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策] 基本工資
※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之銘言:
: 但現實上,基本工資根本是個「屁」,而且奇臭難聞。
: 您聽說過「機會成本」吼!---->經濟學名詞
: 一個想找工作的人,若未有設置「基本工資」時,找到三個工作:
: 1 時薪80元
: 2 時薪90元
: 3 時薪100元
: 當時薪100元的工作,雇主不用它的時候,還有另外兩個可以選,
: 但是,若政府規定基本時薪為100元時,這個人鐵定連80元的工作都找不到。
: 您是否有站在老闆的角度想過,基本工資越高,成本越貴,為了減少成本,
: 就是產業外移,尤其是「勞力密集」的產業,
你的假設與現況不符,試問台灣把所有薪資砍一半是否能夠阻止勞密力集產業
外移到人力便宜的地方??
答案是不可能的
: 看起來基本工資是再保障勞工不會被雇主以低到「離譜」的工資被僱用
: 但實際上,卻勞工的工作權益是不受保障的。
: 您幾乎一直把政府想的過於萬能了,也似乎以為基本工資可以保障勞工些「什麼」?
政府好壞的確差很多,最低基本工資的理論基礎比你想像的複雜很多
效用也比你想像的多很多,缺少最低基本工資的禍害也比你想像中多很多
: 但無論「什麼」,只要工會實力不強,勞工的權益絕不會不好,
: 與其如此,不如思考在人口外移的的地方,政府以較低廉工資與低利率提供優惠
: 讓廠商在這些地方投資、設廠,
: 而一些物價高昂的地方,工資可以調高一些,
: 但是我的認為是,當全國各地勞工可以互相流動時,最後各地工資都會趨於一致
: 這就是所謂的「蛛網理論」。
這是不對的想法,工資低廉會創造相對多的工作機會
但只是多一點點,能省則省才是現況
盡量用機器取代人力才是現況
低廉工資造成的現象是老闆可以少付很多薪資,並不會增加什麼就業機會
主要勞力密集廠還是在低廉勞力國家,不會是在台灣
太過於簡略的經濟假設,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 : 3.哪一個產業的平均薪資,在98年前的起薪為17280元?
: : 4.上述產業的實際平均薪資與基本工資之差距多少?
: : 你2,3點的證據沒有成立,沒有找出一個96年前僅15840元,96年後被迫調升17280元
: : 的產業事例,那你何能說法定基本工資反造成勞動雇用成本上升,而使勞動失業率上升?
: : 你所談論的東西可不可以貼近事實一點呀?拜託
: 我覺得您的經濟邏輯有問題,首先勞動市場的均衡決定方式,您說錯了;
: 其次,市場在運作時,我們是看不到,只能從結果去看。
: 1 勞資雙方在協議「最低工資」時,是以當時的物價水準,預測未來的物價水準當基準
: 換句話說,未來的均衡工資是否如同是當初協議的的最低工資,根本只能觀望。
: 您第一個問題,明顯就有「未站在雇主角度」思考雇主處事的問題。
: 如果今天我是雇主,若我認為的工資高過「最低工資」我當然願意以該工資僱用
: 但是,但若事實上,商品市場發生商品需求不足時,
: 雇主自然會降低勞動市場的需求,進而造成均衡工資的下降,
: 但是由於有最低工資的限制,雇主不敢低於工資僱用,所以就少僱用勞工
: 少僱用勞工時,就能以基本工資負擔勞動支出,卻也造成失業。
只用經濟學的角度看事情難怪會產生這些謬誤
你的最低工資所指為何?
你所謂的勞動市場運作為何看不到??
如果是法定最低基本工資
是由政府與勞、資三方協定
而且根本不是去考慮物價水準
物價水準是勞方與政府要提高薪資的說詞
資方的立場是能壓低就壓低 能嚇政府、跟勞方就嚇
勞資雙方根本是利害對立關係,哪有什麼經濟學達成均衡的道理
資方希望低薪資,什麼理由的用得上,別想他會替勞方著想
要高薪資必須由勞方去主張 去衝撞,說服政府制訂法令,強迫資方履行該履行的義務
而現在資方成功嚇住了政府
因為政府親財團親過頭了,兩黨都一樣
失業並不是法定最低基本工資造成的
但取消最低基本工資 經濟一定會衰退,老闆大賺錢
回到地主佃農時代,只有地主有錢,佃農別想翻身
如果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沒有不斷提高
大陸肯定經濟起不來,台灣也是
--
◢◣ 幹!什麼鳥系…要健康來跟拎背學種菜還比較實際! ψ by g121630 ψ
◢///\\\◣ˊ◢██◣ ◢██◣ ◢██◣
█◤◥◥ █◤◥◥◥ˊ哪有孩子 ◢ ◤◥◥●ˊ我台大人類 ██◤◥▌ˊ我們可以不
≡ ▆ ▆ ≡-⊙-⊙ 創業,父 ●▏ ▇ ▇ 學系的啦! ◤▎╦ ╦ 賺錢,但是
◥ /▲◤ ◥ 皿◤ 母唱衰的 ●◥ ▇◤ 不信可以去 ◥ /▅◤ 台灣人需要
◢◣ ◢◣ ◢██◣σ ! ◢█◥◣◢ 查啊! ◢ ◥ ◣ 健康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43.115
→
02/28 03:40, , 1F
02/28 03:40, 1F
→
02/28 03:40, , 2F
02/28 03:40, 2F
→
02/28 03:41, , 3F
02/28 03:41, 3F
→
02/28 03:42, , 4F
02/28 03:42, 4F
→
02/28 03:43, , 5F
02/28 03:43, 5F
→
02/28 03:44, , 6F
02/28 03:44, 6F
→
02/28 03:45, , 7F
02/28 03:45, 7F
→
02/28 03:45, , 8F
02/28 03:45,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政策
3
30
政策
1
14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3 篇):
政策
8
69
政策
1
2
政策
2
3
政策
2
12
政策
0
8
政策
4
60
政策
1
1
政策
0
12
政策
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