頭教導民眾欺騙了,
我認為這種作法有失於政府機關為民眾表率的形象,
實屬不妥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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