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學生會費(收費緣由)

看板NTUSA作者 (想睡覺...)時間18年前 (2006/08/28 11:3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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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USA19th (第19屆台大學生會)》之銘言: : 二、學生會收費之法源依據 : 根據最新修正之《大學法》第 33 條之第三項與第四項: :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 : 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第四項規定,『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 : 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新修正之大學法雖規定「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使大學學生會得向學生收取學生會費,但此絕非 規定學生有繳交學生會費之義務。本人於日前已向教育部詢問,並獲得如下回應: 信件編號:200608160087 收文文號:0950911516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回覆內容: 您好,所陳問題,敬答復如后: 一、 依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33條第 3項規定,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準此,學生會雖可自行 或透過學校向學生收取會費,但因大學法並未規定學生有繳交義務,本部旋即於95 年1月20日邀請各大學召開「研商大學法修正後各校應辦事項第2次會議」,即決議 並函知各大學,向學生收取會費,應本於自由繳交原則,並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 之必要條件;同時本部亦於大學法施行細則(95年8月16日修正發布)第26條第2項, 規定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學生完成註冊程序之 必要條件。準此,本部並無行政怠惰等情事,合先敘明。 二、 台端如發現有特定學校強制要求學生繳交學生會費,歡迎來函檢舉,本部將立即 處理,以維學生權益。 謝謝您的來信 : 此外學生會亦根據民國七十九年通過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 : ,俗稱『學生憲章』者之規定,總綱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表示了學生與學生會 : 之關係。亦即每位具有台大學籍的學生,都是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同時享有權 : 利及應盡義務;而其義務自然包括繳交會費。 : 《學生憲章》 第壹章 總綱 : 第一條 [體 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 第三條 [權 利]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 : 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 第四條 [義 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 (相關法規請參照精華區) : 第十九屆台大學生會 此自治規程似乎是學生會認為學生有繳交會費義務的法源依據。 姑且不論新修正大學法與此自治規程「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的規定, 已有侵犯個人消極結社自由之虞;在「為當然會員」與「繳納會費義務」 的搭配下,更不當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強制參加(法律明文規定)又定有 繳費義務,這不是課稅是什麼?大學學生會可以向學生課稅嗎?學生會在 代表學生向校方表達意見、爭取權利、參與決策等方面居功厥偉且無可取 代,但,難道不收會費就會影響學生會捍衛學生權利的表現嗎?不會吧, 縱使會有雜費的支出,應該也不會過於龐大。因此,就我個人的觀點而言 ,學生會在捍衛學生應有權利的面向上,主張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尚 可接受,但無規定會費義務的必要;但在為學生設計額外的福利方面,如 辦演唱會或特約商店等,便不存在規定學生為當然會員且負繳費義務的正 當性,畢竟這些福利並非學生所必須。實際上現行學生會收取會費的方式 與運作亦是如此,區別是否繳交會費而給予額外的福利。 當然,實際上學生會無法強制學生繳交會費,學生會也未強制學生繳交, 實在非常感謝。但讓人感到很不舒服的是: 一、號稱學生憲章,實際上卻無法治精神,強制入會與會費義務的結合實   在太荒謬了,儘管其未實行。 二、據本人向教育部詢問的結果,大學法並未規定學生負有繳費義務,但   學生會卻把得收取會費的法源依據解釋為學生負有繳費義務,並表示   「現任會長仍希望依然保留讓同學們自由選擇、自由繳交的權利,因   此最後仍未採用計入學雜費之方案。」似乎多虧了有會長的開明學生   們才得以免除繳費義務、會長保留了學生自由繳費的權利;但實際上   正好相反,若校方將學生會費計入學雜費,便有違法之虞。(大學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   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三、學生會為何急著想認定全體學生有繳費義務,並在多篇公告中強調有   此義務存在呢?學生絕無此法律上義務,已於前述;而是否可依自治   規程主張學生負有契約上義務?自治規程違背私法自治原則、侵犯學   生消極結社自由(不參加社團、團體的權利)再先,已難謂學生係本   於自由意志加入學生會並願意負擔會費之支出,絕無契約義務存在的   可能。以上僅為本人粗淺的想法,法理上或有謬誤,還望有能者指正   。但讓人感到不解的是學生會的想法,難道沒懷疑過自己怎麼會擁有 向學生收會費的權利?真的以為自己可以課稅啊?絲毫沒懷疑過大學 法與學生憲章的妥當性嗎? 以上是本人一點粗淺的想法,希望能與學生會溝通, 在大學法已規定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的前提下(儘管我個人認為這很有問題), 是否能修正學生會自治規程中學生負有繳交會費義務的不當規定, 畢竟它實際上也不具有任何意義,頂多拿來當作公告中號召繳費的工具, 以符合學生會為學生捍衛、爭取權利的精神, 也很感謝會長在繳費方式上做了妥當且合法的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91 ※ 編輯: wesley123 來自: 140.112.214.91 (08/28 13:56) ※ 編輯: wesley123 來自: 140.112.214.91 (08/2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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