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學生會費(收費緣由)

看板NTUSA作者 (ㄇㄇㄇㄇ)時間18年前 (2006/08/30 13: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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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odLife (★POP STAR★)》之銘言: : 學生會之性質,比較偏向公會,在一些特殊的職業的法律中(醫師法等), : 都有強制入該職業之公會之規定。 : 至於為何如此立法,本人並無法解釋。 : 不過或許可以從有相似立法規定之醫師法律師法等,歸納出一些東西來。 法條規範,雖是學生"強制"入會之規定, 實際運作,卻是學生"任意"參與學生自治組織運作, 所以,學生並無退出該自治組織而受到罰則之可能。 : 大學法的條文沒有規定,學生”須”繳交學生會費。 : 而是寫學生會”得”收取會費,是在賦予學生會收取會費的權利, : 就字詞解釋上,似乎離侵犯學生的財產權,還有一小段距離。 : 依教育部公文的解釋來看,該條法律也僅在賦予學生會權利, : 而非限制侵犯學生之財產權。 有一種情形,倒是有侵犯學生財產權的可能, 學生若在無知或被誘導的情況下,繳納了學生會費, 而該學生自治組織亦無建立一套退費機制的附帶條款,財政自主亦非透明完善, 造成整體運作上,未盡繳納會費者之高度評價,甚至爆發該學生自治團體貪瀆的醜聞, 繳納會費者,不是沒有集體向校方申訴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抵抗權利。 : 另外學生會會認定學生有繳費義務,法源依據是來自學生憲章, : 也就是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 : 也並無違反私法自治原則。 當初制定"憲章"那批學長姐,早就不是台大學生了, 我承認惡法亦法,但十多年運作下來,理念規範與實際狀況差距頗大,甚至悖道, 不讓現在的台大學生對此公開審議或好好反省,這才真正違反私法自治之原則。 : : 在大學法已規定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的前提下(儘管我個人認為這很有問題), : : 是否能修正學生會自治規程中學生負有繳交會費義務的不當規定, : : 畢竟它實際上也不具有任何意義,頂多拿來當作公告中號召繳費的工具, : : 以符合學生會為學生捍衛、爭取權利的精神, : : 也很感謝會長在繳費方式上做了妥當且合法的決定。 不知道現任會長尊不尊重, 作為一個台大學生,擁有"拒絕學生會員之身分"和"拒繳會費的抵抗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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