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我們希望怎樣的「後離婚關係」?◎李瑞中
作為一位受到同儕蠱惑煽動的台大社研所學生,
關於原文與相關的討論,我有一些傲慢不羈、欺師犯上的意見想要發表。
如果版主覺得此種言論傷風敗俗,有違華夏文化五千年來的倫理傳統,儘管刪之;
儘管我認為科學討論的價值,只能用其正確性與科學性來衡量。
以上作為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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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本身的錯誤,前面雖已指出,但卻已經淹沒在推文之中,有必要重新整理。
我認為原文的立場如下:
原文第二段第一句「我不同意檢察官(以及之前內政部)以公權力對「離婚」的真假
作判斷」(以及文化研究月報一文),就已經無比清楚明白的闡明了作者的立場。這
是一句全稱命題,意思是,作者不同意公權力對任何離婚的真假作判斷。綜合作者後
文的闡述,其理由是:離婚後原夫妻的各種和睦或不和睦的互動狀況,在現實中皆是
合理且可能的,因此,難以用離婚後原夫妻的互動狀況,來判定此離婚的真實性。換
言之,在欠缺判定「離婚真假」的客觀基礎上,作者反對公權力判定任何離婚的真假
。以上述全稱命題作為基礎,作者當然也不同意法院/內政部對於傅崑萁的個案進行
「離婚無效」的判決。
上一段的說法有兩個層次的謬誤,第一個層次是我新加的;第二個層次是前文提及的。
第一個層次的謬誤是:事實上存在著判定離婚真假的客觀基礎
第二個詞次的謬誤是:對於傅崑萁的個案進行「離婚無效」的判決確有必要性;
而判決是否適當,只能此個案本身的狀況來討論。
關於第一個謬誤的的概梗,請參考這篇文章 http://tinyurl.com/32vntr3
簡單的說,在離婚真假的法律判定上,基本上依據的是民法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換言之,離婚此法律行為之生效,除了形式要件外(辦理離婚登記外),還必須要
具備實質要件,即「意思表示有效」---即雙方是「真心」想離婚,而不是想要藉由
「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來獲取「虛偽意思表示有效」所可能帶來的法律利益。若
是可判定離婚之意思表示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則意思表示自始無效;因此,
由於不符合離婚的實質要件,離婚自然也是自始無效。
那麼,在所有離婚的案例中,是否都不存在著,可以判定離婚真假的客觀證據呢?
答案是:「否」。如連結中的文章中所述,若可舉證出當事人明確表明該離婚為
「通謀虛偽」(如書信、言談、行為),則可依案例狀況判定其離婚為「通謀虛偽」
因此,由於原文作者的全稱命題,已經被前述討論給證明為「假」;
故直接依全稱命題所推衍出的對「傅崑萁案」的判斷,自然為假。
傅崑萁的離婚是否虛假,要看判決書中所載明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傅崑萁與其妻子
的離婚是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作者當然可以對法官對此個案判決的理由提出
質疑,但對個案判決的質疑,不足以論證在所有案例中,都不存在著可證明「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的客觀證據、所以「公權力不能判定離婚的真假」--這是個邏輯謬誤。更何
況,在文章中作者對傅崑萁個案的討論,亦僅止於引用報載之描述,未見對於判決書中
載明證據之全盤討論;因此,想要僅用報載之兩句片段,來推翻對法官/檢查官對於傅
崑萁案個案整體判決之合理性,恐怕難以成立。
小結:作者全文無法證明 「公權力無法判定離婚真假」之命題
就算在傅崑萁個案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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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