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 引述《slamwater (slamwater)》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趁開庭前還有些時間
: : 打些文字來說明此篇文章的謬誤之處
: 以上無異議,恕刪
: : 這純粹是個人的推測
: : 如果個人的推測可以當證據的話
: : 刑事訴訟法可以廢掉了
: 孫教授講的這段話是對於當天出庭作證所聞的質疑,
: 不是證據。
: : 這更不用說了
: : 不只是推測了
: 我認為對於頂新越南油料來源的安全性,
: 去進行推測跟質疑是無妨的。
: 至於身為鑑定人,是否適合事後發這樣的文來質疑,
: 還請大家指教 :)
你搞錯了
鑑定人的證言範圍僅限於就專業部分
在其他非專業的部分
其與一般證人無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規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越南食用油精煉過層是否衛生乃事實問題
除非孫教授有以任何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
其所為的臆測都是不具證據能力的
孫教授在此的發言顯然不當
就連做為一個科學家都不及格
: : 還隱含著對越南人的歧視心態
: 歧視?如果越南人真的喜歡吃豬油渣,
: 且豬油渣反覆熬煮後,
: 的確跟回鍋油一樣都屬於劣質油,
: 那麼孫教授也就只是陳述越南文化的事實,
: 還算歧視嗎?
同上
這純粹就是臆測
沒有事實根據
如果這樣說法可以成立的話
那被告質疑孫教授擔任競爭對手統一企業的顧問
其立場有失公正性的質疑更可以成立了
: 其實孫教授不是擔任證人,是鑑定人才對
: 而且碘價那部份,的確也很奇怪,
: 對於孫教授上一段針對碘價變化的質疑,
: 是否有人有其他見解的?
不管碘價有沒有變化
都不是四十九條一項刑事處罰的範圍
同條第二項也講得很清楚了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如要以此作為論罪
就必須要證明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而非如孫教授所言由被告廠商自證其食品安全
這已經不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更是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問題
孫教授明顯的忽略法規明定的構成要件
其見解完全背離現行食安法的規定
: : 不是沒有辦法質疑
: : 是這個孫教授當庭咆嘯
: : 要被告回答他的問題
: : 結果被法官制止還置之不理
: : 如果是一般人早就被趕出去了
: : 這麼離譜的行為 我不知道孫教授為什麼可以用簡單的一句話就帶過去了?
: : http://www.storm.mg/article/45082
: 這連結裡面提到她是鑑定人
: 另外,連結裡面是以法學觀點,
: 針對孫教授的身份和法庭上的行為提出批判。
: 連結中提到:
: 『鑑定人則是陳述「意見」,也就是本於專門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之人。』
: 『從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可知,鑑定人是指對鑑定事項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因此鑑定人
: 是依其專業知識就鑑定事項予以陳述。如果鑑定人的陳述不是依據專業知識並針對鑑定事
: 項,那就超出鑑定人的鑑定範圍。』
: 之後又提到:
: 『從孫教授砲聲隆隆的種種指證中看來,是依據何種專業知識?是針對何種鑑定事項?這些
: 陳述倒像是預設立場、抒發感想、發洩怒氣,而不是從專業知識對食用油脂安全予以陳述
: ,更有失鑑定人應有之公正客觀立場。』
: 但孫教授針對碘價變化一事,不就是依據她的專業知識來質疑嗎?
: 風傳媒把孫教授說成都是在「預設立場、抒發感想、發洩怒氣,
: 而不是從專業知識對食用油脂安全予以陳述」,似乎以偏概全。
她可陳述意見
但她要質疑被告
就是逾越了權限
而且也有悖於鑑定人所要求的公正客觀性
顯然偏頗而失職
: 以下無異議,恕刪
: 以下無異議,恕刪
: : 推 link1234: 你可以說孫教授在合議題上回答問題態度不好,但是你不 12/15
: 23:0
: : → link1234: 能不相信專業,然後法官自己替辯護方強加講釋! 12/15
: 23:0
: : 孫教授的專業在哪裡?
: : 他提出了科學檢驗的數據來加以說明了嗎?
: : 沒有!從頭到尾就只是臆測!
: : 臆測越南的煉油廠品質管制不良
: : 拿病死豬煉油
: : 如果這也叫專業
: : 那那些檢驗室的人員都可以去死了!
: 孫教授是鑑定人,不是證人。
: 就我的理解,檢驗室的人員是證人,提出證據,
: 這跟孫教授擔任的鑑定人不同。
: 而身為鑑定人的孫教授,雖然有些意見是偏向推測,
: 但不是也有針對碘價變化提出專業意見?
: 而關於碘價變化的專業意見,法官又似乎沒當一回事。
法官又似乎沒當一回事因很簡單
依據現行有效的食用豬油衛生標準
碘價並非法定測量標準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法院自無從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
--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144), 12/16/2015 12: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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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荒唐?
1.檢方提出的油品檢驗程序違背食藥署自己訂定的檢驗標準
2.檢方提出的證人沒有提出科學數據證明被告的油品有問題,通篇以主觀臆測來質疑
被告,要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3.檢方拿了一張事後拍的照片就要法院相信被告曾以病死豬製油
4.檢方拿被告已為第三人在法院以外所製作的文件(傳聞證據)要證明被告曾以病死
豬製油
這就是你所謂法院應採信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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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條規定叫誣告罪
你可以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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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
只會憑自己的好惡來判斷有罪與否的人
真是多說無益
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02號解釋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財產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以法律明
確規定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對於特定具社會侵害性之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而限制人
民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權者,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即難謂其牴觸憲法第八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第五五一號、第五九四號解釋參照)。又法
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
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
之規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則下,處罰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為之,犯罪之法定性與犯罪構成要
件之明確性密不可分。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
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
二一號、第五九四號解釋參照)。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144), 12/17/2015 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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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恨愛胡扯ㄟ
高等法院法官收賄跟彰化地院判決有啥關係?
你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分不清嗎?
這個喜歡胡亂牽拖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6: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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