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論卦]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看板LAW作者 (誓死追隨陳漢典親衛隊)時間14年前 (2010/05/01 13:25), 編輯推噓0(112)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3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JokePtt (誓死追隨陳漢典親衛隊)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論卦]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時間: Sat May 1 13:11:20 2010 ※ 引述《fourskin1974 (大家都是外星人)》之銘言: : 2010年4月30日 : [補連結] :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 : 3. 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最高法院檢 ~~~~~~~~~~~~~~~~~~~~~~~~~~ : 察署對於合法聲請釋憲中之案件,應不得送請法務部長簽令執行,然而法務部長漠視張俊 : 宏之合法釋憲,違法簽署執行令,竟仍自稱依法行政,實為莫大諷刺。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215 初立:1999年5月 修改:2005年1月12日 1 一 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3 三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 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 4 四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送相關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 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 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 1. 1999年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被發布 原本只有再審、非常上訴 2005年1月12日 當時法務部發布修正 加入大法官解釋可以暫緩 其後44名死刑犯被拖住 都是大部份因為可以釋憲那點 因為 再審、非常上訴要有案情疑義跟新的事證 但釋憲每個人都可以提... 2005年1月12日那次修正 是惡法之源 2.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不是法律 是法務部發布的解釋函 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找不到 問題是法務部自己可以自行發布 當然也可以自行修改... 因為解釋函解不算是正規法條 而是命令 其權責在於主管機關權責... 3. 釋憲??? 是法律條文對憲法有相衝疑義 提的... 死刑案件提釋憲 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更何況當初2005年修正那次 把釋憲列入死刑緩執行要點根本是莫名其妙 因為大法官根本不受理非法律疑義解釋 這只是當時法務部配合廢死團體 上下相應而開的大洞 再者 法務部有沒有那個職權發布還是個問題?? 司法院的三級三審法官 在以前就相當於判斷案子的府尹 大理寺...等 判定生死的職權在他們身上... 法務部部長的簽署 只是相當於監斬官之類... 監斬官可以拖住已經定案的判決嗎??!!! 那不是侵害司法權的行使??!! 再審、非常上訴 還算合理 因為那是司法機關 跟 檢查署來往的過程 可以補足司法是否有無盲點做法律上補正 證據論理補強 釋憲是怎麼回事??? 釋憲是法務部管的嗎??!! 死刑案件有刑法管 有司法單位管 沒違反法律程序 或法律有疑義 提釋憲不當 再者 所憑的這條法律的存在 才應該提釋憲 1. 死刑案件提釋憲的依據 法理在哪?? 2. 法務部有無 規定釋憲可以延宕的職權?? 3. 司法權是不是受行政權侵害?? 4. 與人民重大生存權財產權相關 僅用解釋函等命令規定是否得當?? 是否要經國會體系決定法律相關要點?? 應該要有人提釋憲 來質疑這條命令的??? 該提釋憲的不提 不該提的死刑案件到處提 怪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48.240

05/01 13:19,
那你快去提啊
05/01 13:19

05/01 13:20,
重點都有寫到 不過這個版會認真看這種文的人不多
05/01 13:20

05/01 13:23,
樓上不酸一下是不舒服嗎 奇怪
05/01 13: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48.240 ※ 編輯: JokePtt 來自: 123.204.48.240 (05/01 13:26)

05/01 15:31, , 1F
你不知道清代處斬都要皇帝批准 法務部長是"皇帝"的角色
05/01 15:31, 1F

05/01 15:35, , 2F
皇帝可以拖住已經定案的判決嗎?當然可以 所以這個比喻
05/01 15:35, 2F

05/01 15:35, , 3F
一點意義都沒有
05/01 15:35, 3F

05/03 14:41, , 4F
樓上有噓的地方嗎,你的噓一點意義都沒有。
05/03 14:41, 4F
文章代碼(AID): #1BsxjJUZ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13 篇):
文章代碼(AID): #1BsxjJU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