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學生會費(收費緣由)

看板NTUSA作者 (★POP STAR★)時間18年前 (2006/09/01 11:14), 編輯推噓8(808)
留言1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1/25 (看更多)
※ 引述《Doric (886^^)》之銘言: : 前文根本無意義,怒刪 : 首先對板主提出質疑 : 你M文的標準何在?為何只看到贊成收學生會費的Goodlife被m : 姑且不論他類比的可笑,是否有被m的價值, : 就算要被m,難道正反雙方不應該獲得平等待遇嗎? : 你是掩耳盜鈴自己爽就好喔? : wesley的文章起碼質量俱佳,論理也有一致性,也有引據教育部的見解 : 你為什麼不m?dearyou板友隨便推個好文該m ,你就m下去, : 自己人爽就好嗎?鄉親啊~這就是愛學生會嗎? : 再來,這個問題的討論點就是”學生會憑什麼要大家義務繳交學生會費” : ”憑什麼”的問題,也就是合法性的問題,saintsage板友與大家就是在討論這個問題 : 再加上,大學法的主管機關教育部,都已經針對wesley板友的問題作出回應 : 而行政機關享有第一次解釋適用法律的權力,也就是說教育部有說第一句話的權力 : Goodlife or dearyou板友要挑剔就先該駁倒教育部的解釋 我沒有要駁倒教育部的解釋。 我早說了,依照大學法的字詞解釋,本就是在賦予學生會收取會費之權利, 而不是要求學生繳交學生會費。這兩者之間是有差距的。 : 自己爽的在那邊說什麼公會啦 公共利益多重要啦,一點用都沒有,駝鳥罷了 : 你有辦法就把這個確確實實被wesley板友引證出來的"實務見解"給推翻掉啊, : 光在那邊高來高去,學生會還是不能強制收取會費,有屁用 不但事實上就是沒有強制收取。就連學生憲章本身也沒有強制收取的意思。 學生憲章裡面的會費條款本就只是訓示條款,沒有法律效果, 也就是沒有罰則。 參加政黨,沒繳黨費會被停權;住大樓沒繳管委會費可能會被追討被告, 但是不繳學生會費,不會不能入學,也不會喪失會員資格,也不會有其他權益之損失, 原因就是沒有罰則。 : 第三,所謂學生會自治章程 : wesley板友也已經很清楚的質疑了他的法源性與正當性 : 請多想想看怎麼回應該板友好嗎? 已經說過這是當時經過30%以上的台大學生公投複決通過的。 當時的學生會長范雲在台大社會系任教,次屆的學生會長林奕華也在台北市當市議員, 不少參與過那次公投複決的台大學生,現在也都在台大任教。 (大家可以問問自己系上57年次~61年次左右大學是台大畢業的老師,  也許他們去投過票,也許他們沒投票但是記得有這件事。) 這段歷史並不容否認。不要因為沒經歷過這段歷史或者不知道這段歷史, 就否定這段歷史的存在。 不說憲法好了。也不拿什麼職業公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等來比。 國小的時候,大家投票通過的班級生活公約當中說要繳10元當班費, 通過了當然就是要交。否則當時就不要讓這條通過表決。 不管是轉學生,還是留級的,後來插班的, 也都要遵守生活公約,也不會因為投票的時候還不是該班學生就不用遵守。 生活公約之後要修改就照體制內的方法修改, 開班會的時候大家討論討論,大家再投票表決一次,看門檻是三分之二, 還是二分之一,投票把10元班費刪除。 這麼基本的民主原則應該不需要再解釋了吧? 如果板上的大家對收會費這條”訓示條款”有意見, 請聯絡各院學生代表,在學代會上提案,把這條刪除。 如果學代會這關沒過,就找同學學長學弟等連署(全體學生人數5%以上) ,要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請大家努力動員。  只在電腦前靠杯,只在網路上貼貼文章幹譙學生會真的沒有實益。 反對收會費的版友寫個EMAIL給學代,要求修正刪除; 只對學生會收取方式有意見的版友也可想想怎麼樣收取的方式會比較好, 這屆學生會的收取方式是承襲以往幾屆學生會的收取方式, 下屆學生會若還是要收會費,要怎麼樣收比較好,也許這才應該是重點。 -- 黃藥師﹕不久前﹐我遇上一個人﹐送給我一罈酒﹐她說那叫"醉生夢死"﹐喝了之後﹐ 可以叫你忘掉以做過的任何事。我很奇怪﹐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酒。她說人最大的煩 惱﹐就是記性太好﹐如果什麼都可以忘掉﹐以後的每一天將會是一個新的開始﹐那 你說這有多開心。這罈酒本來打算送給你的﹐看起來﹐我們要分來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8.161

09/01 12:52, , 1F
不好意思好像修到推文....
09/01 12:52, 1F
※ 編輯: GoodLife 來自: 61.228.88.161 (09/01 12:59)

09/01 13:02, , 2F
我個人無意幹譙學生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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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3:02, , 3F
只是假使我的意見學生會可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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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3:03, , 4F
由學生會主動提案修法比較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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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3:03, , 5F
當然學生會也可以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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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3:04, , 6F
另外,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意見,起因請見4471篇最後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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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3:05, , 7F
學生會在學代會中是沒有提案權的....
09/01 13:05, 7F

09/01 13:07, , 8F
有提案權的只有學生代表
09/01 13:07, 8F

09/01 13:11, , 9F
啊?看來這個自治規程真的該修了...
09/01 13:11, 9F

09/01 13:14, , 10F
有的憲法的設計本來就是行政權在國會中沒有提案權...
09/01 13:14, 10F

09/01 13:17, , 11F
最起碼有法律案的提案權會比較好吧。
09/01 13:17, 11F

09/01 13:54, , 12F
印象中美國憲法就是總統沒有提案權
09/01 13:54, 12F

09/01 13:54, , 13F
美國總統要提案,就委託同黨議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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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3:54, , 14F
有錯請指正
09/01 13:54, 14F

09/01 13:55, , 15F
推文被修掉了XDD
09/01 13:55, 15F

09/01 14:11, , 16F
不好意思 修到推文
09/01 14:11,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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