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Talk] 賦權不平等 = 歧視 ? 恐怕這誤會大了…。

看板PSY作者 (sunny)時間10年前 (2013/12/18 19:33), 編輯推噓7(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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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dcbest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之銘言: : ※ 引述《tangyuwen (sunny)》之銘言: : : 最後原PO你說國家針對不同對象給予不同權利 : : 這叫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 : : 如果你堅持對待同志可以差別待遇 : : 那也請你具體提出正當合理的理由來 : : 說明同性戀跟異性戀哪裡不一樣 : : 足以構成"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 :   : (一)某些人說: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為何不能結婚? :         不論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都應平權、都應有結婚權,不是嗎? :         異性戀能有的權利,同志族群為什麼不能有? :    事實上,同性戀者結婚的不少(例如某些同性戀者基於某些因素與異性結婚、 :  某些同性戀者舉辦非法定的同性婚禮、或自行締結非法定的婚姻、或出國結婚等), :  故並沒有所謂的同性戀者不能結婚。 : (二)也許某些人可能要說的是:喔,若干人要的是台灣法律承認的同性間婚姻。 :   某些人可能認為同性戀者在法律上無與同性結婚的權乃是被歧視。 :   但事實上,不論同性戀者、異性戀者、雙性戀者、XX戀者, : 在台灣都沒法定的同性締婚權,所以不論同性戀者、異性戀者、雙性戀者、XX戀者, : 在這方面都一樣,大家都沒有這種權,故並沒有差別待遇。 :    : 我想你可能需要的是 對婚姻定義的修改, 而不是要"結婚權". 我們要的,就是法律承認同性婚姻 而現在送進一讀的,就是對婚姻定義的修改阿 就是把原本民法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修改成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由 男女 改成 雙方 的power 有多強? 就是原本只承認"一男一女"是婚姻 變成承認"男男" "女女" "男女" 這些都可以是婚姻 換句話說就是婚姻的構成要件變寬了 不一定要"男女"才能締結婚約 回應你的第一個論點 我們要的是能跟"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 而不是"只能選擇跟異性結婚" 很多同性戀為了隱藏身分或滿足他人的期待 而選擇跟異性假結婚 但是 只有感情是假的 其他一切都是真的 殊不知這只是從一個很大的坑跳到另一個更大的坑而已 -- 情愛本無錯,也不該被任何價值所衡量 不管愛上男人或女人,那份感情並沒有差別 在情感之下,只問喜歡或不喜歡,無關性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44.40

12/18 21:17, , 1F
辛苦你跟他認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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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36, , 2F
攸關權益的事我都很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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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2:12, , 3F
這篇是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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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2:51, , 4F
也完全同意最後一段,情愛本無錯,但這應該不是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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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訴求的重點,因為現在也沒有這條法律,非異性戀者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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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也並沒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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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這言論,跟那些"我們尊重同志, 但反對同性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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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什麼兩樣? 我上一篇文已經有列出很多同性婚姻應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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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論點, 你好像沒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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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你 也沒有比較好啦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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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0:18, , 11F
推一下 另外推lesbian板精華區14-1-8-2-1-6 巴特勒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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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yuwen 但您能否認目前非異性戀者的相愛沒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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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5:01, , 13F
我在談婚姻,你扯相愛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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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yuwen 我只是在回應你最後一段的「情愛本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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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你的說法,也正如同你所說的,我們在談婚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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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愛本無錯」有什麼關係?我們在談的是婚姻權,不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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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愛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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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04:37, , 18F
t大說法代換成「婚姻本無錯」也不改其意 別在那邊扯相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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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04:38, , 19F
婚姻當然包括情愛 不然會沒有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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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10:09, , 20F
我比較好奇,J大怎麼會認為結婚「當然」包含情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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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10:10, , 21F
另外,若如你所說的用「婚姻本無錯」去替代,我實在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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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10:11, , 22F
奇,這樣的上下文光是讀都不通順了,其主張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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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6:56, , 23F
我最後一段明明是簽名檔,而且是布袋戲的經典名言,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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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6:58, , 24F
網google:寒煙翠 怎麼變成大家討論的對象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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