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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rself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49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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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F推:其實如果都是遇到這樣的員工 那您應該加強一下徵才面試能05/05 15:11
42F→:力 去上些課有點幫助 另外檢討一下自己選任的標準05/05 15:12
43F→:這才是能夠減少未來所任非人的辦法05/05 15:12
12F推:以前升大重考班名師也是有五專學歷的 這行真正的門檻是人04/17 15:00
13F→:格特質與備課的能力、上台的場面掌控 真理也有破千/小時04/17 15:01
14F→:台大碩也有每學期都怕被換掉的500/hr老師04/17 15:02
1F→:和平解決是好事 但真的要做的話 以刑逼辭還是比較實際04/06 22:02
2F→:第12條最容易的是第三項 其他"要合法達到"都很難04/06 22:03
2F推:重點是在於學不好 不是補救教學性質的補習班04/03 01:34
3F→:消滅了補習班 學生就能學會基本的生存知識與技能嗎?04/03 01:34
4F→:一堆上國中四則運算不會的孩子 還有國三不會分數運算04/03 01:35
5F→:這樣的孩子長大後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生活?更別說報紙都看04/03 01:37
6F→:不懂 連漫畫都不知道怎麼看的 這四五年也變多了04/03 01:37
1F→:民事契約內容訂 如果你撐不住先離職 要賠我100萬04/02 14:18
2F→:此不屬於工作契約的一部分(這契約當然無法律效力)04/02 14:19
3F→:但是民事責任部份我們還可以走法院試試看04/02 14:19
6F→:工廠應付短期急單招的大量人力 急單過後用內規搞掉的那些04/02 15:00
7F→:"內規" 才叫做精采絕倫 不要臉的還會弄到一堆員工賠薪水04/02 15:01
8F→:他們也會挑 學歷高中以上原則不用 年紀太輕或沒家累不用04/02 15:02
9F→:你有時間有知識去爭取權益的 他們都不要04/02 15:02
14F→:沒有能力就不要造孽 做了就要有擔當 生存本就不易04/02 15:51
2F→:請參考宏碁蘭奇事件 還有內規並不能凌駕法律04/02 13:28
3F→:你有沒有問過律師?或是修習過相關法律課程?04/02 13:29
4F→:不覺得臆測之詞太多了嗎?04/02 13:29
5F→:最後一段不知所云 員工應該換成老闆?04/02 13:30
6F→:我只能告訴你 光是加班費全台灣按規定給的就沒多少了04/02 13:31
7F→:便利商店 補習班 超市賣場百貨 這些吸收幾百萬從業人員04/02 13:32
8F→:頂多一間costco勉強達到守法 光這幾行業就打死你的少數了04/02 13:33
9F→:餐飲業沒勞健保也很普遍 淡季惡意排班逼退也常見04/02 13:35
10F→:你離社會底層要不是太遠就是活在平行世界04/02 13:35
11F→:今天比較大多數開發中以上的國家 不給應有福利與費用要坐04/02 13:36
12F→:牢的話 你還要堅持己見要老闆去賭賭看嗎?04/02 13:37
14F→:你是對的 我數過確實如此04/01 22:27
1F→:很不幸 大企業通常比較不敢這樣做 5人以下的是違法大宗03/31 13:48
2F→:公司的工作規則並不能凌駕於法律規定03/31 13:48
3F→:老闆規定一天上班14小時 兩個月無休 請問依勞基法工時下班03/31 13:49
4F→:是不是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那到底誰違法03/31 13:50
5F→:偶發性態度不佳或與雇主行為有因果關係的 你要證明對公司03/31 13:51
6F→:損害 那簡直是難上天了 簡單的你認為難 目前無人成功過的03/31 13:52
7F→:你認為簡單 還不了解自己的問題嗎?03/31 13:52
10F→:如果P大願意的話 回答我最後一個問題就好03/31 02:28
11F→:因為你的相關經驗已經在法律上否定你自己的認定了03/31 02:31
1F→:解雇即是懲罰與處理 所用非人 難道雇主一點責任都沒有?03/30 13:05
2F→:有能力合法經營、雇用再來談當老闆 沒那個擔當要當老闆?03/30 13:06
3F→:即使符合第12條不必開非自願離職與付資遣費 退休金也還是03/30 13:07
4F→:符合退休條件就必須給 你了解這背後的法理嗎?03/30 13:07
5F→:台灣的勞基法光是非刑事罪與超低罰金 就已經對雇主超有利03/30 13:08
6F→:我舉的例子也一點都不極端 每天都在發生 幾年來光身邊看了03/30 13:09
7F→:23件這樣的事情 當員工那麼有保障 為什麼想當老闆?03/30 13:09
8F→:現在你看看第十二條這個例外條款 你真的覺得原例符合?03/30 13:10
9F→:再來 處理態度方面公不公平 這本身即是道德標準03/30 13:11
10F→:你用對其他員工的公平性理由解雇 也該給解雇者合法的權益03/30 13:12
11F→:不然對"人"對"法"而言 何來公平03/30 13:12
12F→:作為雇主 有權力解雇員工 做為一個人 只要符合要件 他就該03/30 13:17
13F→:享有法律給予的保障 任何剝奪他合法權利的手段 都屬非法03/30 13:17
14F→:雇主只要依法辦理 沒有人要求你扮演上帝或閻羅王給予制裁03/30 13:18
18F→:因為申訴不痛不癢 頂多花點時間花點錢 如果違法要坐牢03/30 14:43
19F→:那你還支持做到讓員工會去申訴的程度嗎?03/30 14:44
20F→:合法解雇要一堆文件跟應付政府電話 我家開公司當然知道麻03/30 14:45
21F→:煩 但用錯人或是把人放錯位置 這個本來就是老闆有責任03/30 14:45
22F→:連依法辦理都做不到 談那麼多真不覺得虛偽?法律上的公平03/30 14:46
23F→:就算是相對也不是由雇主來衡量 你真的看懂勞基法相關規定?03/30 14:47
24F→:守法真的那麼難嗎?03/30 14:49
26F→:老人家聽不進去 他現在滿腦子應該都是撐兩年多退休03/30 15:16
27F→:講到不想講了...03/30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