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我們希望怎樣的「後離婚關係」?◎李瑞中

看板Sociology作者 (anomy)時間13年前 (2010/09/05 20:14), 編輯推噓2(2021)
留言23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2 (看更多)
※ 引述《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麼...)》之銘言: 換言之,「共同居住」能不能導致離婚無效的審判 結果,全看在個別個案的整體狀況中,「共同居住」之事實能不能合理的推論出,離婚伴 侶在離婚時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基於「通謀虛假」;其論理邏輯並不是像「H1 vs H0比較法 」所設想的,只要離婚伴侶一有「共同居住」之事實,就不符合公權力心中的H0假設、就 可以不論個案其他狀況而無差別的一律判定「離婚無效」 有幾個問題很好奇,問一下kimball 要證明意思表示虛偽無效有點麻煩, 畢竟這樣會讓法不安定,特別這又是身份私法, kimball應該是有唸過法的人, 就離婚意思表示要證明它虛偽而無效, 就你提出的實務判例至少要是直接證據 (錄音或文件表明其意思表示為虛偽...) 才有可能讓法官去考慮要不要判人家的意思表示無效 我是看了很久沒看懂你用的虛無假設是不是李瑞中用的論證 不過我想你跟他要講得應該就是簡單的非A則B的反面論證吧~ 我是覺得如果要用法律系統談事情 就盡量不要把它跟後設談法效果的觀點混在一起 就法律系統的語言來看 檢察官知道實務上必須提出直接證據才能在離婚案件上去說人家意思表示虛偽 但依你歸納的報導來看 檢察官沒有拿這個直接證據 反而以 離婚後居住互動情況 作為證據 這不是有違實務嗎?? 跳出來看這種法效果是什麼? 不是會造成民眾認為離婚得符合這個檢察官自認的判斷證據「離婚後互動情況」? 即便你想說 這種互動情況之後在「法官判決」不會成立 不過已經起訴了 這種法效果已經形成 不是嗎? 另外 前面文章談綜合判斷跟什麼其他判斷 就檢察官來說 他應該考慮的就是構成要件的問題 我不知道這跟綜不綜合有沒有關係 概念上 構成要件的涵攝 應該是有點機械性 但實際上 就是很多法解釋的眉角 這些解釋不是漫無邊際 有很多判例跟學說在支撐跟限制 如果說要用法系統的語言來談這件事 就盡量不要跟後設分析混在一起 但我稍微看一下李瑞中 他應該是在談法效果吧~? 之所以「不同意」公權力「介入」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偽 就是會造成「離婚後互動情況」成為離婚意思表示真假的構成要件 對他來說 這不是一個好的結果 所以,我不是很瞭解爭點在哪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202

09/06 00:34, , 1F
嚴格說來我沒有讀過法律orz 三學分民法總則算嗎XD
09/06 00:34, 1F

09/06 00:35, , 2F
所以我不清楚「後設分析」所指為何
09/06 00:35, 2F

09/06 00:37, , 3F
實務看來,的確好像是言論文字等直接證據 才是硬證據
09/06 00:37, 3F

09/06 00:38, , 4F
因此若依報導所示資料來看,說檢查官起述牽強,也有其立場
09/06 00:38, 4F

09/06 00:57, , 5F
但此處我要提醒幾點。首先,檢查官有沒有其他起訴理由
09/06 00:57, 5F

09/06 00:59, , 6F
我認為應該會有。因為傅坤其講過相關言論
09/06 00:59, 6F

09/06 01:01, , 7F
有被報導出來的至少有兩則言論。一則是他在宣佈副縣長任命
09/06 01:01, 7F

09/06 01:04, , 8F
前,稱讚「妻子」徐榛蔚嫁給他以後相夫教子、伺候公婆云云
09/06 01:04, 8F

09/06 01:05, , 9F
第二則是內政部指出的「一家人」之說,雖然我認為有點薄弱
09/06 01:05, 9F

09/06 01:13, , 10F
其次,若作者是覺得「共同居住」作為起訴理由,甚有不妥
09/06 01:13, 10F

09/06 01:14, , 11F
那文章裡就應該討論。但原文洋洋灑灑了舉出各種可能互動
09/06 01:14, 11F

09/06 01:15, , 12F
狀況,但卻從頭到尾沒有討論「共同居住」;這意味著比起
09/06 01:15, 12F

09/06 01:17, , 13F
有所疑義的「共同居住」,作者更在意實際上不會用在裁判上
09/06 01:17, 13F

09/06 01:17, , 14F
的其他判定標準。
09/06 01:17, 14F

09/06 01:18, , 15F
第三,作者所念茲在茲的負面社會效果,也不會僅僅因為作為
09/06 01:18, 15F

09/06 01:19, , 16F
傅坤其案起訴書上的其中一點起訴理由,就成為真實。
09/06 01:19, 16F

09/06 01:20, , 17F
起訴理由牽強,會有法官把關。就算是法官真的將「共同居住
09/06 01:20, 17F

09/06 01:21, , 18F
作為判決依據之一項,也不會讓社會大眾從此對離婚伴侶產生
09/06 01:21, 18F

09/06 01:23, , 19F
「他們都是怨偶,所以應該吵架」的超強力刻版印象
09/06 01:23, 19F

09/06 01:25, , 20F
並且,一般離婚伴侶也不會因此成天惴惴不安會被檢方起訴
09/06 01:25, 20F

09/06 01:26, , 21F
這不只因為,分居是離婚伴侶的常見居住安排
09/06 01:26, 21F

09/06 01:27, , 22F
還因為檢方不會無差別的去一一檢証所有離婚的意思表示
09/06 01:27, 22F

09/06 01:28, , 23F
綜上所述。再怎麼考慮,此案的負面社會效果應是可忽略的
09/06 01:28, 23F
文章代碼(AID): #1CWucqOa (Sociolog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2 篇):
文章代碼(AID): #1CWucqOa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