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青年參政的障礙

看板politics作者 (鯁在喉)時間12年前 (2012/03/26 08:50),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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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615 ()》之銘言: : 我對於文內提到降低投票年齡,以及參選費用過高等觀點相當同意。不過仍希望列舉幾個 : 文章的小問題提供討論。 : 1. 若沒記錯法定服役年齡為19歲並非18歲。 : 在民法上則是20歲才算是成年,因此我認為在此用這些來推論權利義務的不平等並不妥 : 當。   刑責與成年與否也無關,當兵又為何要與成年有關? : 2. 選舉制度的改革,我國為仿效日本的兩票並立制,簡單的說其實區域和不分區立委並無 : 連結性。我以前和教比政的老師討論過這問題,我認為最恰當的選舉制度是仿效德國的 : 聯立制,而不分區則是像德國一樣分為幾個大區,而非全國單一選區,簡單的說,以台 : 灣為例的話分為北中南東以及外島等地區,再以聯立制的方式進行區域及比例代表的選 : 舉。而老師跟我說這構想不錯,但現實的問題是這樣選舉會太複雜了,一般人甚至政府 : 官員大家都會搞不懂怎麼選舉。 : 3. 我國選制中5%的限制應是仿效德國,避免小黨在國會林立。我認為這樣並無不妥,我認 : 為我國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席次過少,這樣造成代表性的不足。以及政黨和選民的意向, : 就我認為很少有選民分裂投票,由其是在改制後的第一次國會選舉,多數選民會認為把 : 票不是投給大黨就是浪費,而主要政黨也只想要全拿,不會鼓勵選民做出分裂投票。我 : 覺得這應該和我國的政治文化有關係,也許是我們人民自己把小黨排除。 : 4. 你在第10段的文字中有一句話讓我相當不解,"以及採取並立制兩票分開計算,而不是 : 聯立制,讓選票轉換成席次時更為公平",我國本來就是並立制,你在前文也有提到。 : 我本人是認為聯立制讓選票轉換席次更為公平,比較不會造成贏者全拿。   台灣的選制,一直受到外國概念的影響,   我漸漸發覺「選制是什麼」在台灣不重要,重要的是能選出怎樣的人?   我們不斷考慮「政黨」因素,但其他因素呢?譬如,「代表性」問題   我沒上過比較政治,只看過相關的書而已,也常常只考慮「聯立」與「並立」,   如果,是分區域的比例代表制呢?會不會比目前還好呢?而且更簡單?   又或者成立另一個院,將「單一選區」與「比例選區」分開,   至今沒改變的唯一論點是,將比例代表制的「門檻」調低到可以分配一席即可,   並將席次調整至150席或200席,或者分為兩個院調整結構 : 5. 最後,我認為投票年齡也許可以降低,制於被選舉的年齡是否該降低則有待討論。你說 : "若一個人有能力參選並且獲得選民的信任,為何要事先設定年齡門檻?難道18歲青年 : 市長的能力一定輸給50歲的政客嗎?",但前提是被選民信任之下獲選。選舉有很多變 : 數會影響,當然這年紀不是問題,但我還是認為還太年輕時有許多想法不夠成熟,至少 : 讓社會磨練一下,而且即使23歲仍是相當年輕,不過這是值得大家討論的問題。 : 補充一下,我對你那句的疑問是在我覺得太過武斷,那換句話說在條件相等之下,一個 : 35歲和一位18歲的候選人,你會比較信賴誰呢?   被選舉人雖然說是23歲,但對於總統卻是規定40歲才能參選,   而各國所規定的年齡,也多有不同年齡限制,譬如美國憲法的參議員與總統資格,   至於地方選舉,若只是規定成年即可也行,但不同官職不同年齡是可行的    -- 神秀曰:身似菩提樹,心是明鏡台,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 六祖曰: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而我只能說:身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36.2

03/26 09:11, , 1F
立委太少了 多一倍應該可以解決不少問題
03/26 09:11, 1F

03/26 09:20, , 2F
225席??也不是不可以,只是選區會畫
03/26 09:20, 2F

03/26 09:21, , 3F
很小,不如直接改大區採比例選區
03/26 09:21, 3F

03/26 12:47, , 4F
多一倍?不是好不容易才「國會減半」的嗎?
03/26 12:47, 4F

03/26 13:25, , 5F
不敢找神主牌算帳阿
03/26 13:25, 5F

03/26 13:51, , 6F
又來了...算帳能解決問題嘛??
03/26 13:51, 6F

03/26 13:52, , 7F
台灣思維怎麼總是報復而不是解決問題
03/26 13:52, 7F

03/26 13:59, , 8F
要多應該全部加到比例選區
03/26 13:59, 8F

03/26 14:03, , 9F
看是什麼制度.....
03/26 14:03, 9F

03/27 01:35, , 10F
我想原文作者的意思是當一個國民該盡其義務時
03/27 01:35, 10F

03/27 01:35, , 11F
相對地也應該享受權利
03/27 01:35, 11F

03/27 19:59, , 12F
國民的權利已經比義務多很多了....
03/27 19:59,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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