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轉型正義個屁?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凜透)時間9年前 (2015/03/09 18:21),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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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ng7775: 照這邏輯 選舉可以宣傳 政府方就會利用政府資源來做 03/08 01:06 : → song7775: 現實上有這麼針對單一候選人進行宣傳的話早被噴翻了 03/08 01:07 : → song7775: 蔡正元個人要反對罷免那麼動用的只能是黨及個人的資源 03/08 01:09 : 怎麼動用我想個最簡單的例子,加強取締以人身安危做理由貼身保護 這就叫做濫用行政資源 : → song7775: 你支持禁止罷免的理由根本是在硬凹 03/08 01:13 : ※ 編輯: mshuang (1.169.178.224), 03/08/2015 01:38:30 : → song7775: 濫用政府資源那麼犯錯的是政府以及真的這麼做的人 03/08 01:41 : 所以我們才要禁止一切可能不是嗎?如果沒有禁止又何來犯錯的說法? : ※ 編輯: mshuang (1.169.178.224), 03/08/2015 01:44:00 : → song7775: 該做的是對犯錯的人進行懲處 03/08 01:43 : 請問甚麼叫做做錯?你沒有任何限制你又如何評價他是錯誤的? : 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戴安全帽前,你怎麼聲稱沒戴安全帽者就是錯誤必須接受懲處 所以你現在是要用法律來論對錯了? 法律一定是對的? 大家都覺得關說是不對的 是錯的 但是關說者只要沒金錢對價關係 無罪 你覺得這也是正確的? : → song7775: 而不是藉保護你的名義來限制你的權利 03/08 01:44 : → song7775: 我所謂的犯錯是指政府違反行政中立原則 03/08 01:45 : 違反原則無罪,違反法條才有罪 無罪但有錯 是非對錯不用分了? 還是像連勝文說的 法律沒規定的事情我幹嘛去做? : → song7775: 你所謂要禁止一切可能的說法又更不合理了 03/08 01:46 : → song7775: 明明犯錯的是政府方及相關的民意代表 03/08 01:46 : → song7775: 為何要限制罷免提起方的權利? 03/08 01:46 : 政府方和相關民意代表並沒有犯錯,就是因為他們不會在這個方面犯錯 : : 所以才要限制雙方的權利,同樣的罷免不代表正確,相反的罷免是一種 : : 懲罰,如果僅放寬提起方的權利這不是有罪論嗎? : ※ 編輯: mshuang (1.169.181.236), 03/08/2015 18:03:29 前面舉例民代或政府會用加強取締的方式來干擾宣傳的是你 後面說政府方跟民意代表不會在這方面犯錯的也是你 要不要統一一下說法? 如果政府方跟民代不會在這方面犯錯 也就等於你前面說的保護民眾不受政府惡意干預完全沒有必要 那你還禁止宣傳幹什麼? 前面也沒有人說只放寬提起方的權利好嗎 有人說被罷免人不能出來宣傳支持自己嗎? 問題在於宣傳這個動作能不能光明正大的進行 現行的法令是提起方不能宣傳 被罷免人也不能宣傳 這才是不正確的地方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雙方都可以進行宣傳爭取支持者才是 選舉跟罷免是相對的權利 既然選舉能宣傳 為何罷免不能? 你說罷免不能宣傳的理由 是為了保證人民在罷免政府官員時可以不受到政府方面的資源干預 那為何選舉時不用比照辦理? 選舉時就不會受到政府方面的資源干預? 選舉時地方上一樣有執政黨阿 難道執政黨就不會有用公家資源幫助自己黨派候選人的可能性? 更進一步的假設現在是市長選舉 現任市長有參選下一任的市長選舉 這種情形下你難道要說禁止宣傳選舉 因為現任市長有動用行政資源干預的可能? 如果選舉能夠在大方向上避免這個問題 那麼罷免也行 "禁止宣傳是保證人民在罷免政府官員時可以不受到政府方面的資源干預" 你沒辦法證明禁止宣傳就不會遇到政府方面的資源干預 既然禁不禁止都有受到政府干預的可能 那為何不開放宣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0.193.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5896504.A.B22.html ※ 編輯: song7775 (123.0.193.20), 03/09/2015 18:26:14 ※ 編輯: song7775 (123.0.193.20), 03/09/2015 18:30:34 ※ 編輯: song7775 (123.0.193.20), 03/09/2015 18:30:52 ※ 編輯: song7775 (123.0.193.20), 03/09/2015 20: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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