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我們希望怎樣的「後離婚關係」?◎李瑞中
※ 引述《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麼...)》之銘言:
換言之,「共同居住」能不能導致離婚無效的審判
結果,全看在個別個案的整體狀況中,「共同居住」之事實能不能合理的推論出,離婚伴
侶在離婚時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基於「通謀虛假」;其論理邏輯並不是像「H1 vs H0比較法
」所設想的,只要離婚伴侶一有「共同居住」之事實,就不符合公權力心中的H0假設、就
可以不論個案其他狀況而無差別的一律判定「離婚無效」
有幾個問題很好奇,問一下kimball
要證明意思表示虛偽無效有點麻煩,
畢竟這樣會讓法不安定,特別這又是身份私法,
kimball應該是有唸過法的人,
就離婚意思表示要證明它虛偽而無效,
就你提出的實務判例至少要是直接證據
(錄音或文件表明其意思表示為虛偽...)
才有可能讓法官去考慮要不要判人家的意思表示無效
我是看了很久沒看懂你用的虛無假設是不是李瑞中用的論證
不過我想你跟他要講得應該就是簡單的非A則B的反面論證吧~
我是覺得如果要用法律系統談事情
就盡量不要把它跟後設談法效果的觀點混在一起
就法律系統的語言來看
檢察官知道實務上必須提出直接證據才能在離婚案件上去說人家意思表示虛偽
但依你歸納的報導來看 檢察官沒有拿這個直接證據
反而以 離婚後居住互動情況 作為證據
這不是有違實務嗎??
跳出來看這種法效果是什麼?
不是會造成民眾認為離婚得符合這個檢察官自認的判斷證據「離婚後互動情況」?
即便你想說 這種互動情況之後在「法官判決」不會成立
不過已經起訴了 這種法效果已經形成 不是嗎?
另外 前面文章談綜合判斷跟什麼其他判斷
就檢察官來說 他應該考慮的就是構成要件的問題
我不知道這跟綜不綜合有沒有關係
概念上 構成要件的涵攝 應該是有點機械性
但實際上 就是很多法解釋的眉角
這些解釋不是漫無邊際 有很多判例跟學說在支撐跟限制
如果說要用法系統的語言來談這件事
就盡量不要跟後設分析混在一起
但我稍微看一下李瑞中 他應該是在談法效果吧~?
之所以「不同意」公權力「介入」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偽
就是會造成「離婚後互動情況」成為離婚意思表示真假的構成要件
對他來說 這不是一個好的結果
所以,我不是很瞭解爭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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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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