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看板Policy作者 (Lorien)時間17年前 (2009/03/21 09:01), 編輯推噓9(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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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策具有互動的性質來看上、下級間的關係, 一方雖然是由上而下的指揮權層級, 但也因為上級無法事必躬親, 必須授以下級部屬裁量權, 而形成由下到上的模式, 換言之,上、下級間是屬於政策夥伴關係, 因此,即便擁有公務人員身分,也不宜過分限制其政策言論自由, 為協調兩條軸線,在此,提供幾個簡單的判斷標準, 一、依政策階段 政策制定大致可分為: 問題診斷、政策規劃、政策決定、政策執行、政策評估。 以政策拍板定案為區分時點, 往前推,公務人員的政策言論自由將越寬鬆, 可及於政策目標、價值的討論, 往後推,公務人員的政策言論自由將較緊縮, 限縮在政策執行的手段與評估。 二、依政策層級、範圍、類別 例如由最高行政機關,形成全國性的策政決定後, 其以下所屬行政機關人員,便不得對政策目標、價值價發出訾議。 而不在層級節制中、不同職務範圍與類別者,其政策言論自由將較寬鬆, 三、依職務獨立性 舉凡有準司法性質、或裁決性職的行政機關人員,其政策言論自由將較緊縮。 像環評委員,不得對議決中的政策方案大肆評論。 加上前篇C大所陳法律思維邏輯,相信可以較清析呈現這議題的面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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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的確應有向上級表達意見之通暢管道 但這並不代表要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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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14, , 2F
諸外部 形成"告洋狀"的非正常溝通形式 這有損行政一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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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16, , 3F
或許這種說法很古板 但龐大的行政機關要跳脫科層是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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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26, , 4F
形成全國性的策政便不得發出訾議 的確是好構想 但再形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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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30, , 5F
策之前的公務員反對言論 將使大眾對該政策抱持抗拒 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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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34, , 6F
員的事後立埸180度轉變也會讓行政機關有"人格分裂"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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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行政更有彈性是大家都想要的 但付出代價如果是混亂 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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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了 利害取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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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37, , 9F
公私分際,這真是必要但欠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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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38, , 10F
一個人具有某種身分是某他所有的生命與時間就受身分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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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受過訓練 這方面還OK 但問題是民眾很難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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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40, , 12F
所以公務員下了班也是公務員,政治立場不得與當局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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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下了班還是醫生,看到人不救助叫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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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效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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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下了班還是司法官,就算他覺得法條很爛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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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回家也不可以主張"這條法該廢了"得說"惡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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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衝突的問題不能解決之前 可行性就無法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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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下了班還是勞工,公司有需要一定要隨傳隨到,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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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禁忌與道德衍生"法律以外的限制",操作上可議之處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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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方式可以一併檢討政務官下班可不可以輔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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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軍人下班時間可不可以參加政治性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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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此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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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48, , 23F
E兄把身份做太過擴大概括我認為不妥 公職人員及非公務員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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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49, , 24F
公職人員有什麼特別的嗎?下班以後該當"執行職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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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沒有角色衝突的問題 政務官隨時可換掉 公職人員來自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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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0, , 26F
講不好聽的,這不過是停留在對'高權人士'的不必要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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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1, , 27F
但公務員具有特別保障 若不限制將會損害整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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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1, , 28F
(我實在很不想用'封建餘毒'這幾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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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是"約聘"/"借調"的"公務員",一切就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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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期許 而是機制上有排除這些高權人士的設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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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3, , 31F
封建餘毒倒也不能說錯 其實就科層下的必要之惡 兩害取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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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3, , 32F
"思想檢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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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5, , 33F
就像和水泥 水加多加少都會出問題 開放此等言論自由 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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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5, , 34F
把水大量澆進水泥 彈性是彈性了 但也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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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9:56, , 35F
這種餘毒讓他去了也好,不合理的信賴也沒有保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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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0:06, , 36F
更何況如果行為非法,自有法律懲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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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0:07, , 37F
如果確實對主管機關或當局產生妨礙,據說政府和公務員間,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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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0:08, , 38F
"特別權力關係"是吧...(默)...能應對的手段真是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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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0:10, , 39F
應該是"公法上職務關係" 就是用公務員法規在束縛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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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0:12, , 40F
如果要討論法律層面 可能就要從憲法23條開始講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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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24, , 41F
公務員法規反而是相當作繭自縛的存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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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40, , 42F
不過就處分,基本定性可以參院解311,大法官解釋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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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43, , 43F
至於是否違憲則視處分內容而定,如釋字298,430,323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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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43, , 44F
另243,201,187解釋也皆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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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44, , 45F
另我個人對於一面主張可以"公私分際";另一面又認為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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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45, , 46F
體恤那些"無知的愚民"(謎),而予以限縮的說法感到迷惘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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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46, , 47F
這真是第三人效應的好教材........(不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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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0:39, , 48F
不會損及行政一體性原則,因為那是組織民主參與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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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n3nd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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