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點自己的思考方向:
一、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二、匿名的公務員該不該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這似乎是兩種不同的問題,
涉及問題一的討論,便誠如各位大大所述。
但如果是涉及問題二,
接下來的問題會是:
一、能否以言論權,辯護這較廣的言論自由?
二、如果能,這樣的言論權利,是否有權利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
三、其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會是什麼?
其次,讓小的限縮這言論本身的性質:
涉及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再來,談談我個人對這件事的淺見,
我認為,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只要本人不以公僕名義,或於政府機關性質處,公然表達其言論內容時,
假如,今日范蘭欽,僅只於報章、雜誌,以匿名發表其看法,
匿名,是種保障網路隱私空間的措施,也是值得保護的權利,
當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或獵巫,去突破這層障蔽,
如此的行動自由,該用什麼權利辯護?是否屬於侵犯他人權利?
卻鮮少被論及,
又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它不受權利保護層次是什麼?
一、鼓吹立即著手進行的不法行動
二、高度引發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動回擊
三、引發集體記憶的高度危害關聯(會有爭議)
其次,
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可稱為權利並受保護的條件是什麼?
一、匿名
二、排除
例如寬鬆者:標明「此為…言論,不喜勿入。」
或如較嚴格者:會員制、隱版…
所以,如果范蘭欽真是郭冠英,
我認為他的言論自由是受權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但我不認同其言論內容具有合適、正當性,
制裁頂多只在內部懲處打轉,
若欲付諸懲戒,那要看法官頂不頂得住民情與法律的分際。
嗯,
希望以上說帖能拋磚引玉,不然也請他山之石將小的攻一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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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0.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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