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關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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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明法比丘寫的八戒戒相:
《普端嚴》(Sp.Para.III,554-5.)︰「母所護(等)︰那是父親已遺棄或已死,衣食等由母
親所打理,到了老年,她將護母。」《普端嚴》(Sp.Para.III,554-5.)︰「母親保護
(rakkhati)、監護(gopeti)、令做自主(issariyam kareti)、使令(vasam vatteti)。保
護︰(可命令她)任何地方不准去。監護︰如別的不看,如此(把她)放置在保護的地方(管
教)。令做自主︰全面制伏、禁止她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使令︰“令做這個,令不要做那
個”。如是自己在她之上使令。由此方法,可知父所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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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律藏的注釋普端嚴定義很清楚,
父母守護女的意思是和父母同住還沒脫離父母獨立的女人,
父母禁止她和男人發生性行為。
因為當時印度法律規定男人不能和這類女人發生性行為,
所以不邪淫戒也禁止男人和這類女人發生性行為。
父母守護女不是有父母女,如果說有父母的女人就是父母守護女,
那不是等於禁止所有性行為,不邪淫戒不可能這樣定義。
雜阿含經卷第三十七
(一○四四)
「我既不喜人侵我妻,
他亦不喜,
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
佛說九橫經
「六、不持戒者,名為犯五戒,殺、盜、犯他人婦、
兩舌、飲酒,亦有餘戒,以犯便入縣官,或絃死,
或捶杖利刃所斫刺,或辜飢渴而終;或以得脫,
從怨家得手死,或驚怖念罪憂死。
增壹阿含經卷第七
(五) 聞如是: 一時,
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眾
中,
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成地獄、餓鬼、
畜生行。若生人中,居家姦婬,無有淨行,
為人所譏,常被誹謗。云何一法?所謂邪婬也。」
佛告諸比丘:「若有人婬泆無度,好犯他妻,
便墮地獄、餓鬼、畜生中。若生人中,閨門婬亂。
是故,諸比丘!常當正意,莫興婬想,
慎莫他婬。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
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一○四)中阿含因品
世尊答曰:「無恚!
此或有一沙門梵志行四行,不殺生、不教殺、
不同殺,不偷、不教偷、不同偷,不取他女、
不教取他女、不同取他女,不妄言、不教妄言、
不同妄言。彼行此四行,樂而不進,心與慈俱,
遍滿一方成就遊。
很明顯佛所說的不邪淫戒只是禁止和別人的女人性交,
不是別人的女人就沒禁止,當時的印度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不邪淫戒是給剛修佛法的初學者守的,
更精進的行者自己會去守更進一步的不淫戒,
把單純的不邪淫戒越解釋越嚴苛讓更多人不想接近佛教。
後世對不邪淫戒的解釋越解釋越離譜,
解釋的越離譜反而更少人願意去守這條戒。
這就像是某些人說吃肉就是殺生一樣,這全都是錯誤的解釋。
不合理的誇大戒律的範圍,越解釋越嚴苛結果加速了戒律的敗壞。
根據南傳上座部長老菩陀勾薩卡利耶(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
所著"齋日八戒":
第三戒不邪淫有四個因素
(1)不能侵犯者(有20種女人)
(2)對上述族群的性慾
(3)性愛的行動
(4)經由行動的性接觸
必須四個因素都成立才會違犯不邪淫戒,
也就說不能和當時印度法律規定20種不能侵犯的女人發生性行為。
在這20種女人之外的性行為則不違犯不邪淫戒,
性行為的定義是陰莖插陰道、陰莖插嘴吧或陰莖插肛門。
因此不邪淫戒禁止和不能侵犯的20種女人性交、口交或肛交,
但沒禁止這20種女人之外的性交、口交或肛交。
根據曾銀湖"入法流紀"裡面不邪淫公案中的同性戀、雙性戀,
作者曾經問過尊者(Ven.Suvanno & Ven Aggacitta),
乙:「請問尊者,在家男、女同性戀者彼此有性接觸,他(她)們是否違破不邪淫戒?」
尊:「並不違破不邪淫戒。但此非世間常態,最好能避免。」
乙:「多謝尊者(Ven.Suvanno & Ven Aggacitta)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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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不相信曾銀湖寫的書,
想了解南傳佛教的戒律怎麼規定可以自己去問南傳佛教的長老,
但要是想把後期佛教發展出來的錯誤觀念硬要套在南傳佛教上那就不對。
現在很多國家同性戀婚姻已經是合法了,
你們還要說同性戀是邪淫,這樣別人會怎麼看待你們?
反正南北傳的戒律分裂已經很久了。
要是你們覺得自己那套不邪淫戒的解釋行得通可以去試試看,
看有多少人會願意去遵守你們定義的那套不邪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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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中阿含心品
阿難!若不斷五蓋、心穢、慧羸,
心不正立四念處,不修七覺意,欲得無上正盡覺者,
終無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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