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看板Policy作者 (Lorien)時間17年前 (2009/03/19 12:5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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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點自己的思考方向: 一、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二、匿名的公務員該不該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這似乎是兩種不同的問題, 涉及問題一的討論,便誠如各位大大所述。 但如果是涉及問題二, 接下來的問題會是: 一、能否以言論權,辯護這較廣的言論自由? 二、如果能,這樣的言論權利,是否有權利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 三、其本身自我拘束的條件,會是什麼? 其次,讓小的限縮這言論本身的性質: 涉及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再來,談談我個人對這件事的淺見, 我認為,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只要本人不以公僕名義,或於政府機關性質處,公然表達其言論內容時, 假如,今日范蘭欽,僅只於報章、雜誌,以匿名發表其看法, 匿名,是種保障網路隱私空間的措施,也是值得保護的權利, 當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或獵巫,去突破這層障蔽, 如此的行動自由,該用什麼權利辯護?是否屬於侵犯他人權利? 卻鮮少被論及, 又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它不受權利保護層次是什麼? 一、鼓吹立即著手進行的不法行動 二、高度引發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動回擊 三、引發集體記憶的高度危害關聯(會有爭議) 其次, 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可稱為權利並受保護的條件是什麼? 一、匿名 二、排除 例如寬鬆者:標明「此為…言論,不喜勿入。」 或如較嚴格者:會員制、隱版… 所以,如果范蘭欽真是郭冠英, 我認為他的言論自由是受權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但我不認同其言論內容具有合適、正當性, 制裁頂多只在內部懲處打轉, 若欲付諸懲戒,那要看法官頂不頂得住民情與法律的分際。 嗯, 希望以上說帖能拋磚引玉,不然也請他山之石將小的攻一攻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0.2

03/19 13:08, , 1F
同意此見解,當公務員以非公務員身份言論時,同普通人
03/19 13:08, 1F

03/19 16:16, , 2F
那國防部長下班的時候 可以變成犯嵐清贊成對岸打台灣嗎?
03/19 16:16, 2F

03/19 16:17, , 3F
這種無限跳針的護航 真的很讓人看不下去
03/19 16:17, 3F

03/20 01:43, , 4F
原來政務官的『政治責任』可以比照事務官『行政責任』?
03/20 01:4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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