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 「防衛過當」判有罪消失
※ 引述《tentaikanso (影魂之蟲)》之銘言:
: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銘言:
: : 轉貼徐偉群的文章
: : 關於壓制竊賊致死的防衛過當判決,
: : 我認為,這個爭議剛好是一個例子,
: : 讓我們可以試著放下「恐龍」
: : 或者「腦殘」的用語來面對「難題」。
: : 這確實是個難題。無論是對法官,
: : 或者對想要認真追究此事是非的人而言。
: : 因為這牽涉到對事實細節的掌握。
: : 特別是,在刑法上的判斷,
: : 會涉及到被告當下的心理(情緒)狀態。
: : 下一次,發生「類似」事件,但細節不同時,
: : 該有的答案,就可能不同。這真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 : 我這麼說,並不是要打糊塗仗。我是有自己的判斷。
: : 但即使如此,它還是一件很難的工作。
: : 拿到德國去,
: : 即使它們對於防衛過當有相對精緻的規定,
: : 很多判決,上、下審級的判斷還是不一樣。
: : 我們討論時,過剩的情緒,
: : 可能無助於把問題談得更細緻。
: : 以下是我的對這個案件的簡要看法
: : (在第一審判決書的基礎上):
: : 一、法院判決確實是把整個事件分成兩部份,
: : 一是第一時間壓制的正當防衛,
: : 一是竊賊陷入無力抵抗後的「防衛過剩」。
: : 法院並沒有說,正當防衛有罪。
: : 二、法院判決,並沒有把被告「他要死了」的說法,
: : 解讀為被告「明知」繼續壓制會死人,
: : 而是認定被告沒有注意到這樣會死人,
: : 以「過失致死」論罪。
: : 因此,法院已經很謹慎地揣度被告的「認知」狀態。
: : 同時,最後三個月或上訴審的二個月加緩刑,
: : 也都意味著法院「多少」理解被告的「不小心」
: : 有可同情之處。
: : 三、不過,我仍然認為判決被告有罪,是有問題的。
: : 理由是,任何犯罪的成立,
: : 最後都要通過「期待可能性」的檢驗。
: : 簡單講,如果被告的處境是,
: : 沒辦法期待他按照「理性人」那樣做決定,
: : 那麼,仍然不能課予他罪責。
: : 即使是「防衛過當」也一樣。
: : 四、其實這個道理,德國刑法有把它明文化。
: : 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出於混亂(Verwirrung )、
: : 懼怕(Furcht)、驚嚇(Schrecken)的防衛過當,
: : 不罰」
: : 五、有網路上的評論說道,這位勒死人的被告,
: : 在當下如何能知道放了手會怎麼樣?
: : 其實,這個考慮,
: : 就是法律術語「期待可能性」的考慮,
: : 也是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的考慮。
: : 六、可惜的是,本案判決少走了這一步。
: : 法院固然體認到被告不算是故意,
: : 只是過失地致人於死,也很清楚的說到,
: : 過剩的防衛不是必要的防衛手段,
: : 也就不是可容許的手段。
: : 但是,法院在最後決定要責備被告的時候,
: : 還是忘了問一問:在當時處境下,
: : 可以期待被告冷靜地避免自己誤判,
: : 做客觀上正確的選擇嗎?
: : 七、從判決書所顯示的,被告在當下的言詞、對話,
: : 我傾向於認為,被告雖然是個訓練有素、強壯的人,
: : 但是當下仍然處於一個混亂,高度緊繃,
: : 難以放手冒險的狀態。
: : 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很難以刑罰的方式來責難他。
: : 不過,即使如此,我還是認為,
: : 要去辨別被告到底在當時,是不是可以期待他冷靜,
: : 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 : 真的不需要說法官恐龍,還是鄉民腦殘。
: : ---
: : 個人意見:法官事後諸葛亮當然很冷靜,
: : 現場錄影還可以倒轉慢慢看,
: : 還把現場對話全部打成文字檔...
: : 如果你家突然跑進來一個陌生人,
: : 你也不知道他有無兇器,或是有無共犯躲在屋子裡,
: : 你還會這麼冷靜避免過度防衛嗎?
: : 法匠當然又會說孕妻有在蒐證,可見得很鎮靜,
: : 我只能說,他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 : 又不是天天遭小偷,你如何知道內心是否恐慌?
: : 屋主也無法預料到小偷有心臟病不能承受長時間壓制!
: 這兩天也看過一堆神推文了,來做個簡單的Q&A好了。
: Q1. 小偷有心臟病耶,是因為心臟病發而死,無法預見,怎麼能歸責給屋主?
: A1.
: 一審判決書中所引法醫鑑定報告內容
: http://imgur.com/GnS3Mup


: 法官並沒有忽略這點,
: 有採認法醫鑑定的死因:
: 摀住口鼻勒頸 + 心臟病 → 窒息 + 急性心肌梗塞 → 呼吸心臟休克
: 而心臟病在事件裡扮演的角色是讓小偷「比較不能忍受缺氧事件」→勒頸後比較容易死。
: 很多人說:對,那就是屋主無法預見啊!
: 法官有進一步討論:
: 「以被告所施力道,導致被害人前頸中段一條橫行線狀壓痕,長8 公分,相應衣
: 領壓痕,氣管聲帶下方之黏膜有瘀血斑,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俱已明顯
: 出血,倘被害人無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之因素,仍足以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 簡單來說,從法醫鑑定的勒痕合理推斷,
: 在那樣的力道下,就算小偷如一般人健康,被勒還是會死。
: 如果要強調心臟病發導致死亡,那時序應該要比勒死人快,
: 先一步造成心臟休克,法醫也不會認定窒息是研判死因之一。
: 更別說光勒頸力道就足以死人,屋主的行為不可能與小偷死亡毫無因果關係。
: ------
: Q2. 小偷也有可能是裝昏而屋主不知道啊,萬一放手後小偷暴起傷人怎麼辦?你負責?
: A2.
: http://imgur.com/oa6CeH2

: 屋主自己在法庭上承認知道勒頸會造成窒息,
: 也有注到小偷喘不過氣臉色發白,更有因此「鬆開一點」。
: http://imgur.com/6WPiRbR

: 警方到場後的影片紀錄中之對話,
: 屋主有向警方說「快被勒斃了」、「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
: 在救護人員到場後測不到呼吸脈搏,更說「他還有呼吸,我當初有放手!」
: 屋主不知道裝昏,不敢放手?嗯,鄉民比本人更清楚?
: ------
: Q3. 有堡壘原則就好了,小偷一定不敢來!來了給他死才對!
: http://tinyurl.com/j3jtn4a 不用關?
: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22647 絕對可以開槍不用賠?
: ------
: Q4. 先罵法官都恐龍,法律人都法醬!
: 法醬聽起來滿可愛的其實...
: ------
: 回一下徐偉群的文章。
: 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遵守法律的可能性」,
: 必須是在法律規定或極端例外的情形下,才會推翻期待可能性,
: 例如被活埋礦工吃人、海難吃人的例子。
: 若是任意的擴張解釋,
: 這樣會造成「可惡之人必有可憐之處」大放送,
: 每個罪犯都找得到理由來支持自己不遵守法律的行為。
: ex.
: 鄭捷家庭沒溫暖、學校沒朋友,
: 所以不能期待他在這種極端環境下遵守法律。
: 應該不會有人能接受這種說法吧?
: 而事實上,
: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正是兩個最重要的法定減免期待可能事由,
: 法官用防衛過當減刑,
: 就是說明當有小偷侵入住宅時,
: 要求屋主完全按照法律做得可能性降低,
: 但沒辦法降成零,所以還是有刑責,但極輕。
: 法官有考量期待可能性。
在陽明山被性侵 咬掉雞雞都無罪
就算咬掉的雞雞後 危機解除
資深法官說就算受害人把雞雞丟掉
害性侵犯雞雞接不回去 都不算防衛過當!
怎麼判決不一樣?
雞雞明明比性命重要啊......寧願喪命也不要失去雞雞
力抗登徒子 咬斷命根子也無罪
2008-10-18
記者項程鎮/特稿
咬斷色狼的舌頭,沒罪;咬斷色狼的命根子,
也是沒罪!
幾年前,台北市陽明山發生過一起搶匪見被綑綁
的少婦頗具姿色,鬆綁恐嚇她口交,
少婦狠狠一口咬斷搶匪命根子的案例;法官強調,
希望登徒子都能知道審檢對強制猥褻或性侵害的立場,不僅是抵抗強吻時咬掉對方舌頭,
抵抗強迫口交、咬斷歹徒的那話兒也是一樣,
不致有罪,
「這樣看看以後誰還敢去強吻或性侵他人」。
資深法官表示,性器官侵入被害人身體內,
無論是強迫口交、肛交或性侵下體,
都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而且與強吻所犯的強制猥褻罪相較,
惡行更重大、「更可惡」,
就算被咬掉的那話兒接不回去、
甚至遭被害人拿去丟掉,審檢也不致認定有罪。
另一方面,無論色狼是徒手或持兇器犯案,
只要涉有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等相關犯行,
被害人基於自我保護與防衛而咬掉對方的「犯罪器官」,
在法律上應該都不會有事。
正面反擊 不致入罪
刑法理論上,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行為,
被害人口腔遭他人舌頭或性器官侵入,
為求脫身而一口咬下,這是對不當侵害的正面反擊,
符合社會正當性,被害人應不致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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