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我們希望怎樣的「後離婚關係」?◎李瑞中

看板Sociology作者時間13年前 (2010/09/04 13:49), 編輯推噓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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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吃掉恕刪 我試著提供另外一種解法 如果有疑義問題或解錯都歡迎批評指教 這裡面的邏輯層次可以分成兩層: 1.法律對婚姻進行一種觀察區分,也就是法律可辨別婚姻與否 (也就是婚姻被法律納入管理) 2.法律透過各種方式準則去區分婚姻,有某些準則可以應用與詮釋各種奇怪案例 (這個準則包括異性或同性,或是各種婚姻互動) 這個層次有其順序,當1被承認時才有可能進一步談2 根據這一連串推文回文討論我理解的立場是: 李文的立場是「反對一切國家公權力對婚姻關係的界定或介入」 他在第一個層次上作反對,直接反對法律對婚姻進行觀察區分 延伸到現實經驗可能甚至可以包括身分證根本不需要配偶欄 婚姻不需要做公證,民法不需要管理,甚至憲法上的宣稱的某些基本權利 因為對於法律而言,婚姻並不作為一個觀察對象進行區分 也就是「婚姻為何會被當作一個法律問題?」 但是討論傅案的問題卻是談論這一婚姻的區分形式問題 到底何種形式互動或情境可被認為是婚姻,何者為否 討論各種個案的問題屬於前述邏輯的第二個層次 也就是「婚姻該如何被國家/法律認可?」 很明顯的這是一種邏輯謬誤,也就是批評法律區分婚姻來要求國家不應介入任何婚姻 我認為國家/公權力應是否介入婚姻,這是個好問題可以討論 但是舉例的層次卻是錯誤的,這一舉例只能討論「有沒有不同的婚姻區分方式」 其論證尚不能達到「反對國家公權力介入婚姻」這一結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1 ※ 編輯: smartken 來自: 140.112.4.181 (09/04 13:50) ※ 編輯: smartken 來自: 140.112.4.181 (09/0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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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這一對國家介入的批評始終未回應"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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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18:30, , 2F
可是你的1其實有1.1和1.2兩種,因為那個「可能」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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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可的...也許原作者是認為從經驗研究中可以找到一種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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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洽當"的概念,而這和現行法律環繞著判定標準的一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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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都不一致,但是並不是說現行法律不能有自洽的方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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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姻關係的各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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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會讓我想到例如說精神病的界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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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kimball說的沒有錯,這或許需要更強的論證才能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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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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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耶? 1的意思不就是婚姻是否會被納入法律問題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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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依據什麼原則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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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的重點是婚姻本身可以有互相衝突的定義,而定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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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就是衝突發生的地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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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還是不要逃避立場好了,其實我覺得你們引用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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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rdieu的工作框架,就我的解讀,你們現在的爭議就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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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喜歡討論的情況,因為定義與規範本身就是行動者爭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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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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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kimball上一篇第二種解讀也許是作者想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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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要求作者提出更多經驗證據也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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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superpai在上幾篇的推文裡面問的那種問題也是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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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定義的過程,那麼當你嘗試把這個定義限制在法場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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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其實已經至少接受了在這個情況下面可適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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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出於對這兩種姿態的後果的無知,我不太願意在這裡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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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站,但我覺得應該要把這個爭議帶到意識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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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篇沒有Bourdieu的框架啊orz 當然這樣讀也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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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 先有法律對婚姻定義的有無 才能有後面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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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對各種案例的批判無法推翻法律本身對婚姻觀察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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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先前的推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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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只是說法律對婚姻有定義想必沒有人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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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46, , 30F
ok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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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者原來的語義應該不是指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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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那也是superpai推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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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49, , 33F
我再讀了一次 作者重視的是對實質而非形式的干涉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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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50, , 34F
所以我才想舉精神病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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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也許作者會比較青睞像是家庭社會學家來提出婚姻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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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51, , 36F
定,然後法律進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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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51, , 37F
當然我這樣講只是舉例而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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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52, , 38F
我反而覺得kimball討論社會影響的那個問題還有作者論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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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52, , 39F
持才是比較實質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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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0:54, , 40F
可是其實我不是真的要否定你說法的有效性,因為在法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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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確實可以說「法就是法」,界定應該由法律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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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21:10, , 42F
大概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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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WTtJNX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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