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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antomli 在 PTT [ rent-exp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60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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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1,新屋主比較好凹,這想法不太靠譜。02/18 19:24
20F推:押金是舊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契約沒錯,但在民法四二五的作02/22 16:56
21F→:用之下,會發生"法定移轉"的效果,無待當事人另外約定,02/22 16:56
22F→:就發生債之移轉的效果,不然何以原租約可以對新屋主生效02/22 16:57
23F→:,至於舊房東有沒有給新屋主押金,這都不關房客的事,當02/22 16:58
24F→:租期屆滿,當時的房東是誰,房子就點交給誰、押金也是找02/22 16:59
25F→:他要回~新屋主如果沒有從舊房東那邊拿到押金,這是舊房02/22 17:00
26F→:東跟新屋主之間的紛爭。他們之間的債務不履行不能做為新02/22 17:01
27F→:屋主對抗房客(不退押金)的事由~~02/22 17:01
33F推:為了這段推文,我特地去查了司法院解釋跟最高法院裁判,02/24 13:20
34F→:解釋有二則,判決也有二則相關,但查無判例,如已有「判02/24 13:21
35F→:例」形成,煩請告知字號,畢竟判例的地位與處理個案紛爭02/24 13:21
36F→:的判決意義大不相同,份量不一樣。恩,另開新文章好了,02/24 13:22
37F→:後面的話可能有點多~02/24 13:22
43F推:謝HA大提供判例字號。昨天被系統踢出去之後,就一直登不02/25 08:49
44F→:進來,今天才看到,本來只看到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09號作02/25 08:49
45F→:的解釋,對於押金為要物契約,雖具從屬性,但仍須「交付02/25 08:50
46F→:」始生移轉這點,該解釋與判例無異,只是就「押金可抵充02/25 08:54
47F→:租金,視為租金預付」之情形,該解釋認為「縱受讓人未受02/25 08:56
48F→:押金之交付,承租人亦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押租金,本身02/25 08:59
49F→:有租金預付跟損害賠償擔保的雙重性質,就擔保本身而言,02/25 09:00
50F→:由於其要物性使然,需要交付始生效力,固不待言,然而在02/25 09:02
51F→:租金預付此點,只要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既無要物性,則無02/25 09:04
52F→:需交付,即可對抗受讓人(最高法院72台上856判決意旨)02/25 09:06
53F→:在這二種性質互不衝突的情況下,變成:當房東要賣房子過02/25 09:06
54F→:戶,房客開始不交租金,先讓押金扣抵租金,欠租未逾二月02/25 09:07
55F→:的處理方式,反倒比乖乖繳租金要來得有保障(不用管押金02/25 09:08
56F→:舊房東是否有交付給新房東),這樣奇怪的操作結果~02/25 09:09
57F噓:這是噓我自己,在最前面的「併同移轉」這部分見解與法院02/25 09:15
58F→:實務不同,是我學藝不精,有誤導之過,特此致歉。02/25 09:16
2F推:1.修繕費用負擔,要先看契約有無「由房客負擔」的特約,02/17 09:22
3F→: 有的話,就是由房客自己處理,如果沒有,就是由房東負02/17 09:22
4F→: 責。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房東又不願意處理,房客可以自己02/17 09:23
5F→: 找人修,之後向房東要錢。這些費用跟違約金無關,不受02/17 09:23
6F→: 違約金總額約定的限制。02/17 09:24
7F→:2.如果你們沒有「單方可以片面終止租約」的特約,房東的02/17 09:25
8F→: 這個終止通知沒有契約終止效力,可以要求履約、繼續住02/17 09:26
9F→: 。02/17 09:29
10F→:3.有責性的違約,應稱「賠償」而非「補償」,另外,房東02/17 09:30
11F→: 夫人如未獲授權(意定代理或表見代理),她的地位並非02/17 09:31
12F→: 與房東同,她說的話,基本可以無視,談事情要找契約書02/17 09:31
13F→: 上的那位。至於修繕費用的請求已如前述,依據法條為民02/17 09:32
14F→: 法第430條。02/17 09:32
18F推:剛剛再看一遍,發現我事實部分有誤解,原PO要請求的費用02/17 15:41
19F→:有很多都跟修繕沒有關係,這部分費用要索取,要看房東是02/17 15:43
20F→:不是要留著(屬於對房屋有增益),要留才能主張費用,不02/17 15:43
21F→:留的話,房客要負責拆除回復原狀。至於移機跟搬家這些,02/17 15:44
22F→:因違約所產生的費用,要看租約是否有違約損害「最高額」02/17 16:07
23F→:的約定,如未明訂,在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後段綜合來看,02/17 16:08
24F→:在「不完全給付」(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也就02/17 16:10
25F→:是先有部分履約,但未依約履行完畢的情形,依有力學說的02/17 16:18
26F→:看法,因後段有特別的規定,所以排除前段適用,可以不受02/17 16:18
27F→:違約金總額的限制,按實際受損害的數額去計算~02/17 16:21
28F推:不過法院不太採這見解,主要還是區分:違約金是賠償性預02/17 16:26
29F→:定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前者就是寫多少就多少,後者02/17 16:27
30F→:是除了寫明的之外,還可以再加碼按實際損害受償(主要是02/17 16:28
31F→:為強制履行債務目的而設),因此就會變成由於法院認定的02/17 16:29
32F→:「當事人真意」不同,而有可否加碼的差別~(個人以為,02/17 16:30
33F→:學說見解較可採,至少標準一致,不會有容許個案偷渡的情02/17 16:31
34F→:況~這篇廢話有點打太多~XD)02/17 16:31
62F推:原PO陷入思考誤區了,現在是租期之內,不想搬的話,就繼02/18 09:09
63F→:續履行契約,不用管房東的要求。房東自己要請房客租期前02/18 09:09
64F→:搬離,要開出房客可以接受的條件,房客一直住到租約期滿02/18 09:10
65F→:是受法律保障的,房東要賣房子,也不影響租約對於新所有02/18 09:11
66F→:權人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堅持繼續承租,是目前最02/18 09:11
67F→:有利的籌碼,至於是否搬離,就看終止條件是否可以接受(02/18 09:12
68F→:主要是錢跟回復原狀這二件事)~02/18 09:12
71F推:可以,房客取得承租空間的專用權之後,可以排除房東使用02/18 13:31
72F→:,一般會讓人進來看,都是出於人情考量~02/18 13:32
3F推:對於租賃房屋所附的家電,如有損壞怎麼處理,這個沒有一02/17 10:56
4F→:定,法律是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處理方式。以我個人經驗來02/17 10:56
5F→:說,就遇過房東有提供二手舊品,但不負責維修,用壞了就02/17 10:57
6F→:丟掉(僅知會一聲即可),租約期滿也不找我要,也遇過會02/17 10:58
7F→:負責叫修、負擔維修費用的,這種事可以看雙方約定~本件02/17 10:59
8F→:原PO如果擔心丟掉要負責,就如來文所述,請房東在租約上02/17 10:59
9F→:劃掉註明即可,至於租約履行期、家電採購等,這些只能說02/17 11:01
10F→:經一事、長一智,歷練多了就會了~~^^02/17 11:02
16F推:不管是不是由房客負擔,納稅義務人都是房東,如果逾期未02/14 09:25
17F→:報租賃所得,被查獲是要按所得稅法規定補繳稅金及罰鍰的02/14 09:27
18F→:,而關於租賃契約約定稅金轉嫁的部分,雖然有效,但這僅02/14 09:28
19F→:屬私契約行為,需要房東另外向房客主張,稅金轉嫁約定並02/14 09:28
20F→:具有免除稅法納稅義務的效力。(白話文:去檢舉房東逃漏02/14 09:29
21F→:稅,在有租金轉嫁約定的情況下,是二敗俱傷的作法~)02/14 09:30
22F→:^不(上上行開頭漏字,意義差很多~^^)02/14 09:33
5F→:現在缺乏的是:房東承諾全數租給女生的約定,這個約定就02/14 09:35
6F→:本件來說屬於契約重要內容,想證明的話,其實很簡單,就02/14 09:36
7F→:是跟房東談,既然是事實,房東在對話中承認跟在契約中書02/14 09:37
8F→:寫,舉證效果是一樣的。但如果搬離時是處於扯破臉的狀態02/14 09:37
9F→:,這筆錢要拿回來,就難以期待房東會主動配合,屆時需要02/14 09:38
10F→:透過法律程序解決~~02/14 09:38
6F推:夫妻間很容易成為「表見代理」(民169),但要視個案情02/14 09:44
7F→:形有無足以構成外觀誤信確有代理權的表見行為(Ex簽約時02/14 09:44
8F→:有無出示權狀、稅單、或以所有權人名義簽約~)如果都沒02/14 09:45
9F→:有,房客只能怪自己不小心,沒有確認出租人是否為出租他02/14 09:45
10F→:人之物,這個契約仍然對於出租人有效,但若無代理關係,02/14 09:46
11F→:則對房屋所有權人無效,法律上是會被趕走的,只能向出租02/14 09:47
12F→: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通常基於夫妻情分,所有權02/14 09:47
13F→:人會算了,免得配偶被告,但本件剛好遇到人家夫妻要離婚02/14 09:47
14F→:,就很難講了~至於詐欺,應該是沒有,畢竟對方取得的租02/14 09:48
15F→:金是根據有效的租賃契約來的,並非不法取得~)02/14 09:49
16F→:本件如果租期已久,或能證明房東知道房子出租,可以就這02/14 09:52
17F→:有利部分主張房東與所有權人間具有內部授權,屬於隱名代02/14 09:52
18F→:理(由先生授權太太出租,但以太太名義打契約),本件處02/14 09:55
19F→:理結果,很大程度要看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跟談判技巧,建議02/14 09:56
20F→:找教官或家長(有能力的話請律師)協助,比較不會因為社02/14 09:57
21F→:會歷練不夠吃了虧,或做錯決定~02/14 09:57
2F→:如果這些名實不符的事情都是房東或房仲知道的,可以用民02/12 08:54
3F→: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解約),如果他們不知道,但這些02/12 08:55
4F→:事情牽涉到交易內容在性質上具重要性的(Ex是否含專用車02/12 08:56
5F→:位),可以用第88條撤銷意思表示。更甚者,如果車位屬於02/12 08:57
6F→:租賃範圍,房東卻無法依租約提供專用,而這部分的債務不02/12 08:59
7F→:履行造成房客租這房子沒有意義,可以用第226條解除契約02/12 09:00
8F→:並請求損害賠償(Ex搬家費用)~不過,話說一堆,重點仍02/12 09:00
9F→:在:1.當初契約約定內容、2.有沒有時間打這官司~02/12 09:01
15F推:訂約之後契約後成立生效,只是「履行期」尚未屆至而已,02/12 13:06
16F→:所以若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會要賠償違約金,本件這種情02/12 13:06
17F→:況,如果符合民法第88、92、226 條等規定,都是屬於法律02/12 13:07
18F→:上的權利行使,房客這邊不用賠付違約金~02/12 13:07
3F推:有電話可以打去問,確實發生的修繕費用,不能因為房客搞02/11 23:35
4F→:不清楚就不付,如果不滿意水電的處理或收費,可以找能長02/11 23:36
5F→:期合作跟信任的~02/11 23:36
6F推:不用擔心打電話給水電,當時房客沒有付錢,水電應該就知02/12 08:46
7F→:道叫修的人只是房客,今天屋主既不在現場,打電話來問情02/12 08:47
8F→:況,是很正常的。另外,說到責任歸屬,這種事如果人不在02/12 08:48
9F→:現場,就只能委託在場的人處理,如果自己不另外找人,差02/12 08:50
10F→:別就只在相信房客,或相信水電~還是有自己合作的會比較02/12 08:51
11F→:好,省得一來二去的耽擱到~02/12 08:53
20F推:打個比方吧,就像我把一個很大的車位切成二塊,分租給二02/12 16:42
21F→:個人,每月收取停車費。但因為車位是我自己切出來的,不02/12 16:42
22F→:是原先就設計給二個人停的,所以變成不能二台同時停,只02/12 16:43
23F→:能大家輪流用~這樣,責任是誰的?02/12 16:43
24F→:對於電,我不是很懂,所以電工方面的檢測就交給專業的來02/12 16:44
25F→:~租套房,在裡面盥洗、生活,這是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於02/12 16:45
26F→:此範圍內,若房東無法提供房客相當於一般人使用滿足的給02/12 16:46
27F→:付,是為不完全給付,根據民法第227條可以是房東處理情02/12 16:46
28F→:況為「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這都是可以請求損害賠02/12 16:47
29F→:償的~如果不想搞這麼大,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行使同法第二02/12 16:49
30F→:六四條的「同時履行抗辯」,在房東處理好之前,拒絕給付02/12 16:50
31F→:租金~除非跳電的原因是房客悖離一般人的正常使用,在家02/12 16:52
32F→:裡安裝使用高功率設備造成的,不然請放心跟房東請求改善02/12 16:52
33F→:,把房子租人,就要將租賃物保持在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02/12 16:54
34F→:房客沒有忍受的義務~02/12 16:55
1F推:知足常樂02/06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