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台大工會對失業與減薪疑慮之回應
先感謝這位同學的回應,透過相關的討論,確實可以讓這件事的面貌更為明瞭,雖然我個
人是持較悲觀的態度。只是更希望能有工會的同學出來回應,否則這次可能的變革真的讓
很多研究生忐忑不安。我相信工會的同學對這議題一定有深入的瞭解,無論從實證面或法
制面都著力甚深。作為一個固定領錢的研究生,實在很想知道究竟會不會讓我們的處境更
惡劣,縱使有人可以出來說:「去爬XXX文。」也好。
※ 引述《ssqqqqqq (胖蝴蝶)》之銘言:
: 首先,我必須傳達一個觀念,勞動契約為不違反法令限制及雙方合意而成,因此勞資
: 雙方都無權對勞動契約中內容(主要為勞動條件:工資、工時等)進行片面的變更。
我覺得這種基礎關係的定性真的相當重要。在勞動契約作為私法契約的前提下(除非有辦
法解釋成行政契約,不過我覺得不太可能吧?),依循的自然是契約嚴守原則、私法自治
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如果是定性為授益性行政處分的話,則是依據依法行政原則、信賴
保護原則……等很多的行政法上原理原則。
: 如同前述,勞動契約是由雙合意而成,所以薪資的計算當然也可以,要以時薪計或月薪計
: 都是透過勞資雙方協議。
: : 1. 如果是時薪,學校是否可能以每小時109元計算報酬?
: 學校並沒有選擇餘地,因為基本工資乃是法定的最低保障,只能比法令優厚,不得低於基
: 本工資
: : 2. 如果是月薪,依勞基法規定,每二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學校是否有權要求學
: : 生一個月要工作182小時?
: 法定工時為上限,因此其條文文字使用"不得超過",只要在二周84小時內的工時都是合法
: 但學生的主要職業為"學生",通常兼職工作的工時不會達到全職工作者那麼多,則若以月
: 薪計算,應按比例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是否可以按比例這部分我還不是很確定
: ,僅供參考)
是的,如果定位成薪資,自然是勞資雙方協調以達到雙方同意的價碼來締結勞動契約。問
題是,目前獎勵金所伴隨的工作內容是被定性為「附負擔的授益處分」,當中具有要求學
生從事部分勞務作為負擔,而學校將會提供一筆金錢以利學生學習與生計的用途在,當中
並不存在著「勞動與薪資」的對價關係,也就是說即便我工作量很輕,我依然可以拿到不
少的錢,沒說我一定要拿多少錢作多少事,因為他有「獎勵」的性質在。這樣的目的從獎
勵金實施辦法第1條第1項第1句就明白表示了。
如果是薪資,勢必就是「勞動與薪資」的對價關係,講白點就是做多少事拿多少錢,今天
學校給錢也不是當慈善機構,是基於一個工作的勞動契約才給錢的,那給錢的多寡自然得
看工作的內容與數量而定。如此一來,講白一點:「如果本來可以拿每小時高達250元的
獎勵金,在變成薪資後,會不會跌到只剩109元?」依國科會的臨時薪資給付額度,計時
時薪是109元~160元之間,這似乎遠低於碩士生統計的250元與博士生的300元啊。國科會
的錢當然是視為「薪資」,那如果獎勵金也變成薪資,是否可能也比照辦理?
此外,依http://goo.gl/bBhsA所顯示的,當中將「每月80小時以上」定義為高工時,不
過參看勞基法,84小時的工作時數頂多才兩週,工作一個月的最高時數是182小時,約莫
是每天7小時。我有點難以理解未達全職工作的強度的工作,是要怎樣「談判」才能拿到
全職工作的「月薪」層級?如果「每月80小時」可以拿到19,047元的工資,換算成一個月
可是月薪高達43,332的高薪工作啊(以現在的社會經濟狀況來說)!如果學校這麼好說話
,我會還蠻樂意一直當研究生的。
但是是否可能真的這麼爽?我持比較悲觀的態度,因為制度上似乎具有不小的可能是我每
個月可以拿到19,047元,但學校要我做等同於全職的工作量,那這樣我還要讀書嗎?而且
要拿錢的時候就說我是勞工要給我很多,雇主給工作的時候就說我是學生,應該給我很少
的工作量,這種身份的切換讓我有點難以理解,除非台大發「薪資」實際上是做慈善的。
固然私法契約擁有很多的協商空間,但在廣泛的協商框架下,是否學校有可能不僅錢給的
比獎勵金時代還少,甚至工作時數還上升?而工會是否有辦法防止這種可能性發生?
: 勞動契約主要分為兩類: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
: 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其他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
: 契約。
: 因此以校內工作:研究、教學與行政助理這三類來看
: 研究助理是依研究計畫聘用,其聘用期間應與研究計畫一致,不以學期為限
: 教學助理則是因每學期課程需求而聘用,因此其聘用期間可以以學期為分界
: 以上兩類都符合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因此是可以簽訂定
: 期契約的工作類型
: 行政助理部分,我認為其工作內容應為不可分割的繼續性工作,除非發生解僱事由或自願
: 離職,否則不應以學期結束為由中止勞雇關係
國科會或其他計畫助理,是由報聘系統申請決定聘任長短的,不過這筆錢似乎跟獎勵金無
關。
依獎勵金辦法第4條第1項,獎勵金發放的授益處分是個為期一學期的持續性授益處分。無
論勞基法存有多少的契約可能性,重點是工會是否能改變以「一學期」為界的時間劃分?
縱使是行政助理,我想不透為什麼學校不會繼續維持一學期一聘的特性?如果有當過行政
助理的,應該每學期都有簽過一張獎勵金申請書,而變成薪資後,為何契約長度就可能改
變?
: 定期契約部分於期限過後自然結束契約關係,若於期限未到前發生解僱事由,視其事由決
: 定是否必須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
: 不定期契約則沒有自然結束期限,其餘終止契約規定於勞基法第11條至第15條
: 整體調降薪資就要回到一開頭提的雙方合意,不得片面變更契約,否則應視為違反勞動契
: 約,勞工可依此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 個人才疏學淺僅能盡力說明一些勞動權益,若有錯誤請大力指正
學校目前給的獎勵金都是以學期為單位,縱使改成勞動契約,也難以想像為什麼就可能從
一學期的定期變成是不定期契約,而且研究生就學短則兩年,長則四年,從經驗上來看,
變成不定期契約的可能性有點難以想像。
無論是定期或不定期,想請問目前學校是否有在學期中恣意解除某學生的補助關係?目前
從http://goo.gl/bBhsA報告中,只看到學校於「下年度」決定刪減助學金,而非於變動
「該學期」的獎勵金發放額度。縱使是「薪資」,在一學期一聘的情況下,下學期的金額
降低,根本不是「片面變更契約」,而是新契約的內容跟舊契約不一樣,這樣還能適用勞
基法的規定嗎?而且學校如果要任意變動或終止獎勵金的授益處分,學校還必須要合乎行
政程序法第123條以下的規定,未符合條件時還不能廢止,即便可以廢止還要發放合理補
償。所以真的有問題的地方在於:
1. 學校真的發生過片面終止(變更)契約的事情嗎?
2. 縱使學校片面終止(變更)契約,勞基法的保障會比行政程序法的保障還多嗎?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電機學群的聲明中的第一點所強調的工作給外人的問題。
給付行政雖然法律保留的要求比較寬鬆,但無論如何給付的給予仍要合乎當初給予給付所
設定的行政目的。從獎勵金實施辦法第1條第1句就可以看出,獎勵金的發放目的是為了要
獎勵「本校研究生」,所以不是路邊的阿貓阿狗,更不是隔壁的張三李四,獎勵金只能發
給台大研究生,除非台大今天把這辦法給廢除掉。
問題是,如果改為「薪資」,不就全然依照契約自由原則跑?契約自由原則除了締約內容
的自由以外,還包括了「締約對象」的自由,也就是說台大要找誰來工作,是完全不受限
制的,除非現行有什麼法源強制台大非得聘任什麼人不可,不過不知道有沒有這種法。而
台大研究生薪資優渥,相信是全台有名的,對照其他學校的待遇,可說是懶趴比雞腿。既
然學校享有締約對象的選擇自由,在一改為薪資後,台大是否擁有了合理的法源根據可以
選擇不要聘任台大研究生?固然有人認為有些專業學門外人不易取代,但外校也會有那些
專業學門啊,除非是什麼只有台大有,台灣其他學校都沒有的學門,說得好像台大研究生
的不可替代性很高,可是我真的看不出有多高啊?而且這麼專業到只有「台大研究生」能
勝任的工作到底有多少,也是個未知數。(更遑論無須專業的行政助理)
在這種情況下,我目前只知道如果還有獎勵金辦法,起碼獎勵金一定是發給本校生;但是
如果改成「薪資」,學校大可不鳥本校研究生把工作對外發包,到時我反而有很高的機率
會失業(例如各院辦很多「專任助理」就不一定是台大畢業的)。而且除了締約對象選擇
的自由外,更嚴重的是台大還有「提供契約的自由」,也就是說台大今天一個工作機會都
不開出來,事實上也沒人能拿他怎樣,勞基法可沒有強迫有錢人一定得開廠聘人做生意的
。
基於以上幾點,我確實頗為擔憂如果改為「薪資」會不會讓我們研究生的處境更為糟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7
※ 編輯: HansKelsen 來自: 140.112.4.207 (05/20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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