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論卦]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看板LAW作者 (jason)時間14年前 (2010/05/02 04:58), 編輯推噓2(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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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我對於閣下行文老愛紮稻草人跟留一堆空白相當感冒 ~~~~~~~~~~~~ 這裡是學術看板,這種鬥嘴式的用語,能免則免。 : 我的那行推文是根據你的回應三 : 我提出的是 只要被判決死刑者申請釋憲 : 不論他的釋憲標的為何都應該停止執行 : 即使當事人並非對於死刑作為釋憲標的也該停止 你這樣說我就懂了,因為你在前篇那句推文裡沒有把主詞限縮在死刑犯。不過, 既然你這麼說,就麻煩你找一個「死刑犯聲請釋憲,但不是以死刑合憲性作為釋 憲標的」的案例,據我所知,現在台灣所有死刑犯聲請釋憲,沒有別的釋憲標的 。如果我這個資訊有錯,歡迎你更正。 如果你找到了,那我就對前篇推文裡的誤會,向你表示歉意。 : 這點質疑非常奇怪 : 閣下在推文中提到 : → jasonvlee:1.死刑已經釋憲過一次。 2.憲法解釋不能溯及既往。 : 我才會在之後推文中提出 : 1. 大法官可以補充解釋,甚至實質改變之前釋憲決定 我提出「死刑已經釋憲過一次」這句話,是反駁你說「就可以不用care釋憲申請, 先殺了再說嗎?」邏輯上,每號解釋都有被改變的「可能」,那是不是每一號解釋 的效力也都可以用「誰曉得N年後會不會翻盤」來當作「拒絕適用法律」的理由? 還有,你在前篇推文質疑「如果釋憲成功無罪,再由國家燒紙錢賠償給被告嗎?」 請問就算死刑日後被宣告違憲,你怎麼得出「無罪」這個結論? : 閣下閱讀能力相當奇特,卻又相當喜歡替對方解釋對方在想什麼。 : 我不知道閣下是不是道長先輩,如此辯論方式直叫晚輩佩服。 : 閣下原文的論證是 : 說死刑不可逆轉應而該暫停停止,那自由刑也不可逆,難道自由刑也要先停止嗎? : 我提出這個閣下論證的謬誤在於 : 固然兩者均不可逆,至少在法益衡量上生命的價值是高於自由的 : 國家要剝奪國民生命權本就要以最謹慎的態度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也有相似的規定 : 所以該規則就死刑犯申請釋憲採取最謹慎態度故暫停執行並非論理謬誤 我還滿意外你竟然是採取我上一篇裡(二)的那種論點,不過這樣其實 問題就簡單輕鬆很多了。 首先,你必須要論證,為什麼國家對於犯罪認定與刑罰種類合憲性的「謹慎」, 是取決於行政機關?我以為應該取決於司法機關或立法機關。 再來針對大法官解釋,在大法官已經做過合憲性解釋的情形下,要怎麼論證 只要大法官還沒「重新」針對死刑做出解釋,國家就不能執行死刑,否則 就是「不夠謹慎」?理論基礎何在?這樣的「謹慎」標準是否也適用在司法 審判機關?要幾次「死刑合憲解釋」之後執行才「夠謹慎」? 除了上面那些問題之外,你更不應該忽略「大法官有可能不會重新解釋死刑」 這個很有可能會實際發生的情形。試問,在現行法沒有規定大法官做成解釋 的時限之下,一個歷經司法審判機關三審定讞,也被大法官做過合憲解釋的 死刑案件,要等多久執行才符合你說的「謹慎」標準?理論基礎又何在? : 在閣下本篇文章中對於生命的輕率 : 認為國家錯殺了人也沒差,只要賠賠錢就好的想法 : 晚輩實在深感恐懼。 不必混淆視聽。 我在上一篇就講得很清楚,「死刑違憲」與「死刑誤判」是不同的情形,而我 只討論前者。何來「殺錯了人也沒差」?再說,「賠錢就好」這不是我的想法, 是台灣法律選擇的生命權賠償方式。 : 既然閣下對同意該辦法中就提出『非上』『再審』可暫停執行的規定 : 大法官解釋具有跟憲法同一效力,大法官解釋對個案亦可作為『非上』『再審』之理由 : 舉輕以明重,為何申請釋憲不能做為暫停執行? 「死刑違憲」跟「死刑誤判」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情形,釋憲不會包含後者, 但非常上訴跟再審都會,這裡哪來的「舉輕以明重」? : : 甲把乙殺死了,要賠誰?怎麼賠? : : 與上開例子相較,在有死刑合憲解釋的情形下執行死刑的國家,應該要負 : : 的賠償(?)責任應該不會比較重吧?那至少可以比照辦理。 : 這點更是荒謬,如果死刑被宣告違憲了國家要怎麼『執行死刑』? : 我實在難以理解閣下原本要表達的意義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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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也太簡單了 釋字476 582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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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問題 我想我原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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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完全看不出來你的原文回答了哪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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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是「如果釋憲成功無罪」這句話怎麼來的,回應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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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似乎連聚焦爭點於『死刑於釋憲時暫停執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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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做不到 實在是難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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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要幾次合憲解釋才夠謹慎」與「要等多久」的回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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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根本就在跳針,我無意跟你爭辯要釋憲幾次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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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既然當下已經提釋憲,就要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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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就沒有要爭辯這個,因為這是你那種立場才需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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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現行法下法務部本就應該辦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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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閣下如果很不爽該辦法,歡迎找機會去提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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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經有合憲解釋的前提下,你的問題就是「次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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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我就已經聚焦爭議了,閣下又來幫我說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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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閣下針對爭點回答,勿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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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很簡單啊,已經有合憲解釋了,為何還不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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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是你用來合理化「停止」的理由,當然是你說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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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至今我想並非是我文句問題,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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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從頭到尾就是「聲請釋憲」與「停止執行」的正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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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答不出來或不願回答,但說問題失焦,就是惡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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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建立「謹慎」論證之前,「聲請就停止」就沒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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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質疑你對於「謹慎」的標準,哪裡算是「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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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就算有過合憲解釋,只要有人聲請,還是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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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將這樣的標準建立在「謹慎」的正當性基礎之上,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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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那要幾次合憲解釋(或等多久)才算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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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卻丟下一句「不要節外生枝」然後走人,實在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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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申請過釋憲的法律就不能再申請而不必看申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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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保安!可以讓人打了又打打了又打打了又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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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玩笑話,但「要幾則合憲解釋才算謹慎」不是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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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釋憲過」與「已經有合憲解釋」是不同的環境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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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違憲是重大爭議,在還沒解釋前,說至少要等到解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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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當性就高多了。但已經解釋過,還要指責國家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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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需要更多的理由,否則反過來說,假設476是違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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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不能說「反正大法官N年後也可能翻盤」而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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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了,死刑制度的意義不是指有被告生命權這一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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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的意義在於大法官認為還有比被告生命權更重要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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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大法官沒變前,要指責死刑不謹慎,就不能這麼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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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難聽一點,大法官唯一不可取代的功能不是憲法學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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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民意代表性,而是憲政設計下的最終有權釋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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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話了,其他就別吵」這是釋憲在憲政上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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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國家照著合憲解釋跟法律規定執行死刑,又要被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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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爭議當然可以討論,但R的「謹慎」顯然是針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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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已經不是死刑違憲與否本身的問題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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