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hantomli

總覽項目: 發文 | 留言 | 暱稱
作者 phantomli 在 PTT [ Bilk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4則
限定看板:Bilk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Fw: [其他] 不當得利或侵占? (合購)
[ Bilk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jingl - 發表於 2012/04/04 16:36(13年前)
1Fphantomli:B不會構成侵占,因為所有權是合法移轉過來的,A寄的時候03/22 09:14
2Fphantomli:有給予的意思,B也有接受的意思,AB間亦有讓予的基礎法03/22 09:16
3Fphantomli:律關係(委託代購),所以沒有侵占,也沒有不當得利。該03/22 09:16
4Fphantomli:基礎法律關係,若做成時並非無效(Ex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03/22 09:17
5Fphantomli:),而縱具有得撤銷之原因,於撤銷權人撤銷前,均為有效03/22 09:18
6Fphantomli:。所以如果B未行使撤銷權,A自己說要解約退貨,是沒有理03/22 09:19
7Fphantomli:由的~所以貨是不用還的,沒有侵占或不當得利的問題。而03/22 09:20
8Fphantomli:A主動退過來的錢,對B來說並無法律上的原因,所以這個就03/22 09:21
9Fphantomli:有義務要退還~03/22 09:24
29Fphantomli:其實很多訴訟都是由誤會而起,因情緒而生~03/23 08:08
30Fphantomli:回答一下原PO問的問題,所謂侵占,是指「意持有為所有」03/23 08:12
31Fphantomli:即由合法的持有狀態,從無所有權而意圖不法取得所有權(03/23 08:12
32Fphantomli:以所有權人之意思霸佔不還),而如果已經取得所有權,則03/23 08:15
33Fphantomli:欠缺不法所有的要件,不會成侵占。本件是對方未經要求匯03/23 08:15
34Fphantomli:款進來,雙方就此款項之所有權移轉沒有讓予合意,原PO無03/23 08:16
35Fphantomli:法依民法第761條取得所有權,然而因為該筆款項經匯入帳03/23 08:17
36Fphantomli:戶之後,因無法辨識該款項與原PO帳戶內原有之存款,另依03/23 08:19
37Fphantomli:民法813條準用812條2項之規定,由原PO取得所有權。然此03/23 08:21
38Fphantomli:所有權之歸屬僅為物權權利之中性判斷,非為法律上之原因03/23 08:22
39Fphantomli:,故原PO就該筆款項仍應依同法第816、179條之規定,將該03/23 08:23
40Fphantomli:不當得利之款項返還予對方。結論:沒有侵佔,但為不當得03/23 08:24
41Fphantomli:利~03/23 08:24
42Fphantomli:至於匯款回去的程序費用,依同法317條,應由債務人負擔03/23 08:26
43Fphantomli:不過,坦白講這樣操作的結果有欠公允,所以如果原PO要挑03/23 08:30
44Fphantomli:戰完全不用還,也是有方法的,不過證明難度就有點高~03/23 08:30
45Fphantomli: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於匯款時,「明知」沒有債務要清償(限03/23 08:31
46Fphantomli:於故意,過失不算),就可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拒絕返還03/23 08:32
47Fphantomli:其咎由自取、不受法律保護之給付~03/23 08:33
48Fphantomli:這條路有三個構成要件:1.客觀上要沒有債務存在、2.主觀03/23 08:35
49Fphantomli:上須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為給付、3.該給付係清償行為~03/23 08:36
50Fphantomli:最後,原PO如果要跟對方爭執下去,除非打掉對方不當得利03/23 08:37
51Fphantomli:請求權,不然就此債務之履行(返還)而言,法律地位其實03/23 08:38
52Fphantomli:是不利的。可以簡單處理的事情,不用搞得自己很複雜~03/23 08:39
53Fphantomli:一點意見,供參~03/23 08:39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