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論卦]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看板LAW作者 (jason)時間14年前 (2010/05/02 02:49), 編輯推噓6(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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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kePtt (誓死追隨陳漢典親衛隊)》之銘言: : 2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不論死刑釋憲的結果如何,以釋憲來當作暫緩執行死刑的理由,本身就是 論理錯誤。在大法官推翻之前死刑合憲解釋之前,死刑是一項合憲的法律 制度(這裡還先不論法律違憲與否什麼時候關行政機關的事了?),這跟 謹慎與否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有死刑需要謹慎執行嗎?應該不是吧。如果 今天有被判自由刑確定的被告主張自由刑違憲,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那 適用「釋憲就要暫緩執行」的結果,是不是就都要放出來?生命不可逆, 難道失去的自由就可逆嗎? 再說,死刑違不違憲,是立法者跟司法者的事,這種高度的憲法爭議,怎 麼最後會在現實上取決於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這可以是立法者授權 行政機關裁量的範圍嗎? 死刑在台灣可以被廢除,但在還沒廢除之前,用明顯違反論理的說詞,假 藉「暫緩」偷渡「廢除」,不論在法理上或道德上,都不很光明正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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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可以不用care釋憲申請 先殺了再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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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4, , 2F
如果釋憲成功無罪 再由國家燒紙錢賠償給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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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5, , 3F
如果非上跟再審可作為暫停理由 為何釋憲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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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5, , 4F
1.死刑已經釋憲過一次。 2.憲法解釋不能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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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原則不溯及但是對個案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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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上跟再審主要是因為考量誤判,不是因為死刑合憲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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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8, , 7F
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 本來申請釋憲就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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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9, , 8F
解釋過也未必不能補充解釋或是變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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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9, , 9F
「本來」的法理基礎或法律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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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9, , 10F
這樣的事情我國大法官做過很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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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59, , 11F
「聲請釋憲就要停止執行」的見解,我還真是第一次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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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死刑而言是這樣 沒聽過大概是你沒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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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這幾個字不是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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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又變成「就死刑而言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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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vlee:3.非上跟再審主要是因為考量誤判,不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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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句推文本來就是在扯釋憲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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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釋憲標的不是針對死刑合憲性 也該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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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1, , 18F
我的問題很簡單,到底「釋憲就停止執行」限不限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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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2, , 19F
單純用『自由刑也不可逆』就推導出可以不暫停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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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邏輯有問題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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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認為自由刑違憲而聲請,也就該放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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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篇文章是在問這個問題嗎?怎麼推文走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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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3, , 23F
那是因為我原本以為「釋憲就暫緩,只限於死刑」是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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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跟生命還是有具體差別 這論理完全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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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4, , 25F
結果你提出「不管什麼刑,釋憲都該停止執行」這種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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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4, , 26F
我再重複一次:「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不是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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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4, , 27F
你要不要先承認上面這句話跳得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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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5, , 28F
我從來沒提出這句主張,請勿胡亂替我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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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6, , 29F
跟針對死刑沒關係是指釋憲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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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6, , 30F
或是至少提出學者見解支持你說「任何刑都該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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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6, , 31F
J版友可以繼續紮稻草人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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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 本來申請釋憲就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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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7, , 33F
樓上這句話是全文一字不差的引用,看不出來還有其他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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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推文已經補充是針對死刑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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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找出我有任何皆宣稱自由刑也該停止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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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又何必補充「針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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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9, , 37F
既然「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那就包含自由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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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時間紮稻草人何不正面就我主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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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09, , 39F
早就說過那句是指釋憲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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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否針對死刑,申請釋憲就該停止」就是你的主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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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自由刑」也是指釋憲標的啊,我的本文就說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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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跳我講三次我沒那個意思,你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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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何謂釋憲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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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很簡單,到底「釋憲就停止執行」是否只限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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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了三次我沒那個意思還要硬要紮草人,閣下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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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如此,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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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解釋「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本來..」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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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閣下推文回答1.2.點錯誤 倒是輕輕帶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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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就包含「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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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說過是釋憲標的了,那是針對你推文3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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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認為「自由刑釋憲,也該停止」,就請自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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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來是如何是你家的事情,你可以繼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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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塞我沒說過的話給我真的厲害,我替你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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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死刑或自由刑,本來就都是指釋憲標的,需要特別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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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閣下根本誤解何謂釋憲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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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鬥嘴了,你那句話該怎麼解釋,就讓其他看的人解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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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閣下先學習何謂釋憲標的,不要只會鬥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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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自由不可逆」確實是我說的,還是你也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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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3:15, , 59F
其他看的人看這樣的推文眼睛都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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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推文實在很麻煩,真有意見就直接回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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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18, , 61F
現在廢死那些人是把大法官會議當成太上法院 當成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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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19, , 62F
說實話,我覺得對於廢死議題,最該被打屁股的就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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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20, , 63F
不管要不要推翻之前的合憲解釋,或認為死刑不適宜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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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20, , 64F
都應該趕快做出決定,讓立法者跟法務部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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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22, , 65F
釋憲跟寫學術文章不一樣,人民聲請釋憲的案子有時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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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22, , 66F
更別說死刑這種老問題,在當大法官前早該有自己的見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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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26, , 67F
這是你不夠了解釋憲實務;簡單講,想廢跟不想廢的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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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4:59, , 68F
我知道很難拿到啊,所以我才會認為大法官的處理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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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7:08, , 69F
J599,充其量就是如果仍然要執行,大法官得先做暫時處分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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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7:10, , 70F
死刑很明顯的會在釋憲中因為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造成人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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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7:11, , 71F
本權利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且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依本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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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7:12, , 72F
釋大法官亦應無權衡地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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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7:12, , 73F
當然,這麼做看起來形式上會更正當一點,不過結果上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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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號解釋解釋文第一句就肯定了在憲法解釋形成前,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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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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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09, , 76F
不過你講得幾乎不太可能,因為暫時處分是要在已受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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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10, , 77F
前提,而現今面對死刑,大法官幾乎是以不受理決議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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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16, , 78F
J599沒有這個限制,從一般訴訟法理來看也不需要有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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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17, , 79F
保全的必要性,本來就可以在程序事項與實體事項之外另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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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20, , 80F
斷.特別如果像這篇本文所說,嚴格要求不在刑訴461以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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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21, , 81F
這一點我不太認同,起碼我不覺得大法官會覺得不受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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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21, , 82F
又接受作成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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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21, , 83F
不得停止執行,那麼這個保全處分的准駁就必須更為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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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22, , 84F
並且依J599,保全處分可由聲請釋憲人聲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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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都不奇怪,保全程序裁定准許,起訴就被駁回的也不奇怪
05/02 11:23, 85F

05/02 11:33, , 86F
程序事項與實體事項一樣,也需要時間對要件進行實質判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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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33, , 87F
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聲請進來要到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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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38, , 88F
理,要先經分案(細則7),蒐集資料做成初稿,與同組大法官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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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39, , 89F
審查作成審查報告(細則8),才能由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細
05/02 11:39, 89F

05/02 11:48, , 90F
則9),中間這種時間經過本來就是保全程序要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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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每次想到保全程序都會想到J590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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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1:49, , 92F
中的那個"安排住進法務部招待所",真是有夠酸的XD
05/02 11:49, 9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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