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作者 (道可道非常道)時間14年前 (2010/04/29 15:34),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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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整理、跨段跨文章引用,以及邏輯連貫的必要重組, 我把每個不同的子議點加上編號。 如果你想開闢新的子議題,也歡迎自己加, 編號順序任意,不重覆就好。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一) : : 客觀就是多數人的主觀。 : : 你拿這篇論文要求政策改革,也是不受支持的。 : : 當然,大多數人可以區分為民意和專家意見, : : 如果你認為你我對此論文的主觀意見沒啥意義,那拿去問專家們的意見也行。 : : 根據廢死聯盟的說法: : :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13 : : 談到嚇阻力問題,他們寧可拿我國犯罪率的變化,也不拿此篇論文, : : 你要不要想想是為什麼? : 這篇文章我也看過啦 他們寧可拿我國犯罪率的變化 : 這就是我之前討論時跟nidor一直在講的趨勢變化 : 為什麼他們不拿此篇論文? 因為一般人不願意討論論文內容 : 而且國內缺乏這類結論確定的論文 所以只好先以趨勢變化來說明可能有這種效果 舉個例子, 幾乎所有醫學的衛教都是「OO研究顯示XX,所以●●」, 而不是看趨勢。 可見即使一般人不討論論文內容, 嚴謹的引證都是引用論文,再補上論文結論的通俗解釋, 如此既能兼顧讓民眾理解,亦能兼顧學術上的嚴謹。 廢死方總是認為「廢死不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無效,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留死方總是認為「廢死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有效,不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趨勢變化受控制的變因更少、干擾因子更大,可信度和證據強度都很糟, 拿這樣的東西來而不拿論文,可見即使在廢死團心目中, 這論文結論的證據強度也不怎麼樣。 : : (五) : : 你同意「對於大多數受害者家屬,死刑對他們有精神慰藉的作用」嗎? : 當然不同意啊 好比說白冰冰在陳進興伏法後 : 理論上不是應該得到了死刑的精神慰藉嗎? : 但是顯然沒有啊 : 白冰冰還是跑去觀落陰 還付了幾百萬給神棍想要幫女兒過得好一點 : 如果說死刑真的有什麼精神慰藉 那白冰冰的慰藉呢? 有人說過了,原本-100分,慰藉後-30分,當然有改善。 受重傷者急救後很可能變植物人,所以你同意受重傷者不需急救? 癌症末期治療後大多數還是會死,所以你同意癌症末期不需要治療? : : 證據呢? : 什麼叫做精神慰藉的證據? 我要問的是,你根據什麼(證據或論證)推論 「有精神慰藉就是有精神慰藉,跟兇手受何刑罰無關」? 我承認要證明無關很困難,所以你能推翻所有支持有關的論證或證據就行。 請教一下,「如果死刑對受害者方完全沒有心理慰藉的效果, 為什麼大多數受害者方都反對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監持要處加害者死刑?」 : : (六) : : 「兩年」是怎麼來的?你的單純假設?那我也可以假設是「二十年」啊... : : 有資料顯示,終生監禁從被關到被發現誤判,平均過了幾年嗎? : 我講德州資料 這是2008年的資料 相關的誤判資料是2010年引用的 : 這不是兩年要不然是多久? 一年半? 一年的例子證據力很差, 我完全可以質疑可能某年20個判決完全沒誤判, 要引證的話,長期統計數據會比較有價值一點... 還有我說過,除了量以外,質也很重要。 你說有4/18誤判,請教那4個被誤判的人,重新判決的結果是無罪嗎?或只是罪不致死? 還有,這4人被發現誤判時,是死刑已經執行了,或只是定讞未執行? 能不能拿個長期統計告訴我,完全無辜者被判有罪的人有多少? 我國從政治黑暗期以後,這麼多年來,有幾件案子是真的無辜者被判死? 要證明某人有沒有犯罪並不是真的那麼難, 能夠纏訟幾十年,讓法官和律師案牘勞形的往往是「要把這歹徒判多重的罪?」 對啊,誤判率幾十趴好高啊, 但裡面有幾趴是像這種: 「他只是縱火該被關十年,結果被做掉了。冤啊!」 「他只是擄人勒贖撕票該判十年,結果被殺了。冤啊!」 說實話對於犯罪者,很多人的想法是: 被判剛好的刑→應該的; 被判加重的刑→誰教你犯罪在先,現在被加重判刑,雖然有點衰但也是活該; 被判減輕的刑→司法不公啊! 拜託廢死方,要舉證就講清楚一點, 不要拿個不清不楚的「誤判率」誤導社會大眾。 無辜的你走在路上被司法抓去誤殺的機會,實際上恐怕沒那麼高吧? 更何況..如果你很不幸就是那麼衰小, 即使我國真的廢死,你不會被殺是沒錯啦...但也會吃一輩子的牢飯。 我還沒有提到另一個問題,有冤是真的嗎?「誤判」不是誤判嗎? 有沒有可能惡徒神通廣大,藉著某些關係,有罪也能無罪? 你說終身監禁讓無辜者有冤得伸, 但同時,難道不會縱虎歸山? 何者比較多? : : (七) : : 你認為這是經由「法理」得到的唯一結果(如果不是請說明更多結果), : : 現在又說這結果不確定的,所以你認為「死刑不符法理」不是一個確定的論述嗎? : 法理是法理 誤判是實務問題啊 : 我不懂為什麼「不知道誤判率」跟「死刑符不符法理」之間有關連? 這樣說好了, 我問你「你說死刑相對於終生監禁,不符法理,然後呢?」 你說死刑相對於終生監禁的後果就是「4個無辜者被殺」 vs 「5~?個無辜者被終身監禁」 後來又說這其實不確定,可能較壞,但也可能較好, 這表示你同意,不符法理的後果好壞不定。 據此我可以推論,其實你也不知道應不應該遵循你說的這個「法理」, 對啊,留死方就是主張不必遵循這個「法理」。 : : (八) : : 舉例來說, : : 如果[1.相較於死刑,誤判能得到的救濟較多]是正值, : : 就表示此項一定是支持廢死或無影響可忽略,不會變成是支持死刑。 : 疑 那若該項為負值不就自動變成支持死刑 : 那你區分成本項跟效益項不就毫無意義 : 你只需要列出五個因素 其中是正值就是支持廢死 負值就是支持死刑 : 這樣不是更簡潔? 我個人覺得把「效益」和「成本」分成二塊來看比較清楚, 要照你的想法其實也沒什麼不可以。 (九) : : : 2.逃獄再犯、劫獄再犯、出獄再犯、赦免再犯、假釋再犯的比率缺乏統計 : : : 我們也沒有哪個死刑犯本身是無期徒刑(或死刑特赦)的假釋犯再犯的 : : : 也許現行的無期徒刑制度已經足以隔離該犯人對社會的罪行 : : 就算缺乏統計,這情形的可能性及人們對此可能產生的擔憂都是理論上可預期的, : : 如果廢死方希望減輕民眾對廢死的疑慮、增加對廢死的信任,最好解釋一下囉... : 我換另一個角度來講吧 : 因為擔心罪犯「再犯」(而非已犯)的可能而加以懲罰隔離 : 這是歧視 也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比如說 假如今天男性失業原住民的犯罪率顯著高於一般水準 : 所以男原住民一失業 我們就把他們關起來與社會隔離 : 好保護社會大眾不受可能的犯罪侵害 : 這種行為不就跟擔心罪犯「再犯」就把他們關到死或一槍打死一樣嗎? 第一,不該只用歧視探討。 逃獄、劫獄、赦免、假釋再犯,這牽涉到法律的執行是否落實,牽涉到公平正義, 法官判賠5000萬,結果刻意只收10萬,這公平嗎? 你如果認為這無所謂,那「把犯人判死刑卻偷偷縱放」也無所謂嗎? 事實上,那樣做短期內可能的確有良效。 但要縱放的死刑犯不被發現,我想是難如登天、緣木求魚, 當民眾發現犯人被偷放, 當民眾意識到法律是虛的,懲罰是假的,「他們被政府騙了!」 問題就大條了,革命都可能發生。 我認為民眾反廢死,表面上是應報,但實際上可能是「隔離」,不信任是不小的原因。 為什麼陳進興該死,而不是被關一輩子? 你現在說不殺陳進興,把他終生監禁,能信嗎? 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我國政局也不穩定, 誰知道陳進興會不會關個二年再來個法改或總統特赦? 這種情況下,當然是早點伏法比較實際。 第二,關於你所謂的「歧視」 商店曰「一件衣服35元,5件100元」, 這也是歧視,歧視「買1~4件衣服的人」,是不是? 如果版規說「一行文刪,三次一行文水桶」, 這也是歧視,歧視「po了三次一行文的人」,是不是? 如果我們把一個不穩定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關進病房, 這也是歧視,歧視「不穩定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是不是? 你如果還要從這個角度探討,可否先告訴我, 你對歧視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歧視,什麼不是? : : (四) : : 我同意的「這個說法」是你對於此文章公信力的說法, : : 而不是同意該論文的結果, : : 以及引用者根據該論文做出的推論「死刑相較於終生監禁,對嚇阻力沒有影響」。 : 所以你哪裡不同意呢? 也就是你認為爭議在哪裡? 1) 我們應該先問「死刑需要比終身監禁多出多少的犯罪嚇阻力,才具有基本正當性?」 2) 然後再問「這個統計能支持或否定以上的論述嗎?證據力夠不夠?」 1)沒解決之前,2)便無從評估。 如果死刑比終身監禁多出來的額外嚇阻力是 y/x, 我們比較的將是:「殺死 x 個人」 vs 「讓 y 個無辜者因為缺乏嚇阻力而死亡」 你在 #1Bez7XKL 說,嚇阻力大於 2/1 就夠了; 而如 http://tinyurl.com/y9vjx85 所述,作者認為大於 1/2 就能接受; nidor 在 #1Bin5jNJ 也提到,如果死刑犯都罪有應得,1/11 都可能是划算的。 (A) 如果照你的說法(差異應大於2),這篇論文的結論應該是: 「死刑相較於終生監禁,在統計學上無法觀測到差異」 你說「死刑相較於終生監禁,長期而言『沒有效果』」是偷渡推論。 (簡之:觀測不到差異→沒效果,中間需要條件,不能直接推) 統計學的敏感度有限, 如果 10 以下的嚇阻力在論文上會被忽略, 那麼「觀測不到差異」意味著「差異小於 10」, 即使嚇阻力有5(已符合你說的正當性),結果也是無差異, 因此,「無差異」不能支持「死刑無正當性」(差異小於2)的推論。 然而統計學的敏感度是可增加的,比如透過擴大取樣的方法, 如果你要提出證據支持「死刑無正當性」(差異小於2), 你必須提出一個比方「1以下的嚇阻力會被忽略」的論文,且結論是無差別才行。 我目前找不到論文的全文(之前以為有的全文是找錯篇了orz), 你必須先告訴我,在這篇論文裡,「多低的嚇阻力會被當作誤差忽略」, 否則,「無差異」的結果對這個議題的爭論恐怕沒有太大幫助。 (B) 雖然前面這樣假設, 但實際上不是所有人都同意你說的「額外嚇阻力大於2才有正當性」, 你要不要再思考一下,究竟 x 和 y 要多少才合理?為什麼? 如果對於這個數字的決定沒有共識,完全取決於個人主觀, 那麼,好的論文也許能告訴我們一些關於交換比的訊息, 但對於解決「死刑是否有正當性」的議題仍然沒有太大的幫助。 對於這個數字的決定,基本上就牽涉到留死和廢死的價值觀,請參見(一○)。 (C) 除此之外,還有像這篇文章的觀點,雖然我並不特別強調: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03.html (一○) 留死和廢死的價值觀探討 (A) 最極端(也最有 guts)的廢死主張認為, 「生命」是無價的,因此無論交換比為何,我們永遠不該「積極地、直接」殺人, 即便代價是可能有更多無辜者會因而「消極地、間接」喪命。 (換句話說,「交換比即使是無限大,死刑也沒有正當性」) 比如這篇:http://hretmue.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28.html (B) 留死方則主張:應分析成本效益 最基本的芻形認為, 是的,生命的確是最高的價值, 因此,積極地殺死一個人,和消極地讓一個人死亡,都是一樣的, 我們必須找出能夠讓最少人死的方法,才最有效益,表示我們重視生命。 如果我們很確定,殺死一個人,能讓更多人免於死亡, 「殺生為護生」,我們便該這麼做。 那麼,像古代那種處死女巫之類的做法合不合理呢? 這就要看證據了: 如果當時人們基於明確的證據, 確定「殺死女巫,能讓更多人在未來免於死亡」, 這便是合理的; 反之,便是不合理,便是群眾暴力。 所謂的「確定」可再引入統計概念, 即使計入誤判,殺死少數人,仍非常確定能讓多數人免於死亡,便是合理的。 也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論點,雖然這不全是我的說法: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html 衍生的相關思想還有: a. 生命未必是最高的價值 如果生命最重要,軍人一定全數逃兵保命,怎會有戰士為國捐軀? 如果生命最重要,文天祥一定會當「漢奸」,怎會寧死不屈?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麼會有媽媽為了衝進火場救小孩而喪命?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麼會有人自殺,有人恂情,有人投江? 可見,的確存在「某些情況」,人們不認為生命最重要。 「殺生護生」不能是其中一個「某些」嗎? b. 刑罰的目的 現代刑罰的目的有幾項,最主要的說法有應報、教育、隔離。 1) 應報(公平) 應報是基於「公平」或「正義」,公平即是須合乎「比例原則」, 也就是說,對於「偷50元」的罪,懲罰必須大於50元的價值, 否則便是暗示「我可以用小於50元的代價取得50元」,這顯然不公平。 而我們既然認為生命是最重要的價值, 對於惡意、緒意殺害生命的罪,懲罰如果小於「奪取生命」(終身監禁), 便是暗示「生命不很有價值,我可以用小於失去生命的代價,使他人失去生命」, 暗示「我(殺人者)有權享受『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沒有」, 暗示「我(殺人者)有權享受『生命不被剝奪』的權利,但我殺的人沒有」, 這顯然不公平。 從另一角度說,全世界大多數人都認同「不可殺人」的價值觀。 但當惡徒做出了「緒意殺人」的惡行時,他已宣示他的價值觀是「可以殺人」, 因此,我們便用他宣示同意的價值觀對待他。 公平說可參考此篇: http://tinyurl.com/yzkegrb 2) 教育 教育可分為二方面:一是提升犯人,二是提升其他人。 這裡的「提升」泛指品格、人性等各方面, 當然也包括減少犯人再犯及防止他人再犯, 故「教育」包含了「嚇阻」,但內涵比嚇阻更廣。 我再做個補充, 死刑具有「儀式」性質,而儀式可能有很多附加價值。 國家透過死刑這個「儀式」,某方面是為了昭告眾人: 國家有制裁犯罪的「決心」!國家有這樣的「能力」!不是睡獅而是有「行動力」的! 這樣就會有激勵、鼓舞、增進信心的作用。 甚至對於有宗教、天命觀的人而言, 惡人「伏法」也昭示「人在做天在看」、「惡有惡報」的存在, 反之人們可能就開始懷疑「為什麼好人總是受苦,壞人總是逍遙?」 人性對「死」總是比較敏感, 我們可預期,若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終身監禁得到的關注極可能比死刑低。 去掉這個「儀式」的後果如何? 很難說,畢竟儀式的結果是「心理作用」,是「虛」的。 人民可能更不相信政府有打擊犯罪的能力和決心, 有人認為這也許會增加犯罪動機,增加犯罪; 但也可能不犯罪,惟對未來較沒希望、較失落、較憂鬱、無形中生產力降低, 對公眾議題投入降低等等。 同樣的,對於「惡有惡報」的不相任, 也可能增加犯罪的嚴重程度或增加犯罪率等等。 甚至即使是對犯罪者本身,死刑都可能是一種「救贖」。 如此篇所述:http://www.wretch.cc/blog/ting0825/10713361 惡徒往往只有在面對自己的生命即將被剝奪的事實時, 才能意識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其生命也是如此無價, 自己當初的犯行是如此嚴重,從而真切地懺悔,脫胎換骨。 「虛」的「儀式」該存該廢,一向很難討論,我之前一直沒提, 不過只要談到價值觀,這就不能不提。 的確有人可能聲稱,「虛」的東西看不到,沒有意義,應廢除... 或許吧? 但,我們的人生本來就充滿「儀式」, 總統就職要就職大典,學生畢業有畢業典禮,結婚有緍禮,把妹要送戒指... 很多人天天看電影、聽音樂、打電動、看漫畫、欣賞藝術品、看八卦、看正妹, 這些何嘗不是「虛」,不是「儀式」? 它們有成本卻沒有實質的產出,應該全部廢除嗎? 3) 隔離 除了應報(公平的懲罰)以外,刑罰也是為了「隔離」。 部分已在(九)提到。 隔離是為了保障大眾的安全。 如果隔離不是刑罰的目的, 那麼,我們應該廢除自由刑,所有犯罪只要罰金, 既能充盈國庫,又有懲罰效果,何樂不為? 你贊成嗎? c. 生命未必等價,重量也要重質 這種看法認為,不同生命未必等價,故應分析成本效益。 「什麼是人?」「什麼是生命?」 這些問題大大挑戰前述 (A)「不能積極殺人」的價值觀。 14歲少女被強姦懷孕,沒有能力養育胎兒,要墮胎嗎? 重度畸形的胎兒,花費巨大人力物力維生,仍有99%活不到3歲,該墮胎嗎? 植物人可能95%以上在30年內都不會甦醒,花費巨大資源照顧,可以安樂死嗎? 癌末病人只能活不到1個月,啃噬著人力物力,依舊每日飽受病苦折磨,  他本人也一心求死求解脫,可以安樂死嗎? 蟑螂老鼠蚊子蒼蠅都有生命,但它們主觀上討人厭,客觀上對人類有害,可以殺嗎? 死刑與終身監禁,就算真的是1:1, 天平的左邊是,一個惡徒極度兇惡、視人命如糞土,即使不殺也會被終生監禁; 右邊則是,一個無辜的人,將被莫名地緒意殺害,而且可能「不得好死」,  先被剁手指、強暴、拍裸照,打得遍體鱗傷,然後丟進骯髒的臭水溝淹死。 二邊等重嗎?哪邊比較值得? d. 其他 這頁有許多學者提到了多種看待死刑/廢死的價值觀點: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97272607795&topic=13496 這頁反駁了許多廢死方的論點(雖然是有一點嗆):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ml 宗教界對死刑的看法: http://www.tahr.org.tw/site/death/wun_2.htm (一一) 我根據你說的 #1BcKMSXH 談一下關於你所謂的「法理」。 你的說法,就我的理解,簡而言之就是: 現代法制國家是根據社會契約論成立的→社會契約論不讓渡生命權→ 社會契約論不允許死刑→現代法制國家不該有死刑→保有死刑的現代法制國家應廢死 我認為不是這樣的,現代法制國家成立時就已經有死刑, 因此可推論,現代法制國家本質上就不是根據社會契約論建立的, 因此,並沒有不允許死刑的問題,也沒有必要廢死。 當然,這些現代法制國家可以選擇廢死, 然後成為「根據社會契約論成立的國家」, 但也可以不這麼選擇, 所以這只是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而已。 (一二) 重新整理討論後的成本效益。 我後來認為成本4應屬價值觀的無形部分,因此移除此項, 而成本3根據之前的討論,我們都同意確實是成本了。 廢死的優點(效益): 1.相較於死刑,誤判能得到的救濟較多 廢死的缺點(成本): 1.犯罪嚇阻力降低,使民眾承受較多殘酷罪行的風險,及心理壓力 2.無法保證隔絕,囚犯仍有機會逃獄、獄中犯案、劫獄、出獄再犯等 3.終身監禁的(狹義、會計)成本較死刑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55.42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118.169.50.206 (04/29 23:12)

04/30 00:13, , 1F
題外話...我同意癌症末期不需要過度積極的治療。
04/30 00:13, 1F

04/30 00:13, , 2F
很可能變植物人的重傷者有沒有必要急救,也不是不可討論的。
04/30 00:13, 2F

05/02 01:42, , 3F
癌末的安寧療護就不是以治療為主 而是以生命品質為主
05/02 01:42,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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