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點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務員該不該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 這似乎是兩種不同的問題,
: : 涉及問題一的討論,便誠如各位大大所述。
: : 但如果是涉及問題二,
: : 接下來的問題會是:
: : 一、能否以言論權,辯護這較廣的言論自由?
: : 二、如果能,這樣的言論權利,是否有權利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
: : 三、其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會是什麼?
: : 其次,讓小的限縮這言論本身的性質:
: : 涉及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 再來,談談我個人對這件事的淺見,
: : 我認為,
: :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 只要本人不以公僕名義,或於政府機關性質處,公然表達其言論內容時,
: : 假如,今日范蘭欽,僅只於報章、雜誌,以匿名發表其看法,
: : 匿名,是種保障網路隱私空間的措施,也是值得保護的權利,
: 我還是重申上篇文章提及的觀點
: 當我們在討論 單一個個人的權利 或是 單一一種權利 的時候
: 常常會誤以為「有這種權利,即別人不能干擾 根基於這種權利的行為」
: 但其實
: 他有他的權利 別人也有別人的
: : 我認為,
: :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 只要本人不以公僕名義,或於政府機關性質處,公然表達其言論內容時,
: 其實我覺得你這樣想反而限縮了公務員的權利
: 公務員 不論是不是暱名,都有權利去批評他所屬的公署
是的
: 因為「他批評的權利」本來就不會和「公署懲處他的權利」相矛盾
: 所以,他不需要暱名,也可以批評公署
是的
: 而,就算他暱了名,公署也一樣有權利處份他
應該是「權力」
: 所謂的「暱名性質」是一種現象,並不是一種權利
如果o大認為不是權利,那至少也是保護隱私權的措施,並非無意義的現象,
: 就拿政治行為裡,一般而言,「計名投票」的效力是大過「不計名投票」
: 通常重要的事、或是採不計名無法投出結果的事,或是有人擔心非正當因素時
: 就會採用「計名投票」
: 同樣的,
: 我們看待一個人發言的權限,也應該是越公開時、他的負責的程度越大、說的話越可信
: 也就越值得被保障他的權利
是的、是的,
如果話說得越不可信,又不想擔負責任義務,
如果他願意將話說得越小聲,越不公開,
我認為,他的言論權利也值得保障。
而不是去強迫他把話說得大聲一點。
: 所以,所謂「暱名特性」只是指一般人因為暱了名
: 實際上「後果」變小了;所以膽子變大了
: 並不是一但暱了名, 大家就要給他比現實更高的免責權利
: 他想享有「後果不再」的好處, 並不等於法律、其他人就一定要給他這個好處
但我認為的是因為「公務員暱名」,便是立於一般人的地位,
但一般人不管暱名與否,都是立於一般人的地位,
又,立基於一般人民的地位,為什什麼不能批評公署?
其次,批評公署的言論性質,和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的性質相同嗎?
如果就批評公署的言論來說,
如果公務人員暱名造成實際上「後果」變小了,變大了膽子,
不啻正可避免公務人員的寒蟬效應嗎?
: : 當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或獵巫,去突破這層障蔽,
: : 如此的行動自由,該用什麼權利辯護?是否屬於侵犯他人權利?
: : 卻鮮少被論及,
: 只是一個「大家一起暱名」的論壇、bbs、blog社群 裡
: 「共同暱名」 「 不探及隱私」 是這個社群的公約
: 加入社群時自然就要同意這個公約;可以說是有點契約性的
: 如果有人去探尋網路人士的真實身份
: 他並沒有觸及 「違反言論自由」的部份
: 只是其公佈個資的作為 可能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 和 隱私權的侵犯
: 另外就是,他違反了這個社群的公約
: 社群的公約是可以立法的,當這個社群的力量進入國會時
: 比如說現在在網路遊戲詐騙寶物、帳號 就觸犯刑法
: 比如說現在在網拍交易了不履約,也可能會被告
: 這個部份
: 如果要的話,是可以推動在有「個資隱暱 公約」的社群裡公佈個資算違法
: 這是可以的
: 比如說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網時被人家認出來、出櫃
: 或是學生不希望被老師發現 他在網路上罵他
: 透過立法應該可以限制這樣的事
: 不過現行法規能不能直接引來適用我就不清楚了
: : 又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它不受權利保護層次是什麼?
: 如上所說,即便是集體毀謗 其實也並沒有「不受權利保護」
: 是一般人把「我的權利」 和「他人的干預、反擊」 視為實質一體
: 覺得別人會反擊的話,那我就不敢做了,我的權利就實質受損了
: 其實這是兩回事
: 法規上,在「言論自由」之下,唯一有進行箝制的大概只有已經冰封的「內亂罪」吧
: 如果不是直接鼓吹把憲政推翻掉,其實都在憲法的保障範圍、也已經被保障
: 因為怕後果,而不敢講,並不算是言論自由的保障部份
: 不然的話,小學生豈不是可以告老師「講錯的話就回家罰寫十遍」?
: 他當然有權利答錯,也甚至有權利罵老師,只是後果自行負責而已
: 像公視的「危險心靈」那樣;
: 學生、老師、家長 在法理上都不算錯... 這也是麻煩的地方
: 在同樣是「你有權利,我也有」的情況下
: 前文有提到,法律會特別保障「實質的極弱勢」
: 通常,是小人民 對上 大政府
: 法律會特別去保障人民的權利、不惜去制止政府的公權力行動
: 有時候,是族群 或是語言
: 一直有人想要推動台語法庭或原住民語法庭 以實質保障人民在訴訟上的權利
: 所以說,在現況下
: 公務人員 如果「極被打壓」 而實質上被侵害到言論自由
: 像有色人種 一開口就被白人輕視、唾棄
: 那才會有需要去保護
: 但是,有嗎?
: 我們一般人,自己上網po 自身公司的產品很爛;或是寫blog罵老闆奴役他
: 如果因此,讓老闆以「不適合公司文化」而開除
: 法律上是沒什麼可以抗爭的、社會也接受這樣
: 也認為,這就是「自己說的話自己負責」的一部份吧
: 公務人員好像也沒有比較被壓抑吧? 有嗎?
: 畢竟今天 老闆、公司 並不是像學校「髮禁」那樣
: 以「管理方便」或是「我認為對他比較好」為由去「明文禁止」與開罰
: 而是另外的、職務上的原因
: 質疑他的「操守」「適任能力」「處理公務是否公正」「與公司文化不合」
: 而懲處
: 如果不是像農奴、黑人 那樣嚴重的實質權益受損
: 其實是不太可能去修法禁止的
學生與教師間,
員工與老闆間,
公務人員與公署間,
公務人員與人民間,
其中的身分關係、言論類別、責任類型,其本質能相互混雜類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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