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我們希望怎樣的「後離婚關係」?◎李瑞中

看板Sociology作者 (我在抗拒什麼...)時間13年前 (2010/09/03 14:32), 編輯推噓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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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位受到同儕蠱惑煽動的台大社研所學生, 關於原文與相關的討論,我有一些傲慢不羈、欺師犯上的意見想要發表。 如果版主覺得此種言論傷風敗俗,有違華夏文化五千年來的倫理傳統,儘管刪之; 儘管我認為科學討論的價值,只能用其正確性與科學性來衡量。 以上作為前言。 ====== 1. 原文本身的錯誤,前面雖已指出,但卻已經淹沒在推文之中,有必要重新整理。 我認為原文的立場如下: 原文第二段第一句「我不同意檢察官(以及之前內政部)以公權力對「離婚」的真假 作判斷」(以及文化研究月報一文),就已經無比清楚明白的闡明了作者的立場。這 是一句全稱命題,意思是,作者不同意公權力對任何離婚的真假作判斷。綜合作者後 文的闡述,其理由是:離婚後原夫妻的各種和睦或不和睦的互動狀況,在現實中皆是 合理且可能的,因此,難以用離婚後原夫妻的互動狀況,來判定此離婚的真實性。換 言之,在欠缺判定「離婚真假」的客觀基礎上,作者反對公權力判定任何離婚的真假 。以上述全稱命題作為基礎,作者當然也不同意法院/內政部對於傅崑萁的個案進行 「離婚無效」的判決。 上一段的說法有兩個層次的謬誤,第一個層次是我新加的;第二個層次是前文提及的。 第一個層次的謬誤是:事實上存在著判定離婚真假的客觀基礎 第二個詞次的謬誤是:對於傅崑萁的個案進行「離婚無效」的判決確有必要性; 而判決是否適當,只能此個案本身的狀況來討論。 關於第一個謬誤的的概梗,請參考這篇文章 http://tinyurl.com/32vntr3 簡單的說,在離婚真假的法律判定上,基本上依據的是民法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換言之,離婚此法律行為之生效,除了形式要件外(辦理離婚登記外),還必須要 具備實質要件,即「意思表示有效」---即雙方是「真心」想離婚,而不是想要藉由 「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來獲取「虛偽意思表示有效」所可能帶來的法律利益。若 是可判定離婚之意思表示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則意思表示自始無效;因此, 由於不符合離婚的實質要件,離婚自然也是自始無效。 那麼,在所有離婚的案例中,是否都不存在著,可以判定離婚真假的客觀證據呢? 答案是:「否」。如連結中的文章中所述,若可舉證出當事人明確表明該離婚為 「通謀虛偽」(如書信、言談、行為),則可依案例狀況判定其離婚為「通謀虛偽」 因此,由於原文作者的全稱命題,已經被前述討論給證明為「假」; 故直接依全稱命題所推衍出的對「傅崑萁案」的判斷,自然為假。 傅崑萁的離婚是否虛假,要看判決書中所載明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傅崑萁與其妻子 的離婚是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作者當然可以對法官對此個案判決的理由提出 質疑,但對個案判決的質疑,不足以論證在所有案例中,都不存在著可證明「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的客觀證據、所以「公權力不能判定離婚的真假」--這是個邏輯謬誤。更何 況,在文章中作者對傅崑萁個案的討論,亦僅止於引用報載之描述,未見對於判決書中 載明證據之全盤討論;因此,想要僅用報載之兩句片段,來推翻對法官/檢查官對於傅 崑萁案個案整體判決之合理性,恐怕難以成立。 小結:作者全文無法證明 「公權力無法判定離婚真假」之命題 就算在傅崑萁個案上也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6.222 ※ 編輯: kimball 來自: 140.112.156.222 (09/03 14:32)

09/03 15:23, , 1F
我看不出來李文哪裡有想要證明「公權力無法判定離婚真
09/03 15:23, 1F

09/03 15:24, , 2F
假」耶。
09/03 15:24, 2F

09/03 15:25, , 3F
他是在討論個別的推論邏輯,不是再討論整體的判決。不
09/03 15:25, 3F

09/03 15:26, , 4F
過我已經被羞辱夠了,不聊了,我推完這句也要離場了。
09/03 15:26, 4F

09/03 15:27, , 5F
juichung:為何不行?反對公權力介入「所有的」婚姻,包含
09/03 15:27, 5F

09/03 15:27, , 6F
傅的。
09/03 15:27, 6F
※ 編輯: kimball 來自: 140.112.156.222 (09/03 20:23)

09/04 01:39, , 7F
呃...「反對」或「同意」和「無法」......
09/04 01:39, 7F

09/04 01:44, , 8F
那句話似乎跟kimball對作者的解釋無關...
09/04 01:44, 8F

09/04 01:51, , 9F
不過我看原文感覺上作者是反對kimball講的意思表示這個條
09/04 01:51, 9F

09/04 01:51, , 10F
件而不是反對事實上(?)有法定程序可以有效地判定這個條件
09/04 01:51, 10F

09/04 01:56, , 11F
或者說這邊的問題似乎是在婚姻既是在既存法律下被界定的
09/04 01:56, 11F

09/04 01:57, , 12F
但是又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秩序?
09/04 01:57, 12F

09/04 02:02, , 13F
我覺得這個問題的討論已經overdetermined了...
09/04 02:02, 13F

09/04 02:02, , 14F
原本想說不需要包裝成科學討論,但是後來仔細想想...其實
09/04 02:02, 14F

09/04 02:02, , 15F
是需要的......
09/04 02:02, 15F
文章代碼(AID): #1CW9Ptr2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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