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再致韋翰會長,請問您知道其他文章也有錯嗎
謝謝你提供華真老師的資料,這確實是一個很有參考價值的資料.
這次的發文所探討的議題是刊載言論的所應有的程序問題,並非是
之前已廣泛討論過警察入校的議題.原本我覺得警察入校議題已討
論過許久,並不希望再起爐灶.不過我覺得華真老師所提的這份資料
很有參考意義,所以有些觀察想分享一下.
首先先提一下來龍去脈.在去年的時候,UC Davis的學生因為響應
「佔領華爾街」的運動,佔據了校園,搭帳棚準備長期抗議.學校要
求警方撤除帳棚.學生拒絕離開,校警突然對學生面孔直接噴灑胡椒
噴霧,執法過當被媒體拍到,成軒然大波.
後來由數位教授及學生代表組成了調查委員會,針對此事件的責任
歸屬予以調查.華真老師,所提供的,就是調查的結果報告.
關於UC Davis這次的事件,根據文中Section II,警察最主要被究
責的是未依據SOP行事、未按計畫行事、使用法律未許可警察使用
的武器(胡椒噴霧)等等.
而校長主要被究責的部分,根據Section III,主要是她干擾了原先警
察的戰略計畫(原先警察計畫於凌晨三時驅離,而校長自以為下午
三時驅離較佳,因而強迫警察改變警察原先的戰略計畫,導致在下午
時刻人多時驅離而爆發更多衝突).第二則是她未曾明確要求警察
盡量減少衝突,而只是模糊的告訴警方不要像柏克萊那樣弄到頭破
血流.
從究責的部份可以看出,委員會們認為校長不應該干擾警方的專業
判斷.這跟台灣所要求的差異很大.在台灣,普遍要求警察在學校的
任何作為都要經過校方同意才行.相較於美國校長干擾警察決策而
被究責,兩地差異,實有天地之別.另外她沒明確告訴警察要避免衝
途,而台大校慶當日校方是否有指示警察平和處理?以結果來看,
我相信應該是有的.
另外警察被究責的則是他們領導失靈,沒有計畫,並使用了未經許可
的武器.這部份探討的主要是執法的有效度跟執法有無過當.台灣警
察日前在台大校園是否有像UC Davis警察執法如此過當,也是一個
可以考慮的問題.若以台大校慶警察的作為,包括舉牌,是在法律規
範內的.但是這邊的爭議點在於集遊法本身是惡法,即使符合法律
規定,舉牌的行為仍有檢討的必要.
從這個報告可以看出來,這個事件跟台大校慶的事件,差異非常大.
即使報告中對於警察執法過當加以檢討,但檢討的居然是校方未尊
重警方的專業判斷,以致警方執法荒腔走板.若以此報告觀之,台大
校方相較於UC Davis的校方而言,面對學生抗議的態度上實在是溫
和許多.
但是,這報告畢竟是美國的標準,以此份報告所揭櫫的標準來說,台
大校慶的狀況似乎仍在可接受的範圍.但國情不同,歷史不同,我也
認為台灣還沒進步到可以直接適用這種美國的標準.
但是我很佩服的是,美國人會從每一次的事件去檢討如何修正他們
的protocol、SOP,讓下次的事件處理更進步、更圓滿.而在台灣,
大多的訴求並不是針對警察入校的SOP該怎麼訂、怎麼檢討,而是
最簡化的訴求:警察不得入校.
這好比一個美國小女孩拿刀做菜,每次不小心切到手,大家會檢討她
是怎麼切到手的,並教她下次該怎麼切才不會切到.經過了好幾次慘
痛的經驗後,小女孩進步的很快,可以用刀用得心應手而不踰矩.
而台灣小女孩呢?切到一次手後,大家便告訴她:不准拿刀.從此她
就不准拿刀了.直到她長大,還是不會用刀.
我們是要讓經過無數次的檢討該怎麼限縮警察在校園的權力,而使得
警察在校園的執法慢慢正常化?還是要永遠把他們堵在校園外,而只
留不具執法權、形同保全的校警?在校園內碰到小偷壞人沒辦法送
辦、也沒辦法填報案三聯單?
我並非推崇美國大學校警把學生打的頭破血流.但我認同美國人不避
諱警察入校、願意透過一次次檢討讓警察在校園執法的規則更加完善
的努力.這點跟我們只要求司法警察不得入校,有相當大的差異.
電機系 葉丙成
※ 引述《melquiades (我也想用浩瀚的沉默問你)》之銘言:
: 在討論葉老師所一直強調的,
: 校警究竟是否應該擁有完全的司法警察權這一點之前,
: 我想還是不能忽略大學校園有其特殊性,
: 尤其是我們所討論的行為一直都不是老師剛剛念茲在茲的竊盜、揮舞槍枝等等事件。
: 大學校園內必須尊重言論自由的表達空間和方式,
: 所有使用強制力來壓制言論表達的行為,
: 即使是在葉老師最推崇的美國,
: 也都應該要以最高標準來檢視其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 校園內的行政單位從校長以降的所有人,
: 只要參與了這個過程,都有受到檢視、負起責任的義務,
: 台大的行政單位有嗎?
: 當我們討論的是言論表達的自由時,
: 葉老師不斷強調要處理的安全問題卻反而都是其他的狀況,
: 其實模糊了召警入校事件原先應該遭到批判的原因,
: 同時也忽略了,實際上即使是葉老師所推崇的美國大學校警制度,
: 也一樣在這類事件中遭受到非常嚴重的批判與挑戰,
: 並不是老師想得這麼簡單。
: 以下轉貼社會系劉華真老師的留言:
: 葉老師,
: 以下是UC Davis因為2011年召警入校引發爭議,事後所做的調查報告,
: 其中對於責任歸屬有清楚說明,請參考。
: http://reynosoreport.ucdavis.edu/reynoso-report.pdf
: UC Berkeley (CAL)校友,劉華真 敬上
: ※ 引述《pcyeh (Benson)》之銘言:
: : 我不知道這是對細節不清楚,還是刻意誤導讀者。我們先看柏克萊校警隊的網站敘述
: : http://police.berkeley.edu/about_UCPD/
: : 裡面提到:
: : 「 The department is empowered as a full- service state law enforcement
: : agency pursuant to section 830.2 (b) of the California Penal Code and
: : fully subscribes to the standards of the California Commission on Peace
: : Officer Standards and Training (POST). 」
: : 換言之,柏克萊校警隊是具有完全的司法警察權。2011年11月校警隊射殺一名揮舞
: : 槍枝的學生。詳見:
: : http://goo.gl/kTPU3
: : 而我的母校密西根大學的校警隊也是一樣,具有完全的司法警察權,詳見:
: : http://police.umich.edu/?s=abo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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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生報的採訪:http://www.wretch.cc/blog/ntusnews/7753947
若報導無誤,台大校警不具司法警察資格,無法接受報案.這並不是似是而非.
校警不是河蟹吃案,而是因為被閹割了執法權.這確實是因為(真)警察不得
入校的一種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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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刺先生,美國案例都不是我提的啊!一個是張之豪提的,我指出其中的錯誤處.
後來是華真老師讓同學於上篇提供UC Davis的案例給我.從頭到尾,我根本不想
再炒冷飯討論警察入校的議題.張之豪的case,我也只是要說關於美國警察那段
言論有誤,不宜直接放在網站,宜多查證.我自始就不想再談警察入校議題.希望
你能夠理解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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