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台大工會對失業與減薪疑慮之回應

看板NTU作者 (香港人)時間11年前 (2013/05/22 16:5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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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martken同學的回應與Riyuberg同學就此一番頗帶火氣的精彩論述,確實使得獎勵金 改革的面貌呈現的更為清晰。 我個人認為,在討論制度變動時,如果想要以B制度取代現行的A制度的話,論述者除了要 說明現行A制度存在著什麼樣的弊端外,更重要的是B制度是否可以確實解決A制度所生的 弊端,縱使無法解決,起碼也不至於因為採用B制度,結果處境比原來的A制度還糟。但是 最糟糕的論述方式無非是一昧的批評、渲染以及擴大A制度的弊端,卻對於是否能有效解 決這些弊端毫無論述。導致最後我們只不斷接收到A制度很糟的訊息,卻對為什麼改成B制 度可以比現況更好毫無所知。 ※ 引述《smartken ()》之銘言: : 台大從2010~2013年已經砍了三次錢了(2010頂大TA 2010助學金 2013助學金) : 而台大研協見報的抗議記錄 就我所知除了2010以後的 : 過去2002(2002-12-03 聯合晚報 記者韓青秀/台北報導 助學金減半 研究生要堵官員) : 2005(2005-12-30 聯合報 記者李名揚/台北報導 清大徵清潔助教 100搶1) : 台大研協也分別有人抗議過研究生助學金過低的問題 : 說這麼長的歷史只是要告訴大家:以學生會路線抵抗助學金被砍以及勞動權益 : 這些記錄都是失敗的,在可見的未來,單純只靠研究生協會是沒有保障的 : 因此我們決定摸索另外一條新的路,走工會的路 : 我們認為,在學校內"有工作"的研究生就是勞工 : 我們將校方視為資方,和學校的關係是勞雇關係 : 既然是勞工,就應該有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 : 這部份需要團結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來達成。 : 過去研究生協會的所有抗議在校內校外體制都無法處理 : 如果工會成立,有工作的研究生成為勞工就能以工會的名義和學校談 : 工會背後也能有勞政機關介入的空間 : 當然,這裡有很多「可能性」工會都無法完全說清楚 : 因為工會和學校的關係是互動的,工會強弱決定了對學校的影響力 : 除了國外有研究生工會,過去沒有人有相關經驗,所以工會也是摸著石頭過河 : 但我們大概可以把某些確定會有的衝擊、影響盡量說明 學校目前確實有不定期砍助學金額度的狀況,而且難以預期什麼時後會突然動刀要砍。可 是如之前所提出的問題,學校目前與研究生的法律關係是以「一學期」為界,而砍助學金 總額卻是下學年的事。也就是說,如果我這學期確定是每個月拿6000元,期中不會突然變 成5000元,頂多可能是下學期,甚至是下學年變成5000元。 如之前所提過的問題,既然法律關係是以學期為界,那改成契約後,為什麼可以對學生有 好處?到底是有怎樣的法律上的優勢可以比現在更好?以租房子為例,我跟房東簽約兩年 ,在兩年期間內月租7000元,兩年約結束後,房東說要再續約的話,每個月漲到8000元, 不然不爽不要租,這時候我能說房東哪裡違法嗎? 同理,如果改成薪資,學校仍每學期與學生簽勞動契約時,這學期當然按契約是拿6000元 ,學校照契約辦事沒辦法動;但是如果學校說下學期降到5000元,這時候基於勞基法以及 其他法律,到底能提供學生什麼更多的保障?這時候已經是新的契約了,而學校會受到什 麼法律拘束? 其次,所謂的「助學金過低」到底是低到什麼程度?有無低於基本工資109元/小時?如果 沒有的話,是否勞工主管機關仍有介入的可能?以及到底可以介入到什麼程度? 我沒有希望工會可以擔保改成「薪資」後「一定」可以比較好,但我覺得工會起碼得說明 改成「薪資」後,到底可以比較好的「可能性」在哪?而非一昧的說只要有了工會,只要 有了團體協商,只要有了罷工,一切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如同我在#1HcHArak所提的問 題五一樣(雖然沒有任何回應),縱使說工會有無限可能性,問題是目前有80%的人普遍 過很爽的情況下,到底要怎樣讓大家團結起來對抗學校?更何況是那20%的人自己也不願 支持工會,那工會作為一個團體的力量到底要如何實現? 講難聽點,每個台大研究生在學校期間,短則兩年長則四年,縱使要摸著石頭過河,起碼 也要先搞清楚河裡到底有沒有石頭可以讓人摸著過河。而不是連河流是否水深、暗流多都 搞不清楚,就號召大家一起去過河,否則應該叫做暴虎馮河,而非摸著石頭過河。如果改 成薪資不僅無法使研究生情況改善,反而讓處境更惡劣,相信許多研究生沒有這麼多個「 兩年到四年」的研究生生涯可以陪工會一起來實踐理想。 : 首先,過去的助學金辦法其實有規定學生有工作換取助學金的義務 : 這條在改成獎勵金辦法時學校刻意閃躲修掉了 : 但是否是勞雇關係,從來不是學校自己說了算 : 助學金在之前的訴願中已經打贏,勞委會承認學校對學生發放助學金具有雇用關係 : 雇用關係如何認定? 在獎勵金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是把原來「應」要求學生負擔勞務,改成各系所「得」自行 決定。這頂多是把羈束行政改為裁量行政而已,但學校仍然有權力要求學生履行一定負擔 方給予給付。 不過我有點不懂這跟改成「薪資」後會比現況還好的關係是? :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38663855 : (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 : 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 : 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 : 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 基本上只要有符合部分從屬性,就我所知勞委會都會認定為雇用關係 : 今天即使字面上變成獎勵金,修掉了「義務」 : 但是實際上獎勵金的運作和發放仍然沒有脫離過去助學金 這部分我覺得Riyuberg同學講的蠻清楚的,而heisego同學也贊同Riyuberg的見解,認為 現行的獎勵金的確具有「附負擔的授益處分」性質。 不過,重點不在現行的獎勵金給予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重點是為什麼改成「薪資」會 比較好啊。 : 這些都可以在團體協約解決... : 有了工會,學校要砍就要過工會這一關 說真的,這論述真的頗有畫大餅的感覺,這學期約定給6000元,下學期重訂契約改為5000 元,工會到底該如何協商?以及工會到底該如何把關?如果把一切問題都寄託在「團體協 商」這個美好的願景上,我會覺得工會真的還蠻不負責任的。把現狀改成一個不見得對我 們有利的新制度,再將一切變動的可能性寄託在一個更不確定的事情上,這真的讓人難以 信服。 : 你有看完文章嗎?我們定義高工時的意義是預設了作為一個研究生身份 : 花在工作的時間不該多於研究學習的時間 : 另外一般許多兼職工作平均時薪確實高於正職工作 : 但是兼職工作具有收入與時間不穩定的特性,實際上本來就很難取代正職工作 說真的,這個預設講難聽點簡直可以稱為「無恥」。「薪資」這種東西不就是看你作多少 事給你多少錢嗎?難道還會因為你的身份有所不同,所以給你不同的待遇? 假定A碩士生去工地搬磚頭,A碩士生可以說:「我學歷高,且我還要唸書,請給我高一點 的時薪外加少一點的工作。」我覺得工頭要不拿磚頭砸A的頭,要不就是把他火了。那研 究生去外面7-11找工作,是否也可以不要只拿109元的低時薪,而可要求比較多呢? 如之前所說的,「獎勵金」具有獎勵學生的特性,他本身不會強求「負擔」與「給付」間 具有強烈的對價性,所以才會出現碩士生普遍可以時薪250元,而事實上沒作太多事的狀 況。那換成講究對價關係的薪資後,到底學校會不會降低我們能拿到的錢,而要求我們作 更多以符合該「薪資」的工作呢?這是我希望工會能解答的。這種可能性是否存在,才是 制度變革後會不會使我們處境變得更糟的重點。 如果照工會一貫的回答,我可以推估答案是「團體協商」,但如果協商破局,除了罷工成 功的可能性實在感覺很低外,還有學校是否可以找外人來作這工作的問題。 : 工會與團體協約解決。 所以說,究竟是怎麼一個協商法? : 校務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無論是獎勵金實施辦法或是校務基金管理辦法都有明確說這個錢是作為「獎助金」或「獎 勵金」之用了。我覺得這個不需要什麼說文解字的能力都可以看得出來跟「薪資」的概念 根本是天差地遠。 如果仍然是「獎勵金」或「助學金」時,當然可以要求學校專款專用只能支出在學生身上 ,問題是改為薪資時,就當然不受校務基金管理辦法與獎勵金實施辦法的拘束,在無法可 管且私法自治的情況下,學校想花錢請誰根本是他家的事。 在少了校務基金管理辦法與獎勵金實施辦法的拘束下,我們要如何強令學校只能把這筆錢 專款專用在學生身上? 而且這個條文的援引很明顯的與smartken同學在後面的論述相互矛盾,更證實了對於學校 要不要請外面的人來作這件事,無法可管。如果一旦認定無勞務的是「獎學金」,有勞務 的是「薪資」,那這樣獎助金的專用規定,是否僅適用於「獎學金」之上?為何「薪資」 也可以被視為是「獎助金」的一種?如果薪資無法納入「獎助金」的群集內,不就等於學 校不受這規定的限制,可以把「薪資」發給外面的人嗎? 我知道答案可能是「團體協約」,只是……嗯。協約能否成功?不知道。而又如何強令學 校非得聘台大研究生的法源基礎在哪?也不知道。究竟對台大學生的好處在哪?不知道。 : 二、研究支出。 : 三、推廣教育支出。 : 四、建教合作支出。 :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 第一項就已經確定這筆"錢"是用在學生校內學生 : 所以沒有任何可能讓學校去雇用外面的勞工 : 工會現在的行動,就是要求當這筆錢用在"有工作"學生身上,就要定性為薪資 : 其他無勞務交換的則仍然維持獎學金 如前所說,要定性成這樣,得要說出這樣做的好處在哪。如Riyuberg同學文中所說,目前 提撥的獎勵金自然只能用在獎勵金的發放上,如果變更名目成「薪資」的話,原來的「獎 勵金總額」無法用於薪資發放,那這樣學校為了要發這個所謂的「薪資」,是否會去另外 找錢?而學費是否可能提高。 : : 基於以上幾點,我確實頗為擔憂如果改為「薪資」會不會讓我們研究生的處境更為糟糕。 : 改變能不能保證未來更好?我沒辦法完全保證,但我認為會比現行的狀況好 : 因為引進勞資框架提供給學生更多可以跟學校對抗的武器 : 而且我們這幾年的戰果,也包括了逼迫學校透明化助學金辦法 : 以及開放學生系內參與制訂的權力 : 現在也有越來越多學生開始關心自己的勞動權益 我覺得透明化助學金辦法是件好事,我也肯定工會歷來的努力。問題是「薪資化」到底會 帶來什麼益處,這才是目前討論的主軸。 因為smartken同學看來似乎是工會的成員,而我的問題事實上在#1HcHArak總共是有五點 的,除了工作機會與減薪等問題外,我同樣也相當疑惑是否一旦改成薪資後,就得多繳更 多的勞保與健保費,甚至稅收。而smartken同學的回應,只是就我當中兩個問題衍生的討 論串所做出的解釋,我更希望如果有空的話,可以就其他三個問題也一併處理,當然也包 括原來問題一、二於本篇所提出的問題。且看完Riyuberg同學對smartken同學回應的質疑 後,更讓人擔憂工會內對於現行法制的瞭解,是否有所欠缺與不足,這是否會影響到工會 在決策判斷時候的正確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7 ※ 編輯: HansKelsen 來自: 140.112.4.207 (05/22 17:11)

05/22 20:43, , 1F
難得看到思維清晰的討論阿
05/22 20:43, 1F

05/22 21:57, , 2F
推你的整理 但澄清一下我只認為附負擔受益處分是有力說啦
05/22 21:5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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