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作者 (道可道非常道)時間14年前 (2010/04/30 17: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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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一三) #1BsbtpwV (七) : 死刑是生命權的剝奪 而生命權沒有交給國家 所以國家不應該有權剝奪生命權 : 而終身監禁是行動自由的完全剝奪 而個人不見得有賦予國家剝奪自由權的權力 我先澄清你的價值立場... 1.你是否堅定地抱持以下立場? 我們(國家)永遠不該「積極地、直接」殺人, 即便代價是有更多無辜者會因而「消極地、間接」喪命。 (換句話說,「交換比即使是無限大,死刑也沒有正當性」) 2.你是否堅定地抱持如 #1BsJPzEN(一○)(A) 所述的立場(如下): : : 「生命」是無價的,因此無論交換比為何,我們永遠不該「積極地、直接」殺人, : : 即便代價是可能有更多無辜者會因而「消極地、間接」喪命。 : : (換句話說,「交換比即使是無限大,死刑也沒有正當性」) (即和1.相同,但以「生命無價」為前提) 3.假設國家殺死1個無辜者,保證能使N個無辜者免於被殺, 你是否認為,當N大到某個可接受的值,國家殺死這個無辜者就是合理的? 4.如果以上都不是...能否說明一下你的立場是什麼? (一二) 廢死效益成本之變數及粗估 我想了一下..好吧,結論照你的看法分類好了: (+):支持廢死或無效果 (-):支持留死或無效果 (?):可能(+)也可能(-) 我也稍微改了一下論述,使之更簡潔明瞭,有疑義當然歡迎提出: (+) 1.無辜者若被誤判,可得到較多救濟 (?) 2.整體犯罪嚇阻力降低,造成犯罪率增加或罪行加重,無辜民眾受到更多侵害 (-) 3.罪犯有較多機會被提早縱放,再犯罪可能性增加,無辜民眾受到更多侵害 (-) 4.審判及執行成本增加 (-) 5.推動廢死改革需要成本 : 呵 犯罪嚇阻力不見得會降低啊 : 沒有任何趨勢、研究表達了廢死有減少嚇阻力的效果 我同意之前的寫法有瑕疵,甚至有可能增加,據此我把2.改成(?) ========================================================== 好,我大略計算廢死的效益成本看看... 引用之前(六)的數據,以下假設: 1) 每年都規則地執行 18 個死刑,其中有 4 人是真的無辜, 另 14 人則未獲平反(無辜與否未知,非死即監禁終生) 2) 令「死刑比終身監禁多出的額外嚇阻力」= E (extra) 或「每執行 1 個死刑,就有 E 個無辜者不致被惡徒謀殺」 (A) 關於1. 死刑相較於廢死,代價是: 1) 每年有 4 個無辜者因司法誤判而死 2) 每年有 18-4=14 個惡徒受到「終生監禁改為死刑」的加重刑 (B) 關於2. 說真的我不知道 E 是多少。 但,這18個死刑的嚇阻力,只要讓超過4個無辜者得以不被謀殺, 也就是只要 E > 4/18 = 0.22,淨結果就是「更少無辜者死亡」。 (這裡尚未考慮質的問題,即將「死刑」vs「惡徒謀殺」視為等價) 我們再加上其他 14 個受到「加重刑罰」的惡徒, 故只要 E > (4+x)/18,淨結果就是划算。 x 是與「14個被加重刑罰的惡徒」相當的「無辜被謀殺者人數」, 根據常識 0 <= x <= 14, 我不確定x要多少才合理,但最高估是14(我懷疑有多少人這麼想), 在這個情況下, E > 1 就划算。 綜上所述,E 大於 0.22~1 就划算。 (B2) 可能會有一些因為廢死而增加的非謀殺額外犯罪,或犯罪加重。 (C) 關於3. 廢死的成本還須加上,死刑改為終生監禁(假定無假釋)時, 18名罪犯因各種因素(如越獄、特赦、4人中的誤判誤判)逃脫而後再犯罪的情形。 其中可能包括謀殺,設有n個無辜者因而死亡。 (n>0) 關於 n 的估計包括幾個變項: [逃脫數]:零或正整數 [再犯率]:應相當小 (0~1) [再犯謀殺案害死人數]:包括[再犯案件數]、[每件殺人數] 粗略估計 n 應介於 0~1 之間。 (C2) 如上,會有非謀殺的額外犯罪 (D) 關於4. : #1BsbtpwV (一二) : 而且我個人認為終身監禁的執行會計成本非常便宜 : 一年十萬 二十年才兩百萬 根本少到誤差水準內不應列入考慮 我估算一下...終身監禁比死刑多出的成本會是: 1) 4 個無辜者伸冤所需的訴訟成本 2) 4 個無辜者的國家賠償 3) 4 個無辜者伸冤成功前的監禁成本 4) 14 個惡徒可能伸冤所需的訴訟成本(沒成功) 5) 14 個惡徒的終身監禁成本 6) (B) 之中,18E 個謀殺案件的訴訟及執行等成本 7) (C) 之中,n 個謀殺案件的訴訟及執行等成本 8) (B2) (C2) 非謀殺犯罪的訴訟及執行等成本(應較死刑低) 9) (B2) (C2) 也會造成犯罪被害者權益受損 真的不用列入考慮嗎? (E) 關於5. 廢死改革真的做下去的話, 所有網站的更新、法律及相關書籍的更新、民眾的重新適應等等等,都是成本。 (F) 結論 我們來算算廢死後的成本效益: 1) 若 E > 1,廢死之成本效益將是: (+) 4 個無辜者免於被誤判死刑而死 (+) 14 個該被死刑的惡徒減刑為終身監禁 (-) 超過 18 個無辜者將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無辜者數=18E+n,n>0) (-) 如(D)所述的額外成本 (-) 如(E)所述的推行成本 廢死將害死更多人,而且死狀是謀殺,比死更慘, 另外還須付出會計成本。 這代表死刑划算,我們沒有任何廢死的必要。 (唯一例外是同意 (十三)1. 價值觀的情況) 2) 若 4/18 < E <= 1,廢死之成本效益將是: (+) 4 個無辜者免於被誤判死刑而死 (+) 14 個該被死刑的惡徒減刑為終身監禁 (-) (4+n)~(18+n) 個無辜者將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無辜者數=18E+n,n>0) (-) 如(D)所述的額外成本 (-) 如(E)所述的推行成本 若把前三項展開: (+) 4 個無辜者免於被誤判死刑而死 (-) 4 個無辜者將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 14 個該被死刑的惡徒減刑為終身監禁 (-) n~(14+n) 個無辜者將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無辜者總數=18E+n,n>0) 這代表,廢死能讓更多人免於死亡, 但它拯救的的是[免去死刑]及[死刑減為重刑], 而它所害的是[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二者之權重比例為何,還待思考。 (如(C)所述,E > (4+x)/18 ,結果是死刑划算,反之則否。) 並且,廢死還須付出其他的會計成本。 3) 若 0 < E <= 4/18,廢死之成本效益將是: (+) 4 個無辜者免於被誤判死刑而死 (+) 14 個該被死刑的惡徒減刑為終身監禁 (-) n~(4+n) 個無辜者將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無辜者數=18E+n,n>0) (-) 如(D)所述的額外成本 (-) 如(E)所述的推行成本 廢死整體來看救了較多人,代價是會計成本。 4) 若 E = 0,廢死之成本效益將是: (+) 4 個無辜者免於被誤判死刑而死 (+) 14 個該被死刑的惡徒減刑為終身監禁 (-) n 個無辜者將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n>0) (-) 如(D)所述的額外成本 (-) 如(E)所述的推行成本 廢死整體來看救了較多人,代價是會計成本。 5) 若 E < 0,廢死之成本效益將是: (+) 4 個無辜者免於被誤判死刑而死 (+) 14 個該被死刑的惡徒減刑為終身監禁 (+) 數個無辜者免於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免死數=-18E) (-) n 個無辜者將被謀殺,承受比死更慘的痛苦 (n>0) (+) 省下了 (B) 及 (B2) 中的案件的訴訟及執行成本 (-) 如(D)所述的額外成本(扣除(B)和(B2)的部分) (-) 如(E)所述的推行成本 廢死整體來看救了較多人,代價是會計成本。 其他: a) 可見 E 為多少事關重大, 故爭論死刑或廢死, 應當要有足夠強的關於 E 的證據 b) 1) 及部分 2) 是留死絕對有利 3) 4) 5) 及另一部分 2) 是廢死有救到人,但還須考量增加的會計等成本。 c) 廢死的確能救到人的情況中, 約有 4 個左右的無辜者伸冤免死, 14 個惡徒比死好一點點(可能無辜但未被平反)。 d) 18, 4, 14 是可能變動的。我國是高估或低估了? 這裡的 4 表示[事後發現誤判而平反的無辜者], 如果司法太爛,平反機會小,則 4 會下降(對死刑的條件有利); 如果犯罪率高,太多人被判死刑,則 18 會上升。 拿另外一組數據好了,根據 #1BsbtpwV (六), 美國誤判率(假設是無辜被判死)一說 1/7 (14.2%) 一說 2%~7%, 在二這種情況下,死刑交換比 > 0.142 或 > 0.02~0.07 都屬於 2) 的範圍, 如果這是真的,那 4/18 實在太高估了。 而實際上大概不會每年 18 人斬。 我國 2005 年處決 3 人,2010 年剛處決 4 人, 所以 18, 4 → 4, 1 應該差不多(啊,無辜誤判率又升高了)。 順便給個參考數據,我國 2300 萬人,年死亡率借用 2008 的資料是 6.2/1000, 所以每年本來就要死 23000000 * 6.2/1000 ≒ 142600 人, 即 14萬 人,而這 14萬 人當然都是無辜的。 就算極端一點,「所有」死刑都是無辜者被誤殺, 每年因「司法迫害」而死的也不過 4 個, 4 比上 14萬 小到誤差水準內,我們大概也不必列入考慮? (更別說廢死以後,這 4 個可憐的無辜者還是要坐一輩子牢, 大概就和沒死變植物人差不多吧) e) (B2) (C) (C2) 也是需要考量的部分,儘管較小,儘管不易評估 f) 看起來,除了 5) 以外的狀況,我國如果廢死,律師和法官的生意會增加不少... (六) : 這是由於嚇阻力(factor loading)的大小因為接近零就會被當作誤差 是很自然的 不是自然,我說過只要實驗設計得當,統計的精準度便可以增加。 : 然而當有的報告是正值 有的是負值 有的高有的低 如果真的有顯著的負值,的確可能是相反的證據, 但你先確定他們的研究是否可信度高、方法恰當、推論合理、適用我國再談。 : 有個回顧報告總和了各地的研究 : 告訴你說他們研究結論是沒有顯著的效果 我認為這個就等於是「沒有差異」 : 不太可能會碰到正當性門檻問題 偵測到正嚇阻力當然有意義, 但結果若是[統計上無差異],而誤差閾值太高(比方10)的話, 這個研究的品質是不夠的, 拿一堆品質不夠的研究,對於這個問題不會有太大幫助。 你這樣亂推[無差異](0),就好像: 因為儀器量不清楚光速,所以光速無限大; 因為尺的刻度太大,所以紙的厚度是 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53.71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220.136.153.71 (04/30 22:58)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220.136.152.85 (05/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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