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學生會費(收費緣由)

看板NTUSA作者 (第19屆台大學生會)時間18年前 (2006/08/28 06: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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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們好~ 關於同學們提出的學生會會員之問題, 以及學生會費額數、收取方式等相關問題, 本會在以下篇幅向大家說明。 ----------------------------------------------------------------------------- 一、學生會活動經費 學生會一直扮演著維護同學權益與創造同學福利的角色。在這樣的理念下 ,學生會除了舉辦大小型全校、跨校性活動,諸如社團聯展、台大電影節、舞 會與演唱會、校慶園遊會、杜鵑花節、名人演講等,而會內組織的運作也需要 固定的開支,其中也包括學代會的開支。而支持學生會運作的經費,則來自於 同學們繳交的學生會費、學校補助以及學生會自籌。 學生會的年度預算規模大約是兩百多萬,來自學生會費的部分卻僅佔分十 之一(上述提及的全校性活動開支,約佔總體預算的九成以上),換句話說這 些活動幾乎是靠學校少部份的補助,與學生會自行對外向企業募款來支撐,由 同學繳交而來的經費僅可視為維持日常會務運作。 此外,相較於其他大專院校一年動輒數百元甚至數千元的學生會費額數, 台大學生會儘一百五十元的額數可說是名列第一的低廉,然而台大學生會服務 的對象—全體三萬名台大學生,卻是全國居冠的多。因此,每屆學生會幹部們 總是非常、非常、非常賣力的尋求贊助與募款。 至於學生會活動預算的編列與決算,會在預決算書上有更詳盡的細目與說 明,並在開學後交由學代會審核,屆時也會將預算書公佈在會板上供大家參考 ;此外高會長於政見中亦提到財務透明的政策,未來一年內也將落實政見,定 期於 NTUSA會板上公布收支情形。 ----------------------------------------------------------------------------- 二、學生會收費之法源依據 根據最新修正之《大學法》第 33 條之第三項與第四項: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 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第四項規定,『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 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此外學生會亦根據民國七十九年通過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 ,俗稱『學生憲章』者之規定,總綱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表示了學生與學生會 之關係。亦即每位具有台大學籍的學生,都是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同時享有權 利及應盡義務;而其義務自然包括繳交會費。 《學生憲章》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體 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權 利]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 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第四條 [義 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相關法規請參照精華區) 第十九屆台大學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55.249 ※ 編輯: NTUSA19th 來自: 210.58.55.249 (08/28 11:17) ※ NCmax:轉錄至看板 NTUBST93 08/2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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