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台大工會對失業與減薪疑慮之回應
: 你們對於勞基法的解釋態度,就是希望能像你們所想的一樣進行協商等等,
: 但是你們一路下來講了受指揮監督、對價性,
: 就是沒解釋為什麼助學金跟負擔的工作是勞動「契約」關係,而非「處分」,
抱歉上面打得太亂 這邊重新打一些問題 回應一下薇閣56兄
勞動契約的解釋一般是用 是否具有人格上的從屬性 以及經濟上的從屬性等來判斷
不是用勞基法的勞工也可以解釋有勞動契約存在
而勞動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之間有合意即可,不拘泥於實際上書面之名稱
應探求當事人真意 否則我開間公司 每個人職稱都叫經理就好
完全可以迴避勞基法限制
1.勞動契約成立的必要之點 一般認為是A.薪資 跟B.提出的勞務給付內容
即可成立
今天學生申請助學金的這個東東(先不以工作視之 你們申請時把他當成是工作嗎?
學生自己幫忙改考卷 跑腿 文書作業等等 所領取的助學金
是不是薪水?或者是會認為 有某些程度是學校看你窮給的補助?還是油水
這些心態可能綜合出現
而系上在受理學生申請的時候 是否會認為這是在給人工作機會
助學金是系上指示工作勞務內容的對價嗎?
或是像助學金辦法規定的那些讓人記不起來 像是獎勵學生學習激情(?
跟補助辛勞的經費 同前 這當然又有混合意圖的出現
再來是 個別系既然不具有法人格 自然不得單獨與學生訂定勞動契約
依照助學金的內容 什麼期待學生提升學術POWER之類的使用目的
解釋上與學生訂立勞動契約是否是有可能? 假設不行
但如果系上有前述種種 你幫我工作 我給你錢錢的心態存在
還是不能成立勞動契約嗎?
再來是如果純粹解釋成附負擔的受益行政處分
當系上指示給你的工作卻常常變動 有時還有新的內容時
這段期間的法律關係仍是行政處分??
想問個例子:如果說 政府給長期失業者四個月當清道夫的機會
每個月給他兩萬塊 請問會有人解釋說 這四個月的失業者與政府間的關係
只是個附負擔的受益行政處分? 而每天清道夫大隊指示給他
可能是不同的打掃方式 掃地區域等
之所以要解釋為勞動契約使得勞工受到保障的原因是因為
勞動契約是長時間繼續性的狀態 時常在受變動
而雙方的主給付義務例如工作以及薪水在這段時間都會受到大的變動
也因此很多原則不適用那些傳統 "一時性"的法律關係
當你解釋學生與學校不具有勞動關係的時候
學生就不受到勞動法中雇主須付的從給付義務群、附隨義務群保障
例如民法483-1雇主的保護義務(工作場所安全、性騷擾防治、職場霸凌、過勞等等)
其他像是 假設系上要學生你搬貴重機具 一台50萬的設備 你摔壞了 結果學校沒有投保
你一個月拿3000塊 這時候學校向你求償50萬 你就只能找你爸哭哭了
50萬如果賠得出來化 當初何必為了這3000工作呢? 他用3000塊僱你
讓你負擔賠薪水這麼多倍的風險? 在台灣法院或許用勞動法之法理解釋減免
勞工之賠償責任還不流行? 但是用附負擔之受益行政處分 學生能得到多少保障?
在系上工作 被其他工讀生欺負 工讀生賠償金付不出來
能夠轉而向學校求償嗎? 但學校如果具有雇主身分就有機會(保護義務)
難道現在只能祈禱我領助學金 這種事不要發生?
或者是他要你搬 你馬上拒絕?
如果認為是行政處分的認定 的確
我認為 例如剛剛舉例失業者政府給予工作的例子
審核是否要給予工作 申請者是否合格(助學金則是學生身分)
這裡的確是"附負擔"之受益行政處分
然而所受法律上利益 應該是有機會從事此工作
而非基於之後數月工作之薪水所得
否則政府即可恣意迴避對於勞動者之保障
附負擔之受益行政處分 此處的負擔
能夠解釋為數個月之聽從於 政府/大學
如此長的期間 如此巨大的變動工作指示內容做依據
這種壟統性的負擔概括概念 是否已經超越當初的
附負擔之受益行政處分(繳書面 配合檢查啦 等等) 之負擔的概念
縱使只有請你來一天(今日學習:改通識課考卷)
附負擔此種概念能夠應付 在有勞務給付/指示這種關係下
不斷變動的實際狀況嗎?
提問
1.助學金之使用 系上/學校 與學生之間真意究竟應如何探求?
是否助學金之使用 學校就可以實際指示學生工作 給予有對價性之報酬
但是雙方卻不存在勞動契約?
2.附負擔之受益行政處分 負擔究竟能夠巨大 變動到多麼抽象的敘述?
ex:一份內容包含期中考幫改考卷 幫忙寄信給不來上課的屁孩
老師今天不能來上課幫忙放影片 借教室等 聽從學校的工作指示?
至於結論部分 勞動關係是否沒有存在必要 也沒有實用
我是很懷疑的 不過勞動法國考也不用考啦xddd
ps:是不適用勞基法根能不能談團體協約也沒關係喔 不過這也是勞動法啦不重要
以上 一點淺見 還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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