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 「防衛過當」判有罪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9/09 01:00), 編輯推噓14(1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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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ntaikanso (影魂之蟲)》之銘言: :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銘言: : : 轉貼徐偉群的文章 : : 關於壓制竊賊致死的防衛過當判決, : : 我認為,這個爭議剛好是一個例子, : : 讓我們可以試著放下「恐龍」 : : 或者「腦殘」的用語來面對「難題」。 : : 這確實是個難題。無論是對法官, : : 或者對想要認真追究此事是非的人而言。 : : 因為這牽涉到對事實細節的掌握。 : : 特別是,在刑法上的判斷, : : 會涉及到被告當下的心理(情緒)狀態。 : : 下一次,發生「類似」事件,但細節不同時, : : 該有的答案,就可能不同。這真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 : 我這麼說,並不是要打糊塗仗。我是有自己的判斷。 : : 但即使如此,它還是一件很難的工作。 : : 拿到德國去, : : 即使它們對於防衛過當有相對精緻的規定, : : 很多判決,上、下審級的判斷還是不一樣。 : : 我們討論時,過剩的情緒, : : 可能無助於把問題談得更細緻。 : : 以下是我的對這個案件的簡要看法 : : (在第一審判決書的基礎上): : : 一、法院判決確實是把整個事件分成兩部份, : : 一是第一時間壓制的正當防衛, : : 一是竊賊陷入無力抵抗後的「防衛過剩」。 : : 法院並沒有說,正當防衛有罪。 : : 二、法院判決,並沒有把被告「他要死了」的說法, : : 解讀為被告「明知」繼續壓制會死人, : : 而是認定被告沒有注意到這樣會死人, : : 以「過失致死」論罪。 : : 因此,法院已經很謹慎地揣度被告的「認知」狀態。 : : 同時,最後三個月或上訴審的二個月加緩刑, : : 也都意味著法院「多少」理解被告的「不小心」 : : 有可同情之處。 : : 三、不過,我仍然認為判決被告有罪,是有問題的。 : : 理由是,任何犯罪的成立, : : 最後都要通過「期待可能性」的檢驗。 : : 簡單講,如果被告的處境是, : : 沒辦法期待他按照「理性人」那樣做決定, : : 那麼,仍然不能課予他罪責。 : : 即使是「防衛過當」也一樣。 : : 四、其實這個道理,德國刑法有把它明文化。 : : 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出於混亂(Verwirrung )、 : : 懼怕(Furcht)、驚嚇(Schrecken)的防衛過當, : : 不罰」 : : 五、有網路上的評論說道,這位勒死人的被告, : : 在當下如何能知道放了手會怎麼樣? : : 其實,這個考慮, : : 就是法律術語「期待可能性」的考慮, : : 也是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的考慮。 : : 六、可惜的是,本案判決少走了這一步。 : : 法院固然體認到被告不算是故意, : : 只是過失地致人於死,也很清楚的說到, : : 過剩的防衛不是必要的防衛手段, : : 也就不是可容許的手段。 : : 但是,法院在最後決定要責備被告的時候, : : 還是忘了問一問:在當時處境下, : : 可以期待被告冷靜地避免自己誤判, : : 做客觀上正確的選擇嗎? : : 七、從判決書所顯示的,被告在當下的言詞、對話, : : 我傾向於認為,被告雖然是個訓練有素、強壯的人, : : 但是當下仍然處於一個混亂,高度緊繃, : : 難以放手冒險的狀態。 : : 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很難以刑罰的方式來責難他。 : : 不過,即使如此,我還是認為, : : 要去辨別被告到底在當時,是不是可以期待他冷靜, : : 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 : 真的不需要說法官恐龍,還是鄉民腦殘。 : : --- : : 個人意見:法官事後諸葛亮當然很冷靜, : : 現場錄影還可以倒轉慢慢看, : : 還把現場對話全部打成文字檔... : : 如果你家突然跑進來一個陌生人, : : 你也不知道他有無兇器,或是有無共犯躲在屋子裡, : : 你還會這麼冷靜避免過度防衛嗎? : : 法匠當然又會說孕妻有在蒐證,可見得很鎮靜, : : 我只能說,他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 : 又不是天天遭小偷,你如何知道內心是否恐慌? : : 屋主也無法預料到小偷有心臟病不能承受長時間壓制! : 這兩天也看過一堆神推文了,來做個簡單的Q&A好了。 : Q1. 小偷有心臟病耶,是因為心臟病發而死,無法預見,怎麼能歸責給屋主? : A1. : 一審判決書中所引法醫鑑定報告內容 : http://imgur.com/GnS3Mup
: http://imgur.com/heQWIJH
: 法官並沒有忽略這點, : 有採認法醫鑑定的死因: : 摀住口鼻勒頸 + 心臟病 → 窒息 + 急性心肌梗塞 → 呼吸心臟休克 : 而心臟病在事件裡扮演的角色是讓小偷「比較不能忍受缺氧事件」→勒頸後比較容易死。 : 很多人說:對,那就是屋主無法預見啊! : 法官有進一步討論: : 「以被告所施力道,導致被害人前頸中段一條橫行線狀壓痕,長8 公分,相應衣 : 領壓痕,氣管聲帶下方之黏膜有瘀血斑,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俱已明顯 : 出血,倘被害人無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之因素,仍足以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 簡單來說,從法醫鑑定的勒痕合理推斷, : 在那樣的力道下,就算小偷如一般人健康,被勒還是會死。 : 如果要強調心臟病發導致死亡,那時序應該要比勒死人快, : 先一步造成心臟休克,法醫也不會認定窒息是研判死因之一。 : 更別說光勒頸力道就足以死人,屋主的行為不可能與小偷死亡毫無因果關係。 : ------ : Q2. 小偷也有可能是裝昏而屋主不知道啊,萬一放手後小偷暴起傷人怎麼辦?你負責? : A2. : http://imgur.com/oa6CeH2
: 屋主自己在法庭上承認知道勒頸會造成窒息, : 也有注到小偷喘不過氣臉色發白,更有因此「鬆開一點」。 : http://imgur.com/6WPiRbR
: 警方到場後的影片紀錄中之對話, : 屋主有向警方說「快被勒斃了」、「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 : 在救護人員到場後測不到呼吸脈搏,更說「他還有呼吸,我當初有放手!」 : 屋主不知道裝昏,不敢放手?嗯,鄉民比本人更清楚? : ------ : Q3. 有堡壘原則就好了,小偷一定不敢來!來了給他死才對! : http://tinyurl.com/j3jtn4a 不用關? :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22647 絕對可以開槍不用賠? : ------ : Q4. 先罵法官都恐龍,法律人都法醬! : 法醬聽起來滿可愛的其實... : ------ : 回一下徐偉群的文章。 : 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遵守法律的可能性」, : 必須是在法律規定或極端例外的情形下,才會推翻期待可能性, : 例如被活埋礦工吃人、海難吃人的例子。 : 若是任意的擴張解釋, : 這樣會造成「可惡之人必有可憐之處」大放送, : 每個罪犯都找得到理由來支持自己不遵守法律的行為。 : ex. : 鄭捷家庭沒溫暖、學校沒朋友, : 所以不能期待他在這種極端環境下遵守法律。 : 應該不會有人能接受這種說法吧? : 而事實上, :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正是兩個最重要的法定減免期待可能事由, : 法官用防衛過當減刑, : 就是說明當有小偷侵入住宅時, : 要求屋主完全按照法律做得可能性降低, : 但沒辦法降成零,所以還是有刑責,但極輕。 : 法官有考量期待可能性。 在陽明山被性侵 咬掉雞雞都無罪 就算咬掉的雞雞後 危機解除 資深法官說就算受害人把雞雞丟掉 害性侵犯雞雞接不回去 都不算防衛過當! 怎麼判決不一樣? 雞雞明明比性命重要啊......寧願喪命也不要失去雞雞 力抗登徒子 咬斷命根子也無罪 2008-10-18 記者項程鎮/特稿 咬斷色狼的舌頭,沒罪;咬斷色狼的命根子, 也是沒罪! 幾年前,台北市陽明山發生過一起搶匪見被綑綁 的少婦頗具姿色,鬆綁恐嚇她口交, 少婦狠狠一口咬斷搶匪命根子的案例;法官強調, 希望登徒子都能知道審檢對強制猥褻或性侵害的立場,不僅是抵抗強吻時咬掉對方舌頭, 抵抗強迫口交、咬斷歹徒的那話兒也是一樣, 不致有罪, 「這樣看看以後誰還敢去強吻或性侵他人」。 資深法官表示,性器官侵入被害人身體內, 無論是強迫口交、肛交或性侵下體, 都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而且與強吻所犯的強制猥褻罪相較, 惡行更重大、「更可惡」, 就算被咬掉的那話兒接不回去、 甚至遭被害人拿去丟掉,審檢也不致認定有罪。 另一方面,無論色狼是徒手或持兇器犯案, 只要涉有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等相關犯行, 被害人基於自我保護與防衛而咬掉對方的「犯罪器官」, 在法律上應該都不會有事。 正面反擊 不致入罪 刑法理論上,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行為, 被害人口腔遭他人舌頭或性器官侵入, 為求脫身而一口咬下,這是對不當侵害的正面反擊, 符合社會正當性,被害人應不致入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59.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3354020.A.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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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性當下驚恐情緒加上立即性的侵害可用無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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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勇夫已完全壓制小偷的狀況無法同一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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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掙脫綑綁,看男方還在動,就把他活活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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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巴咬下去就一瞬間 勒脖子可是10多分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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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警察太晚來吧!正常人家裡有小偷也是等警察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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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10小時才到,怕孕妻一屍兩命,勒足足10小時,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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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家裡有小偷你制伏之後不會等警察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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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掉機機後 危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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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跟救護車太晚到的原理一樣,怪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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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防衛嗎?9小時呢?1小時呢?30分鐘呢?多久才算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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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雞雞還怎麼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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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人又不一定是想給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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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一口一口連皮帶蛋蛋慢慢折磨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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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人就是要給他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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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的話大概就是小偷拿把刀 然後捅了他老婆肚子 大概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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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就有機會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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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雞雞斷掉失血過多死亡 算防衛過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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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已經開始害怕以後的小偷都會不會帶刀帶槍了 我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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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脖勒到斷氣就是擺明給對方死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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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勇夫的武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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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雞有很多血管 真的有可能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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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拿槍把對方打趴後 往頭在補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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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雞雞其實也有殺人故意 許多太監閹割失敗失血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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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會死 更別說荒郊野外感染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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嘰嘰不是有百萬身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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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狀況吧 如果咬掉之後 犯人痛倒在地上(?) 還補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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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踢腦袋 可能就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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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雞雞是那麼容易咬掉的東西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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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被性侵就可以踢雞雞就好 為何要咬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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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防衛過當 而且事後還把雞雞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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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再被強迫口交不是 技術上踢不到GG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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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雞雞接不回去 真是故意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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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後就可以把雞雞當毽子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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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假裝要口交 先安撫兇手 事後再踢雞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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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明明就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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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口交中才有機會咬GG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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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如果對方被你咬趴 你已經安全的時候 就不能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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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原審怎麼把雞雞當成不法攻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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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想給他死的話 就會被判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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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怎麼也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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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雞沒有可以當女的,不會懷孕超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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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先答應幫他口交 找機會用手捏蛋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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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被當成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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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婦人根本防衛過當 害人家沒雞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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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可以假意安撫兇手 再捏蛋蛋進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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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女生欸,你是親愛精誠的海軍陸戰隊,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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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沒幾個學法來針對這新聞發表一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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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掉雞雞可讓性自主侵害結束 屋主壓制也足以讓財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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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 但已讓侵害結束再讓他臉色發黑 口吐白沫往生 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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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很 難 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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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牙齒咬住就好啦 幹嘛咬斷 這 很 難 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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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可以用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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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勇夫勒完小偷脖子後再踹爆小偷的蛋讓小偷失去行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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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算正當防衛無罪啊~但是今天是殺人了~殺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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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組是不是很多理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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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似乎看到有人在問勒多久算殺人 …廢話 勒死就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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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運動管理不是文組? 啊是運輸管理喔 太低分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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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不法入侵住宅還是沒結束 這個很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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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根本不是勇夫能夠預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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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雞雞咬掉之後人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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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目的是要求防衛者到解除犯罪者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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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昏了小偷就可以把他拖出家門了,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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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0:35, , 63F
至於本篇新聞沒有敘述實際狀況,只能想像是被迫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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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0:37, , 64F
的婦女是被抓住頭部(拉扯頭髮之類),在當下只能用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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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來解除威脅,而且犯罪者沒有因此死亡,婦女也沒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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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攻擊,自然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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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全篇是新聞...記者報導有沒有加油添醋...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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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無視 菲菲殺死求饒男老闆 性侵老闆娘地的不抵抗下場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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