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台大工會對失業與減薪疑慮之回應
※ 引述《HansKelsen (香港人)》之銘言:
首先,我必須傳達一個觀念,勞動契約為不違反法令限制及雙方合意而成,因此勞資
雙方都無權對勞動契約中內容(主要為勞動條件:工資、工時等)進行片面的變更。
: 看了工會的說明以及相關討論串後,產生了一些疑問,於以下逐一提出,希望有人能解決
: 疑惑。
: 一、基本工資的問題:很多人提到,如果成為薪資的話,我們與學校間的工作關係會受到
: 勞基法有關基本工資的保障。而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分成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等
: 種類。2013年4月1日所公布的基本工資,月薪是19,047元,時薪是109元。而我們現
: 在的獎勵金如果將來改成薪資後,我們的基本工資是依照月薪還是時薪計算?
如同前述,勞動契約是由雙合意而成,所以薪資的計算當然也可以,要以時薪計或月薪計
都是透過勞資雙方協議。
: 1. 如果是時薪,學校是否可能以每小時109元計算報酬?
學校並沒有選擇餘地,因為基本工資乃是法定的最低保障,只能比法令優厚,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
: 2. 如果是月薪,依勞基法規定,每二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學校是否有權要求學
: 生一個月要工作182小時?
法定工時為上限,因此其條文文字使用"不得超過",只要在二周84小時內的工時都是合法
但學生的主要職業為"學生",通常兼職工作的工時不會達到全職工作者那麼多,則若以月
薪計算,應按比例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是否可以按比例這部分我還不是很確定
,僅供參考)
: 二、學校與學生間金錢關係:目前學校似乎是把獎勵金定義成是授益性行政處分,通常是
: 以一個學期為週期,每學期要重新簽署一次申請書。換言之,我們跟學校的法律關係
: 是每學期更新一次的。當獎勵金變成「薪資」後,我們之間的勞雇關係會因此變成不
: 再以每學期為分界嗎?
勞動契約主要分為兩類: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
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其他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
契約。
因此以校內工作:研究、教學與行政助理這三類來看
研究助理是依研究計畫聘用,其聘用期間應與研究計畫一致,不以學期為限
教學助理則是因每學期課程需求而聘用,因此其聘用期間可以以學期為分界
以上兩類都符合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因此是可以簽訂定
期契約的工作類型
行政助理部分,我認為其工作內容應為不可分割的繼續性工作,除非發生解僱事由或自願
離職,否則不應以學期結束為由中止勞雇關係
: 1. 如果仍然是以每學期為界,那如果下學期該系所決定不聘某學生,或是下學期整體調
: 降薪資,學校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
定期契約部分於期限過後自然結束契約關係,若於期限未到前發生解僱事由,視其事由決
定是否必須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
不定期契約則沒有自然結束期限,其餘終止契約規定於勞基法第11條至第15條
整體調降薪資就要回到一開頭提的雙方合意,不得片面變更契約,否則應視為違反勞動契
約,勞工可依此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個人才疏學淺僅能盡力說明一些勞動權益,若有錯誤請大力指正
: 2. 在認定為授益性行政處分下,如果學校要突然廢止持續一學期的授益處分的話,必須
: 要合乎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的要件,且如果是依第4款、第5款廢止時,依第126條,學
: 校必須要給予學生合理的補償。想請問下,如果認定為是勞動契約,而學校臨時中止
: 契約時,其他法律的保障會比行政程序法的效果好嗎?好的地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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