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請問離店一秒就不能換貨了嗎?

看板consumer作者 (下一步的方向)時間20年前 (2005/12/05 12:3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6 (看更多)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之銘言: : : 但如果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 : 一件沒有問題的東西 交易過程也沒有問題 : : 只是消費者弄錯了 這並不能構成換貨的理由 : 意思表示錯誤是可以撤銷的 : 亦即民法第88條第二項,關於物之性質有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 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 如果消費者誤以為該買賣標的符合所用, : 實際上卻因規格不符無法使用,交易上可認為重要(因該物品等於無效用) : 可認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而撤銷 : 可作為撤銷契約之原因 : 當然若對方有損失自然可以求償 : 但不能說「民法」中沒有「換貨」或「退貨」的理由 : 許多廠商提供換貨甚至退貨,不是沒有原因的 : 讀法切勿觀木不觀林 民法第88條規定如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請注意到第一項後段的但書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我是這樣解釋這段的 意思表示錯誤如果是因為買方自己不小心搞錯了 除非今天是商家的商品標示上面寫錯了造成他的錯誤 否則買方自己的錯誤造成買錯的話 是不能主張意思表示撤銷的 不曉得我這樣解釋有無錯誤呢 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吧 至於但書中講的過失 個人覺得買方沒看清楚應該算是過失吧 當然如果商家標示有問題 那就另當別論了 至於有人提到消保法優先於民法 這點我承認 但小弟不才 找不到相關法律適用條文 可以請其他大大幫忙找一下嗎 http://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用這個找應該會比較快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96.129
文章代碼(AID): #13ayERBS (consum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6 篇):
文章代碼(AID): #13ayERBS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