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點自己的思考方向:
: 一、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二、匿名的公務員該不該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這似乎是兩種不同的問題,
: 涉及問題一的討論,便誠如各位大大所述。
: 但如果是涉及問題二,
: 接下來的問題會是:
: 一、能否以言論權,辯護這較廣的言論自由?
: 二、如果能,這樣的言論權利,是否有權利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
: 三、其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會是什麼?
: 其次,讓小的限縮這言論本身的性質:
: 涉及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再來,談談我個人對這件事的淺見,
: 我認為,
: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只要本人不以公僕名義,或於政府機關性質處,公然表達其言論內容時,
: 假如,今日范蘭欽,僅只於報章、雜誌,以匿名發表其看法,
: 匿名,是種保障網路隱私空間的措施,也是值得保護的權利,
我還是重申上篇文章提及的觀點
當我們在討論 單一個個人的權利 或是 單一一種權利 的時候
常常會誤以為「有這種權利,即別人不能干擾 根基於這種權利的行為」
但其實
他有他的權利 別人也有別人的
: 我認為,
: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只要本人不以公僕名義,或於政府機關性質處,公然表達其言論內容時,
其實我覺得你這樣想反而限縮了公務員的權利
公務員 不論是不是暱名,都有權利去批評他所屬的公署
因為「他批評的權利」本來就不會和「公署懲處他的權利」相矛盾
所以,他不需要暱名,也可以批評公署
而,就算他暱了名,公署也一樣有權利處份他
所謂的「暱名性質」是一種現象,並不是一種權利
就拿政治行為裡,一般而言,「計名投票」的效力是大過「不計名投票」
通常重要的事、或是採不計名無法投出結果的事,或是有人擔心非正當因素時
就會採用「計名投票」
同樣的,
我們看待一個人發言的權限,也應該是越公開時、他的負責的程度越大、說的話越可信
也就越值得被保障他的權利
所以,所謂「暱名特性」只是指一般人因為暱了名
實際上「後果」變小了;所以膽子變大了
並不是一但暱了名, 大家就要給他比現實更高的免責權利
他想享有「後果不再」的好處, 並不等於法律、其他人就一定要給他這個好處
: 當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或獵巫,去突破這層障蔽,
: 如此的行動自由,該用什麼權利辯護?是否屬於侵犯他人權利?
: 卻鮮少被論及,
只是一個「大家一起暱名」的論壇、bbs、blog社群 裡
「共同暱名」 「 不探及隱私」 是這個社群的公約
加入社群時自然就要同意這個公約;可以說是有點契約性的
如果有人去探尋網路人士的真實身份
他並沒有觸及 「違反言論自由」的部份
只是其公佈個資的作為 可能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 和 隱私權的侵犯
另外就是,他違反了這個社群的公約
社群的公約是可以立法的,當這個社群的力量進入國會時
比如說現在在網路遊戲詐騙寶物、帳號 就觸犯刑法
比如說現在在網拍交易了不履約,也可能會被告
這個部份
如果要的話,是可以推動在有「個資隱暱 公約」的社群裡公佈個資算違法
這是可以的
比如說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網時被人家認出來、出櫃
或是學生不希望被老師發現 他在網路上罵他
透過立法應該可以限制這樣的事
不過現行法規能不能直接引來適用我就不清楚了
: 又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它不受權利保護層次是什麼?
如上所說,即便是集體毀謗 其實也並沒有「不受權利保護」
是一般人把「我的權利」 和「他人的干預、反擊」 視為實質一體
覺得別人會反擊的話,那我就不敢做了,我的權利就實質受損了
其實這是兩回事
法規上,在「言論自由」之下,唯一有進行箝制的大概只有已經冰封的「內亂罪」吧
如果不是直接鼓吹把憲政推翻掉,其實都在憲法的保障範圍、也已經被保障
因為怕後果,而不敢講,並不算是言論自由的保障部份
不然的話,小學生豈不是可以告老師「講錯的話就回家罰寫十遍」?
他當然有權利答錯,也甚至有權利罵老師,只是後果自行負責而已
像公視的「危險心靈」那樣;
學生、老師、家長 在法理上都不算錯... 這也是麻煩的地方
在同樣是「你有權利,我也有」的情況下
前文有提到,法律會特別保障「實質的極弱勢」
通常,是小人民 對上 大政府
法律會特別去保障人民的權利、不惜去制止政府的公權力行動
有時候,是族群 或是語言
一直有人想要推動台語法庭或原住民語法庭 以實質保障人民在訴訟上的權利
所以說,在現況下
公務人員 如果「極被打壓」 而實質上被侵害到言論自由
像有色人種 一開口就被白人輕視、唾棄
那才會有需要去保護
但是,有嗎?
我們一般人,自己上網po 自身公司的產品很爛;或是寫blog罵老闆奴役他
如果因此,讓老闆以「不適合公司文化」而開除
法律上是沒什麼可以抗爭的、社會也接受這樣
也認為,這就是「自己說的話自己負責」的一部份吧
公務人員好像也沒有比較被壓抑吧? 有嗎?
畢竟今天 老闆、公司 並不是像學校「髮禁」那樣
以「管理方便」或是「我認為對他比較好」為由去「明文禁止」與開罰
而是另外的、職務上的原因
質疑他的「操守」「適任能力」「處理公務是否公正」「與公司文化不合」
而懲處
如果不是像農奴、黑人 那樣嚴重的實質權益受損
其實是不太可能去修法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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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的是
我個人覺得這次的事件 並沒什麼特別的
引起的討論部份,不論是行政中立問題 還是言論自由問題
我都覺得在現實中並不是很嚴重,只是他個人的行為罷了
立院現在要修一個「行政中立法」
當然,就 法條 本身我沒什麼意見
但,正因為我覺得現實情況不嚴重, 我認為這個法沒什麼意義就是了
也許,將來政治再更亂一點,
現在的、未來 的執政、在野黨 反而可能一直拿這法條去攻擊當時的執政方不中立
畢竟朝野一輪替 一定有舊制廢、新制立
在野的就說,這是政府偏頗的證明 然後就又可以吵翻天了
似乎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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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なら 誰かのために強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漢 都會為某人而變堅強
齒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緊牙關 下定決心守護到底
轉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無所謂 再站起來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這個
英雄さ All Right! 你就是個英雄了!(Al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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