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aphire
作者 saphire 的總覽 (PTT發文,留言,暱稱)
發文數量: 8
收到的『推』: 18 (16.7%)
收到的『→』: 89 (82.4%)
收到的『噓』: 1 (0.9%)
留言數量: 88
送出的『推』: 14 (15.9%)
送出的『→』: 74 (84.1%)
送出的『噓』: 0 (0.0%)
使用過的暱稱: 1
saphire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8 篇
saphire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88 則
91F推: 只能推了01/13 18:53
6F推: 請問我盃數不夠,但每天都會上線捐卡可以加入嗎?05/18 10:55
12F推: 已經請求加入了喔05/18 23:02
6F→:h大,黃師的論證是"合法"的手段不會構成強制罪,但你的理05/19 12:45
7F→:解似乎是,"犯罪"的手段才構成強制罪,邏輯上是否有些跳躍05/19 12:47
7F→:樓上的,是你沒看清楚,實務說法是"先"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05/10 11:50
8F→:,得手"後",欲自收銀台離開之際05/10 11:51
9F→:如果要以收銀台為認定基準,那論述先後要倒過來,變成離開05/10 11:52
10F→:收銀台之際,將物品置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先後順序不一樣05/10 11:52
11F→:參照17上字509號判例,竊盜既未遂區別,應以所竊之物,以05/10 11:56
12F→:以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05/10 11:57
13F→: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依實務論述,維持向來一貫見解05/10 11:59
14F→:並非以收銀台為標準....05/10 12:00
15F→:有沒有離開收銀台是證立主觀犯意用的,不是既、未遂標準05/10 12:01
16F→:推樓上,看不懂S要表達什麼,能否證明跟破壞持有是兩回事05/10 00:44
saphire 在 PTT 的暱稱紀錄, 共 1 個
暱稱:Nicht
文章數量: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