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論卦]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看板LAW作者 (百P)時間14年前 (2010/05/03 18:1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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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限於死刑才有暫時處分權 釋字585號寫的蠻清楚的,暫時處分權的要件有: 1.聲請人聲請 2.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之執行 3.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4.急迫必要性 5.最後手段性 6.利弊權衡 又大法官釋字第599號有關於戶籍強制按指紋案,就宣告暫時處分了,故沒有必要將暫時處 分權限於死刑案件,應該是檢視其是否符合上面六項要件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09.137

05/03 20:32, , 1F
沒關係 釋憲中暫停執行是嗎 那就讓你們無法釋不就得了
05/03 20:32, 1F

05/04 00:09, , 2F
"你們"? 你的假想敵是誰啊?!
05/04 00:09, 2F

05/04 20:03, , 3F
在場不在場的各位都是
05/04 20:0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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