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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antomli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029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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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 LAW ]121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hjgx - 發表於 2014/02/19 19:26(12年前)
2Fphantomli:算了,真的別費唇舌跟他解釋了,說再多也是白費力氣~連02/19 19:52
3Fphantomli:該做的功課都不做,只相信自己的法學解讀~02/19 19:53
[問題] 民事撤回起訴
[ LAW ]25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clarinaser - 發表於 2014/02/19 12:42(12年前)
1Fphantomli:可以給對造一份,但都已經走到這階段,不如就做成訴訟上02/19 13:18
2Fphantomli:和解,或至少收到和解金再撤回。02/19 13:18
6Fphantomli:都可以,但現在很多法院不喜歡幫忙寄,也可以自己留繕02/19 13:42
7Fphantomli:本,遞狀時連同正本給法院蓋收文章,再拍照後email或lin02/19 13:43
8Fphantomli:e第一頁給對造,給法院的才是重點,給對造只是意思意思02/19 13:43
9Fphantomli:做人情,選你方便的就好。02/19 13:43
[問題] 幫忙企業安裝盜版XP與法律責任
[ LAW ]77 留言, 推噓總分: +10
作者: juselai - 發表於 2014/02/19 12:28(12年前)
8Fphantomli:請公司找微軟或簽約的資訊公司處理,不要自己來,這種02/19 13:21
9Fphantomli:承諾沒有用。02/19 13:21
[問題] 網路購物有簽買賣協議等問題
[ LAW ]57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weds8520 - 發表於 2014/02/19 09:19(12年前)
12Fphantomli:重點在「對方於訂約之時有無交貨意願」(即所謂詐欺故意02/19 10:16
13Fphantomli:),這種主觀要件非上帝不能查知,所以都是以行為人的客02/19 10:17
14Fphantomli:觀行為及外部狀況去判斷他的主觀意思,本件若為單純的民02/19 10:17
15Fphantomli:事債務不履行,對方無法交貨,逕自退款就可以清償債務,02/19 10:18
16Fphantomli:愈是置之不理或遮掩支吾,愈可形成對方實行詐騙的合理懷02/19 10:19
18Fphantomli:疑,已足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警方理應受理報案,是否成真02/19 10:20
19Fphantomli:由院檢做後續偵查審理判斷~(勸你,不排除只是想省事)02/19 10:20
22Fphantomli:所有你能提供的東西都是證據,關鍵在建構對方於交易之始02/19 10:22
23Fphantomli:即無履約意思的犯罪行為描述,至於警方的法律判斷,不用02/19 10:23
24Fphantomli:理會,堅持要報案(非備案)就可以了~02/19 10:23
28Fphantomli:警察很囉唆的話,可以直接去地檢署遞狀(非法院,去法院02/19 10:25
29Fphantomli:提自訴要請律師),但案子仍會由地檢交給警局做初步調查02/19 10:25
30Fphantomli:筆錄,跟先去警局的結果一樣,只是警局不能對地檢推諉而02/19 10:26
31Fphantomli:已(所以有些警局對這類疑過來的案子,臉會比較臭,但這02/19 10:26
32Fphantomli:不一定,純看修養跟敬業精神~)02/19 10:27
33Fphantomli:是否集體提告,就看你們,刑事案件以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為02/19 10:28
36Fphantomli:審理單位,跟民事訴訟可以用集體訴訟搭便車不同,不會比02/19 10:28
37Fphantomli:較省事~02/19 10:29
38Fphantomli:證據準備同上,提供錄音的話,最好自己打成書面的譯文(02/19 10:30
39Fphantomli:對話紀錄),告訴人可以請律師,也可以不請~02/19 10:31
42Fphantomli:通常給院檢的資料都是正本附狀、影本自己留存,但如果遇02/19 10:36
43Fphantomli:到正本還有要用(做協商或其他),可以先以影本附狀,註02/19 10:36
44Fphantomli:明:庭呈正本供驗。當然,這也是容易被擺臉色的作法,另02/19 10:38
45Fphantomli:外就是自己正本要妥善收好,不然後果自負~(如果沒有特02/19 10:39
46Fphantomli:別的使用需求,還是給正本為宜,可以省很多事~)02/19 10:40
Re: [問題] 請問買賣房屋契約與賣方口頭承諾會衝突嗎
[ LAW ]44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OBC - 發表於 2014/02/19 07:51(12年前)
3Fphantomli:本件重點在那些屋內物品是屬於「買賣標的物」還是「贈與02/19 10:00
4Fphantomli:標的物」,如為後者,則是否已為民法第七六一條之「簡易02/19 10:00
5Fphantomli:交付」或「占有改定」而致所有權移轉已發生變動,如果原02/19 10:01
6Fphantomli:PO也承認那些東西是屬於「該給而未給的贈與物」,那對方02/19 10:02
7Fphantomli:行使民法第四O八的任意撤銷權,洵屬正當,無涉詐欺~(02/19 10:03
8Fphantomli:理重點在於釐清東西的法律屬性,不要傻傻被對方套話,跟02/19 10:03
9Fphantomli:著走~)02/19 10:04
Re: [討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 LAW ]85 留言, 推噓總分: +8
作者: hjgx - 發表於 2014/02/19 03:09(12年前)
1Fphantomli:我特地不噓你,很中肯的建議你把最高法院的判決再看一遍02/19 09:10
2Fphantomli:,或是把你引用的更一審判決內文,再看一遍,如果還是看02/19 09:11
3Fphantomli:不懂哪裡張冠李戴,不明白為何民227不能用以請求人格權02/19 09:12
4Fphantomli:部分,要用227-1為此部分請求,就煩請就教於國文老師及02/19 09:12
5Fphantomli:法律老師,你需要加強民法及民訴概念去釐清這二者的差別02/19 09:13
6Fphantomli:,如果還是不能接受,建議你出來選立委,把現行法修改成02/19 09:13
7Fphantomli:你想要的樣子,這樣就沒有問題了~02/19 09:14
9Fphantomli:不敢對大大說教,是很誠心的建議,如果要繼續這樣堅持做02/19 09:25
10Fphantomli:平行討論,那我無話可說了,就到此為止~02/19 09:26
55Fphantomli:民國88年04月21日 第 227-1 條 立法理由02/19 11:26
56Fphantomli:一、本條新增。02/19 11:26
57Fphantomli: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02/19 11:27
58Fphantomli: 償。如同時侵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02/19 11:27
59Fphantomli: 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02/19 11:27
60Fphantomli: ,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履行規定嚴苛02/19 11:28
66Fphantomli: ,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02/19 11:28
67Fphantomli: 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02/19 11:29
68Fphantomli: 。02/19 11:29
69Fphantomli:從這裡立法理由可以清楚看到227-1的立法目的,於適用體02/19 11:30
70Fphantomli:系上亦如R大所言,二者涇渭分明~02/19 11:30
[問題] 補習班糾紛
[ LAW ]94 留言, 推噓總分: +16
作者: summerlove - 發表於 2014/02/18 00:57(12年前)
51Fphantomli:大致同以上各位,只是適用法條應為刑302之妨害自由為當~02/18 10:12
52Fphantomli:本件簽署的切結要旨為:我不做違法的事。後面的訴訟賠償02/18 10:13
53Fphantomli:云云,均與前述切結聲明一樣,都是不言而存的事情,即便02/18 10:14
54Fphantomli:不寫,也不可以做違法的事,做了被告,跟寫不寫沒關係。02/18 10:14
55Fphantomli:但整件問題是出在「過程」,發切結書讓學員寫,沒問題,02/18 10:15
56Fphantomli:但把門鎖上,不寫完不能走,這部分就有問題~~(上已有02/18 10:16
57Fphantomli:述,於茲不贅~)該擔心被告的,不應該是原PO~^^02/18 10:17
[問題] 請問法律上簽章的定義
[ LAW ]15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johnbeginner - 發表於 2014/02/17 22:49(12年前)
3Fphantomli:民法第三條。02/17 23:21
10Fphantomli:從該條文字可看出,以簽名為主(第一項),印章為輔(第02/18 11:23
11Fphantomli:二項),這是從文義、體系及論理上的解釋。民法除有特別02/18 11:24
12Fphantomli:規定外,均單以「簽名」為足,坊間所謂的「簽章」,除當02/18 11:26
13Fphantomli:事人間於契約內文有特別約定需二者兼備者外,其義應為「02/18 11:27
14Fphantomli:簽」或「章」二擇一。02/18 11:28
[問題] 勞資問題
[ LAW ]23 留言, 推噓總分: +8
作者: a828999 - 發表於 2014/02/17 17:15(12年前)
12Fphantomli:原po保重。02/17 23:31
[問題] 借款未還
[ LAW ]21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s41151 - 發表於 2014/02/17 14:15(12年前)
4Fphantomli:同上,只是本件在證據上不容易證明當時刷卡是出於未經同02/17 14:24
5Fphantomli:意的盜刷,或是雙方間存在小額信貸的民事關係~02/17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