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3/11 12:14), 編輯推噓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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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ze (金色曙光)》之銘言: : 民法上有取得時效 刑法上有追訴權和行刑權的消滅時效 : 民法是私法 時效內不行使請求權是權利人自己放棄沒話說 : 刑法是公法 刻意不做為致消滅時效完成基本上就是瀆職了   關於這方面,簡單的講,僅管刑法第127條明訂「有執行 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然而這邊所謂的「不執行」並未在刑法或其他法律 中明訂,換句話說,這裡只說不執行是瀆職,卻沒有說怎樣才 算是不執行,一個月、一年,還是十年?這部分完全成為司法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所以你要去告法務部部長不簽署死刑是瀆 職,實務上認為這應該也是會敗訴的。(不然應該早就有被害 人家屬提行政訴訟求取國賠了) : 每個人都會死 我以為殘忍與否的意義應該存在方法上才對 : 以此觀之虐待刑才算是殘忍 違反人權沒有問題   這種說法也太可笑了,每個人都會死,所以殺人不殘忍,不 違反人權。你確定你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 但說死刑違反人權就有大問題 : 以法律經濟學來看 犯人知道以後犯案不會判死刑 : 那他殺幾個人都可以 只要刑度到上限就已經沒差了 : 你可能會說死刑還不是一樣 自知犯死罪了就繼續殺人 : 但現在要被判死刑除非罪大極 其實是很不容易的 : 只殺1,2個人絕對不會被判死 除非兼有手段凶殘且態度無悔改 : 不然現在的刑法都是犯10判 5 現在又有人主張犯10判 2 : 這樣還有公平正義嗎?   所以現在變成在討論死刑是不是公平正義了嗎?講到公義 問題,死刑一直以來都無關公義,因為犯罪人會不會判死刑, 判了會不會被執行,對於社會上的其他人根本不存在任何效益, 我們既不會因為犯人死人獲得什麼,也不會因為他沒死被關在 哪裡失去什麼。更不用說,死刑犯的人數其實少之又少,有無 這些人存活,對於國家利益或人民利益的影響小之又小。   故把死刑放大成公義問題,不過就是應報理論的擴張。殺 了人不償命公平嗎?就是在這種思維下,才會產生出死刑存在 與否與社會公義有關。然而應報理論是否能夠被做為國家刑罰 的依據?用一個最淺顯的例子說明,如果殺人應該償命,那不 管動機、方法、對象,殺人都應該償命,故殺人罪應改為唯一 死刑。這合理嗎?當然不合理。 : 經濟學的實驗已證明以牙還牙是促進合作最有效率的手段 : 刑法不以直報怨 偏想搞個以德報怨 只會有反效果而已 : 教育原理說 最好的帶人規則是鼓勵>處罰 : 最好是多實現獎勵行為,懲罰則備而不用 [不等於沒罰則] : 刑法想廢了死刑這罰則 而不是備給窮凶惡極者 : 以我看來相當不智 已違反經濟學及教育學原理 : 賞罰不分明只是鄉愿而已 德之賊也   我不知道經濟學的實驗如何證明以牙還牙是促進合作最有 效率的手段,不過我很清楚的明白,司法制度一直都是往最沒 有效率的方向走,這是為了保護人民不會輕易受到國家機器的 侵害。也因此才會有三審制度,才會有刑事訴訟法。   另外什麼以直報怨,以德報怨的,我覺得是想太多了,國 家機器施行刑罰最重要的目的是在維持社會秩序,而各種統計 指出有無死刑對維持社會秩序的效果影響根本不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6.102

03/11 12:55, , 1F
請問哪裡有死刑跟犯罪率的資料?
03/11 12:55, 1F

03/11 13:11, , 2F
"人不能去決定/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存權",是人權最主要訴求
03/11 13:11, 2F

03/11 13:12, , 3F
背叛到死刑者,通常是因為犯了"殺害生命"這個錯誤而被判刑
03/11 13:12, 3F

03/11 13:13, , 4F
但怎麼能用"殺害生命"這個錯誤手段,來作為犯罪者的處罰?
03/11 13:13, 4F

03/11 13:14, , 5F
當然,這前提就是大家都認知到"殺害生命"是見不對的事情
03/11 13:14, 5F

03/11 13:15, , 6F
"被判到死刑",不是"背叛到死刑"抱歉~囧
03/11 13:15, 6F

03/11 15:37, , 7F
那自由刑也是錯誤的囉 不要有刑罰好了 這樣比較爽?
03/11 15:37, 7F

03/11 17:21, , 8F
刑期無刑 最好是都不要有當然是最好
03/11 17:21, 8F

03/11 19:24, , 9F
死刑與犯罪率的統計請見Roger Hood. The Death Penalty: A W
03/11 19:24, 9F

03/11 19:25, , 10F
World-wide Perspectiv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third
03/11 19:25, 10F

03/11 19:25, , 11F
edition, 2002, p.214
03/11 19:25, 11F

03/11 19:27, , 12F
其他相關訊息可以到國際特赦組織網頁看看。
03/11 19:27, 12F

03/11 23:30, , 13F
= = 不是很容易取得的樣子。
03/11 23:30, 13F

03/29 19:09, , 14F

03/29 19:09,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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