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論卦]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看板LAW作者 (Alexy)時間14年前 (2010/05/01 15:47),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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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命令合憲性部份omokuro大已經回的很清楚 我只針對其他地方回應 ※ 引述《JokePtt (誓死追隨陳漢典親衛隊)》之銘言: : 1. 1999年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被發布 原本只有再審、非常上訴 : 2005年1月12日 當時法務部發布修正 加入大法官解釋可以暫緩 : 其後44名死刑犯被拖住 都是大部份因為可以釋憲那點 : 因為 再審、非常上訴要有案情疑義跟新的事證 但釋憲每個人都可以提... : 2005年1月12日那次修正 是惡法之源 : 2.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不是法律 是法務部發布的解釋函 : 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找不到 問題是法務部自己可以自行發布 : 當然也可以自行修改... 因為解釋函解不算是正規法條 而是命令 : 其權責在於主管機關權責... : 3. 釋憲??? 是法律條文對憲法有相衝疑義 提的... : 死刑案件提釋憲 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更何況當初2005年修正那次 : 把釋憲列入死刑緩執行要點根本是莫名其妙 : 因為大法官根本不受理非法律疑義解釋 J177 J185 J188 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 如果再審跟非上可以暫停執行,釋憲中卻不能暫停才是荒謬的。 : 這只是當時法務部配合廢死團體 上下相應而開的大洞 : 再者 法務部有沒有那個職權發布還是個問題?? : 司法院的三級三審法官 在以前就相當於判斷案子的府尹 大理寺...等 : 判定生死的職權在他們身上... 不懂歷史可以不要扯 扯了卻扯錯是砸自己的腳 古中國的審判是行政跟司法一體 由行政權的官吏同時負責司法審判 依據犯行輕重會有不同的審轉程序 但是所有的行政官僚之所以有審判的權力 都只是因為『皇帝』的授予 審判的進行只是一種類似於『代理皇帝』來進行審判 司法權力的最終跟唯一來源都是皇帝 其中最明險的就是皇帝對於臣民生命的掌控 所有死刑案件要經過皇帝簽署才會成立 實際判定生死的權力在於皇帝的手上 簡單來說 不要把電視裡面包青天演什麼就當做事實 : 法務部部長的簽署 只是相當於監斬官之類... : 監斬官可以拖住已經定案的判決嗎??!!! : 那不是侵害司法權的行使??!! 歷史認定既然就已經錯誤了 用錯誤的歷史脈絡拉下來以古非今更是錯誤 更別提中國民國的刑訴制度跟古中國的審判制度根本是兩回事情 現行法上的爭議在於刑訴461給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令准』是否是給予其裁量的權限 當然單純從文字上面看兩種解釋都有可能(有裁量權限、沒有裁量權限) 當然從實務面來看 即使在推動停止死刑前 法務部長實際運用裁量而拖延執行是存在的 關於刑訴461早就有人提過釋憲了 大法官不受理 -- 君の首を締める夢を見た -- ※ 編輯: RobertAlexy 來自: 61.62.128.77 (05/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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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現行J476肯認死刑合憲性的前提之下;現在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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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的是,有沒有辦法針對同一個"標的"聲請補充解釋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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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盤的可能,誠如許宗力大法官所言,現在如果真的進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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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以不受理駁回的話,對想廢除死刑的人來說,恐怕是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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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挫敗,因為會再次肯認合憲的可能很高,那麼第三次想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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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死刑違憲就更加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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